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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起精神,完全可以预见得到,在三岔路口不打方向盘时会发生什么后果。至 于本案发生的后果,也正是作为司机所应该预见的后果,换言之,它们是法定后果。我 们要求某甲预见的也正是这一后果。死亡两人的后果发生不是因为某甲不能预见或无法 预见,因此,本案不是意外事件,某甲具有应该预见的义务,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在确立交通肇事罪中疏忽大意的预见义务时,显然我们首先运用了文义的解释方法。 因为既然是过失,就必然要根据过失犯罪的意义来确定。如果根据过失犯关于过于自信 和疏忽大意的分类,并结合案情将前者排除以后,剩下的就是根据总则关于疏忽大意的 过失犯罪的规定来分析,行为人是否有预见的义务。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一个具体 案件中什么是疏忽大意作了解释,只不过,在交通肇事罪本身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疏忽 大意的过失的定义罢了,但这种没有规定,前已述,只是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不表明 这一规定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无关。实际上,它们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 而在文义解释的过程中,通过对意外事件的排除,实际上就运用了论理解释法中的反对 解释方法。因此,就本案而言,通过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我们得出了最后的结论。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母a上¨
    @②原字是冢的繁体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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