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几项基本原则
[摘 要]本文基于对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基本条件和现实状况的认识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即严格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催生和发展的原则,公正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强调民事责任的原则,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以期能够构建起真正能够切实而有力地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持续健康发展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基本原则、强化监管、催生发展、强调民事责任、强化个人责任
行之有效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快速成长的根本保障。我国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监管无力,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如何使我们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能够在现行的经济体下有效运行,成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健全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一项浩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但科学、务实的指导原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理念,以我国的具体实践为基础,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严格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
严格责任、强化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第一,基于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协调平衡的公正原则,对于应当强制性要求承担的责任,必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设置,并有效实施监管,以保证法律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第二,对于设置责任过轻,侵权行为大量发生的,应当加重责任以有效平衡,并加强监管;第三,对于责任设置公平,但基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不严、究责率低而造成实际利益不平衡的,应当通过加强执法、提高究责率,或者进一步加重责任设置以达到公平和平衡,并加强监管。
强调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原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规范发展不容置疑的选择:
1、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现实市场缺陷对强化政府干预的必然要求。市场缺陷包括理论市场缺陷和现实市场缺陷。理论市场缺陷理论是完全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该种理论支持了政府适当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现实市场缺陷,是现实的市场存在的缺陷,它不仅包括理论市场存在的缺陷,而且还包括现实市场不完全所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现
实,正是处于这种理论市场缺陷和现实市场缺陷并存,现实市场缺陷还很严重的状态之中,市场中的卖方和买方之间力量不均衡、卖方的数量还不足以形成竞争、卖方和买方的素质还不足以自律,等等,使我国证券市场既不可能在自由中有序,也不可能在自由中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之中,它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不能象英美等国从前的证券市场发展一样,可以在一个漫长的年代里自由式地发展;第二,不具备英美等国今天证券市场雄厚的基础条件,即发达的公司和富有的投资者群体。第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建设得象英美等发达证券市场一样规范有序地发展。正是这种二难的处境和要求,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大量的高质量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大量理性的、高素质的、富有资金的中产阶级投资者,中国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和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工作队伍,中国没有长期证券市场发展和实践的经验,没有健全完善的金融、证券法制等,这些条件的约束使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能由各要素自由地去撞击,而必须能动地协调各要素,强化政府监管,在不具备自然有序的条件下,实现能动地有序。 正是现实市场缺陷与现实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使政府干预具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使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成为谋求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违法违规现象普遍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实状况的必然选择。中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呈现上升趋势,1996年,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案件达100多起,是1992年至1995年的5倍以上。进入1999年以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与日俱增,东方锅炉、大庆联谊、蓝田股份欺诈骗取上市资格;飞龙实业、中国高科、ST金帝、棱光实业年报中虚假陈述;ST琼华侨拒绝披露息露;成都联谊违规操作配股;北海银河故意拖延重大信息披露;中国轻骑、宁波华联、北大车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等(1)。配股人见人怕,大股东圈钱,重配股不重效率,实配率越来越底,1999年实配率仅为46.44%,在130家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中,只有13家配股数量募足,最低实配率为6%(2)。这些众多的违法违规事件,只是冰山之一角。而对这些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罚,如以往的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事件中一样,在东方锅炉和大庆联谊事件中,除几个重要的涉案人员被绳之以法外,其他均以警告和罚款了结。而罚款的区区几万对于那些收入丰厚的违规违法者来说,不足以伤筋动骨,更何况有一些人是接了罚单,到公司即报销了。而对于公司的罚款,是广大股东的钱,更不会有人去心疼。
美国正是在1929年由证券市场引发的大萧条之后,才进入了证券监管的时代。当时的美国也是虚假陈述盛行,从发行公司到金融评论家,包括各种媒体和投资咨询公司等,都在欺诈投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普遍;银行资金大量违规进入市场,致使投机盛行,泡沫越吹越大。最终导致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等一系列监管立法的颂布。
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发生,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究责率底和责任轻是直接相关的。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是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正是违法违规有利可图,才有人敢于和愿意违法违规。而证券市场是个信心市场、前景市场,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中充满了欺诈、虚假和操纵,没有公平和公正,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前景就丧失了。因此,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严格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加强监管,是现实要求我们的唯一选择。
3、严格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也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包括美、英、法、日等国的证券市场都比较发达,近几年来,各发达国家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资金,激活经济,都不同程度地修改了证券方面的立法或制订新法。而这些修改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强化监管。如美国1996年修订了主要的证券法律,并制订了《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日本在1996年对证券法律的改革等,都反映出了一种严格责任、强化监管,而放松管制、减少限制、降低成本的大趋势(3)。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可能完全脱离世界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孤立存在,因此处于一种没有发达国家基础条件,但还不得不考虑当代世界证券市场发展模式和趋势的二难之中。我们不但要强调证券市场内涵和外延、容量和质量的发展,还必须大力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促进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人民收入促进社会中产阶级的发展;既要要求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证券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还要促进投资者投资素质的提高和发展,等等。不仅是一种基础设施先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等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一种全方位、系统性的亟待提高。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强调严格责任、强调政府依法监管与调控
二、规范的催生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结构全面合理的调整和优化,为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和健康发展服务。而且就我国目前资金市场上银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市场比例的严重失调,使我国银行业的压力和困难重重,也给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造成极大的压力。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扩大我国直接融资比例,为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减小银行压力,化解金融风险,盘活国有企业的大量的存量资产,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面对现实的二难条件,设计一种能够适应发展需要而又现实可行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避免一种因为相关的方面还不发达或制度还不健全就放弃努力的倾向;同时,必须正确认识,成熟的证券市场也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各种相关因素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互动之中,虽然,有一些因素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但它们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确定的先与后、因与果的关系,一方面的因素的良性发展和提高会促进其他方面因素的发展和提高。二难条件的环境从另一面成为促进我们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从各方面、多侧面地同步、协调发展的压力。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一个发展初期,其流通容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非常小,不到7%,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还较小,有充分的空间和承受力允许在发展上可以比较大胆地试走新路。
因此,在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全方位的催生发展的原则。每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每一项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要充分考虑激活资本流动、健全资本市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催化证券市场创新、发展证券市场容量、提高证券市场质量。从基础设施、人员素质、专业人员的培养、投资者素质的提高、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质量的提高、信息披露与管理、税收减免、政策调整、纠纷解决等全方位地,为降低证券投资成本、提高证券投资效率、树立证券市场信用创造条件,从而积极有效地催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公正与发展协调的原则。
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是现代各国证券市场 《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几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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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基本原则、强化监管、催生发展、强调民事责任、强化个人责任
行之有效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快速成长的根本保障。我国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监管无力,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如何使我们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能够在现行的经济体下有效运行,成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健全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一项浩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但科学、务实的指导原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理念,以我国的具体实践为基础,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严格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
严格责任、强化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第一,基于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协调平衡的公正原则,对于应当强制性要求承担的责任,必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设置,并有效实施监管,以保证法律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第二,对于设置责任过轻,侵权行为大量发生的,应当加重责任以有效平衡,并加强监管;第三,对于责任设置公平,但基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不严、究责率低而造成实际利益不平衡的,应当通过加强执法、提高究责率,或者进一步加重责任设置以达到公平和平衡,并加强监管。
强调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原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规范发展不容置疑的选择:
1、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现实市场缺陷对强化政府干预的必然要求。市场缺陷包括理论市场缺陷和现实市场缺陷。理论市场缺陷理论是完全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该种理论支持了政府适当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现实市场缺陷,是现实的市场存在的缺陷,它不仅包括理论市场存在的缺陷,而且还包括现实市场不完全所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现
实,正是处于这种理论市场缺陷和现实市场缺陷并存,现实市场缺陷还很严重的状态之中,市场中的卖方和买方之间力量不均衡、卖方的数量还不足以形成竞争、卖方和买方的素质还不足以自律,等等,使我国证券市场既不可能在自由中有序,也不可能在自由中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之中,它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不能象英美等国从前的证券市场发展一样,可以在一个漫长的年代里自由式地发展;第二,不具备英美等国今天证券市场雄厚的基础条件,即发达的公司和富有的投资者群体。第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建设得象英美等发达证券市场一样规范有序地发展。正是这种二难的处境和要求,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大量的高质量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大量理性的、高素质的、富有资金的中产阶级投资者,中国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和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工作队伍,中国没有长期证券市场发展和实践的经验,没有健全完善的金融、证券法制等,这些条件的约束使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能由各要素自由地去撞击,而必须能动地协调各要素,强化政府监管,在不具备自然有序的条件下,实现能动地有序。 正是现实市场缺陷与现实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使政府干预具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使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成为谋求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违法违规现象普遍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实状况的必然选择。中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呈现上升趋势,1996年,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案件达100多起,是1992年至1995年的5倍以上。进入1999年以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与日俱增,东方锅炉、大庆联谊、蓝田股份欺诈骗取上市资格;飞龙实业、中国高科、ST金帝、棱光实业年报中虚假陈述;ST琼华侨拒绝披露息露;成都联谊违规操作配股;北海银河故意拖延重大信息披露;中国轻骑、宁波华联、北大车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等(1)。配股人见人怕,大股东圈钱,重配股不重效率,实配率越来越底,1999年实配率仅为46.44%,在130家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中,只有13家配股数量募足,最低实配率为6%(2)。这些众多的违法违规事件,只是冰山之一角。而对这些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罚,如以往的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事件中一样,在东方锅炉和大庆联谊事件中,除几个重要的涉案人员被绳之以法外,其他均以警告和罚款了结。而罚款的区区几万对于那些收入丰厚的违规违法者来说,不足以伤筋动骨,更何况有一些人是接了罚单,到公司即报销了。而对于公司的罚款,是广大股东的钱,更不会有人去心疼。
美国正是在1929年由证券市场引发的大萧条之后,才进入了证券监管的时代。当时的美国也是虚假陈述盛行,从发行公司到金融评论家,包括各种媒体和投资咨询公司等,都在欺诈投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普遍;银行资金大量违规进入市场,致使投机盛行,泡沫越吹越大。最终导致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等一系列监管立法的颂布。
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量发生,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究责率底和责任轻是直接相关的。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是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正是违法违规有利可图,才有人敢于和愿意违法违规。而证券市场是个信心市场、前景市场,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中充满了欺诈、虚假和操纵,没有公平和公正,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前景就丧失了。因此,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严格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加强监管,是现实要求我们的唯一选择。
3、严格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也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包括美、英、法、日等国的证券市场都比较发达,近几年来,各发达国家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资金,激活经济,都不同程度地修改了证券方面的立法或制订新法。而这些修改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强化监管。如美国1996年修订了主要的证券法律,并制订了《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日本在1996年对证券法律的改革等,都反映出了一种严格责任、强化监管,而放松管制、减少限制、降低成本的大趋势(3)。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可能完全脱离世界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孤立存在,因此处于一种没有发达国家基础条件,但还不得不考虑当代世界证券市场发展模式和趋势的二难之中。我们不但要强调证券市场内涵和外延、容量和质量的发展,还必须大力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促进股份公司的发展,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人民收入促进社会中产阶级的发展;既要要求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证券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还要促进投资者投资素质的提高和发展,等等。不仅是一种基础设施先进、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等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一种全方位、系统性的亟待提高。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强调严格责任、强调政府依法监管与调控
,从而有效促进协调、健康发展。
二、规范的催生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本上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结构全面合理的调整和优化,为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和健康发展服务。而且就我国目前资金市场上银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市场比例的严重失调,使我国银行业的压力和困难重重,也给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造成极大的压力。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扩大我国直接融资比例,为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减小银行压力,化解金融风险,盘活国有企业的大量的存量资产,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面对现实的二难条件,设计一种能够适应发展需要而又现实可行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避免一种因为相关的方面还不发达或制度还不健全就放弃努力的倾向;同时,必须正确认识,成熟的证券市场也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各种相关因素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互动之中,虽然,有一些因素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但它们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确定的先与后、因与果的关系,一方面的因素的良性发展和提高会促进其他方面因素的发展和提高。二难条件的环境从另一面成为促进我们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从各方面、多侧面地同步、协调发展的压力。而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一个发展初期,其流通容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非常小,不到7%,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还较小,有充分的空间和承受力允许在发展上可以比较大胆地试走新路。
因此,在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全方位的催生发展的原则。每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每一项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要充分考虑激活资本流动、健全资本市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催化证券市场创新、发展证券市场容量、提高证券市场质量。从基础设施、人员素质、专业人员的培养、投资者素质的提高、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质量的提高、信息披露与管理、税收减免、政策调整、纠纷解决等全方位地,为降低证券投资成本、提高证券投资效率、树立证券市场信用创造条件,从而积极有效地催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公正与发展协调的原则。
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是现代各国证券市场 《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几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