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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发展中反哺农业的社会公共政策创新:一个制度供给的视角


后,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取代了集体农业制度,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呈下降趋势,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相应的需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重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现行城乡差别待遇的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无法分享工业化的发展利益,直接束缚了土地的流转和集约经营,约束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功能正逐渐减弱,在制度设计上应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从直接的有形保障转化为间接的价值保障。同时,应让农民就整个国有资产享有社会保障利益。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全国统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应考虑在社会救助范围内首先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实现城乡一体化,并逐步推广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2.农业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村最主要的资源,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土地产权的持续改革,土地权利的独立性和可流转性是现代社会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物权从所有为中心到向利用为中心转变的必然要求。土地权利的核心必须是增加保障土地权利的独立性和可流转性,使土地利益主体能自主地享有土地利益、决定土地的利用。提高土地权利的独立性可以通过重视土地的价值利用,使土地所有权和用益权均衡发展,缓和所有权对用益权的制约的方式实现。可以考虑:(1)确认权利主体的处置权,允许土地权利适度流转和抵押,提高土地利用的规模效益并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投入问题;(2)统一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城市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使农业分享应有的土地发展权益。提高土地权利独立性的另一个要求是排除公权力的不合理干预,这在中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在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在过渡型或紧密型的农业产业化形式中,个体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业合作经营组织等各类主体,在采用合伙、合作、租赁、股份合作等各种方式经营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产权问题。产业化经营中资产评估、民主决策、利益分配等都以产权的科学安排为前提。各类社会主体对农业的投资,如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项目同样存在产权问题。必须加大保护力度,明晰产权,防止基层公权力和地方势力的侵害,保证各方主体的利益完整、平衡。
3.农业主体制度
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沿着两个方向进步:物质资料再生产与社会关系结构再生产,两者相互促进。后者在法律制度上表现为主体类型的多元化发展:伴随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市场结构和国家干预经济方式与性质在不断变化,法律主体制度进一步演变为国家主体、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三元互动的局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主体制度上的缺失是农业弱势的根源之一,导致农业的发展权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都不同地萎缩。农业社会主体可以分为公权力主体、农村自治主体和市场主体。目前,中国农村自治主体和市场主体处于相对弱势,公权力主体占绝对主导地位。进行制度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今后农民问题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韩国、日本有遍布全国的农业协同组合(即“农协”),全国绝大部分农户都加入其中。日本在《农业基本法》对务农人员和农业团体的地位作了规定,并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户有97 010加入了日本农协,农户97%的农产品销售和80%的生产资料购买通过农协进行。德国《农业法》、美国《农业调整法》也对农业主体制度有相应的规定。中国应当借鉴其先进经验,通过立法推动农村社会主体的发展。具体可以分步进行:首先,提高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程度,按照宪法的定性将其从目前的准权力主体改造成为权利主体。其次,培育与完善各类农村市场主体,加快制定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为中心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进程,促进农业协会的发展。
4.农业发展宏观调控制度
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信息不对称,并因高度的社会分工和一体化带来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在强调经济主体自主性并削弱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更强调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计划法、预算法、产业法、投资法、金融法、财政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制度规范。首先,须完善财政税收支农体制。按WTO协议计算口径,发达国家财政支农水平一般约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1996 - 2000年,中国农业支持总量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5.3%,7.4%、7%和8.8%。在结构上,政府财政农业支出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70%左右,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应当逐步扩大财政支农份额,形成稳定的支农资金增长机制。调整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其次,强化农业金融信贷服务,加快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业。最后,通过税收杠杆和利益引导机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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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发展中反哺农业的社会公共政策创新:一个制度供给的视角(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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