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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内容提要】行刑社会化作为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倍受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在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也被接受并成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原则。行刑社会化中的罪犯是被判处一定法定期间刑罚的犯罪人;行刑社会化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了刑罚人道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复归理论、刑事政策学、行刑经济化等理论观念的深刻影响;行刑社会化不同于行刑改革、犯罪人的社会化。
【摘  要  题】监狱法学研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2)06-0037-05
  行刑社会化是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为衡量一国先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尤其是监狱法学界对此给予了热切的关注。但与国外的理论及实践比较起来,我国仍显得非常薄弱,很有必要加大研究的力度。笔者不揣浅陋,就行刑社会化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
  (一)关于行刑社会化概念的不同认识
  目前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概念,无论国内外的立法还是学术界,都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国内学者对行刑社会化的定义也有各种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行刑社会化指的是自由刑的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放宽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加强罪犯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使之易于复归社会。[1]
  2.行刑社会化指的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的自由、拓宽罪犯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的正常的信仰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复归社会。[2]
  3.行刑社会化指的是监狱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为最大程度的减少自由刑的负面效应,将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的结合起来,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促使他们最终适应社会而采取的行刑措施。[3]
  4.行刑社会化指的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为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通过放宽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拓宽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的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复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4]
  5.行刑社会化指的是不把监狱单看作国家的机关,而把它看作社会事业的一种,社会有过问的权利,并有协助的责任,社会团体替监狱分担一部分行刑事务的现象。[5]
  从上述对行刑社会化的不同理解可以看出,它们都揭示出行刑社会化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1)行刑社会化发生在行刑过程中,这说明行刑社会化的工作是在对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进行的,其对象就是被执行刑罚的犯罪人;(2)反对传统的“封闭式监狱管理模式”将罪犯完全隔离起来的做法,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和联系,将社会资源充分地利用到监狱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3)行刑社会化最终的目标是促使犯罪人能够顺利复归社会,成为守法的社会公民;(4)基本上都以社会正常的信念、观念为标准来衡量犯罪人,将这些观念灌输给罪犯,使之能够接受。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方面。
  但是也存在一些差异和分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对行刑社会化的定性上,第三、四种概念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其他几种概念基本上都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一种活动或者现象;(2)在行刑社会化的执行主体方面,这几种概念都没有明确,前四种观点倾向和强调监狱本身的作用,而第五种观点比较重视社会参与力量的作用;(3)在行刑社会化的范围上,是限于自由刑、监禁刑还是其他,意见不一。
  (二)行刑社会化概念的界定
  我们认为,对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可以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行刑社会化的适用范围、行刑社会化的目标等几个方面加以揭示。
  1.行刑社会化的主体
  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或者社会现象,其展开要依赖于一定的主体采用适当的措施。而关于主体,一般认为监狱是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争论主要在于社会组织能否成为其主体。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靠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在这里有必要对行刑社会化中的“社会化”进行正确的理解。社会化,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从严格的角度说,是指人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也就是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由这一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6]。社会化的基本意义在于:人与社会总是处于复杂的相互联系和制约的过程之中,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双向的适应和改造的关系。因此,社会化反映了社会与作为个体的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社会化过程中,显性的主体是具体的自然的人,而隐性的主体则是社会。二者并不能明确的区分主体与客体。但是就行刑社会化而言,则并非如此。行刑社会化讲求行刑方式的社会化,因而行刑是社会化的客体和作用对象。即,一定的主体改变行刑本身,在行刑的内容中增加社会因素。因此,行刑社会化中的“社会化”并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化,而是一种人们通俗和惯常的说法,是指将行刑活动推入社会,从而使之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既然如此,行刑活动就会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一方面监狱向社会开放,就接受社会因素的介入,另一方面社会也成为某些行刑活动的场所。就监狱而言,工作的内容中就有了接受社会团体进入监狱、改变行刑方式的内容,而社会外界也就有了接纳各种罪犯并对之进行教育的任务。从当前国内外的行刑社会化实践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如瑞典、丹麦都很重视监狱犯人的休假制度,后者在1971年的刑法改革中专门作了规定。美国一直以来实践社区矫正制度,努力使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改造。法国、德国实行“监外走廊”,允许罪犯受雇于监狱之外的公司企业。另外,很多国家也努力推行犯人分类制度、中间监狱制度、建立犯罪人的自治制度、观护制度等等。罪犯的改造不再仅仅是监狱的工作,也是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的部分。不仅如此,出狱人的保护问题也一直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因此,行刑社会化并不是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具体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而是一种综合性的行刑变革的观念。
  有学者认为,行刑社会化是从三个方面着手的:行刑场所的社会化、行刑主体的社会化以及行刑内容的社会化。[7]这比较全面地概括了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审视行刑社会化的概念就要从这几个角度出发。事实上,行刑场所的变更必然要引起行

刑主体、行刑内容的变化。因为行刑社会化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强调社会(团体)参与对罪犯的改造活动,必然会让犯罪人从监狱中走出,走向社会,因此行刑社会化就要求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不仅仅限于监狱(或者其他的封闭机构),即场所必须可以是社会的开放性或者公共性的场所。场所的变更就会涉及执行主体的变化问题,因为:(1)监狱的工作人员到监狱之外对罪犯进行工作,实践中难以实现,监狱工作人员本来已经担负大量的在监狱里面的任务,人员数量难以满足这种要求,本来行刑社会化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监狱的压力,如果再派监狱工作人员监外工作的话,会进一步加大监狱的工作压力。(2)有些工作,监狱一般来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承担,例如,出狱人的保护问题,监狱本身在社会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以及工作机会、技术培训能力上远远不如有关的社会组织,罪犯或者出狱人到了社会后这些问题如果再由监狱来解决,与没有实行社会化一样不会减轻监狱的压力。监狱本身并不是一个兼顾学校、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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