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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思考


未参与基金契约的拟定,但基金契约条款已经证监会批准且须经过投资者审查方对其产生效力,因此并不会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不利。

  「参考文献」

  [1]王国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基本选择[J].财贸经济,2002,(10)。

  [2]贺万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J].法律科学,2000,(1)。

  [3]余能斌,文杰。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J].法学,2002,(9)。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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