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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


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法院受理的范围还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市场操纵类和内幕交易类民事诉讼案件还遥遥无期。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存在前置程序。还有规定行政复议导致诉讼中止也将为以后的案件埋下隐患。在诸多被告中,一旦有一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都将中止民事诉讼,这很可能会使诉讼时间漫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如果再加上执行问题,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从完善证券市场责任体系的角度考虑,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还应看到,目前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很不够,“罪罚不适当”。因此,在启动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

  在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 即使在美国,证券民事诉讼实际获赔的比例也很小,主要是通过庭外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同是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实施30年来,还未出现成功的证券民事案。在日本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力量实现的。

《2003年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年度报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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