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全球化趋势析评
而一谈到当事人主义就是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保障人权。这种两分法是十分不科学的。实际上当事人主义大致包括三项内涵:一为当事人对等主义,是指原告(检察官)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对等地的位;二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是指以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为中心,法院仅基于当事人的主张、证据进行裁判,对应大陆法系的调查原则;三为当事人处分主义,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有罪答辩”就是典型例证。[4]关于当事人主义较无争议的优点有二:一为司法裁判者的中立超然而使程序正义得以较好的实现;二为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同时这种对抗制的主要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许多美国比较刑事诉讼学者将其概括为三点:一为容易导致检察官滥用权力,从而使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均缺少保障;三为诉讼耗费时日,被迫以认罪协商代替审判;三是诉讼以胜诉为目的,证据常常成为秘密武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技巧决定审判的结果。[5]为克服这些缺陷,自70年代起,美国逐步开始参照大陆法系对对抗制制度作出若干修正。两个修法的主要方向,一是参考大陆法系制度,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中立官署的角色,二为扩大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逐步由单向开示走向双向开示,发展为真正的证据交换。英美法系借鉴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另一表现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公诉制度的建立。实际上美国在建国之初汉有采用英国的私诉制度而改采公诉制度,主要也是受到法国检察制度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原则,也就是国家负责追诉犯罪,排除私人追诉的理念被证明是符合人类刑事司法的发展规律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逐步趋同的另一表现是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来看,英美国家的成文法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美国,早在1947年,福兰克福特法官曾写道:“1875年之前提交到最高法院的争诉中,有超过40%的案件是以普通法为判决依据,50年后这个比例降至5%,到了今天,不依据法律就能解决的案件几乎是零”。[6]英国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的刑事程序革命,至80、90年代形成了立法高潮,其变革范围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而且这种以成文法化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做法仍在继续。英美法系在有些领域的成文法立法建设方面甚至超过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英国自1985年起就对司法监听管制立了法(通讯阻截法),而当时法国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确认了这样的做法。[7]以上仅是两大法系趋同的部分表征,实际上对两大诉讼模式在较量与融合中凸现出来的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更为细致具体的诠释体现在近期几个主要国家与地区刑事诉讼立法的变革以及若干刑事诉讼实践发展动向两个方面。
4.近期几大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变动与若干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是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的两个重要表征。近年来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英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均进行了修改。其中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始于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正,至2001年11月12日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间又于2002年5月、7月分别通过了两个法律对新法典进行了部分修正;法国于2000年6月15日通过了第2000-516号法律,对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达142个条文的修改;意大利于1988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形成了较为典型的混合型诉讼模式;英国通过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1994年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1996年的《刑事诉讼和侦查法》,对其刑事程序进行了重大变革;德国分别通过了1992年的《抗制违法之烟毒医学专用药品交易及其它组织犯罪法》、1993年的《减轻司法负担法》、1976、1986、1987年的几部刑事诉讼修正法、1986年的《被害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给刑事诉讼程序带来了重大的更新;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自1995年以来也进行了一系列密集的修订,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共进行了6次修正。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各自具有不同的修法目的,限于本文的篇幅与主旨在这里不再——评析,但通过比较、分析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近期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我们把握刑事诉讼全球化的进程,其中较为明显的共同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审前程序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国均认识到审前程序的完善与否对整个刑事程序的运行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侦查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准备。目前这种传统认识正在逐步发生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几十年来针对审前程序尤其是警察活动作出了大量判例,加强了对侦查程序的控制。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审前程序的调查结果与检察官的裁量权的行使成为了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审前程序的作用愈发重要。英国近期的修法特别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在兼顾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两项价值的前提下,规范了警察侦查活动,侦查程序作为英国法上的一个独立阶段的趋势逐步明朗。此外英国审前程序的另一项重要变革就是对庭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完善,许多改革前需在庭审中解决的争议、处理的事务大量的移到庭前准备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予以解决,虽然刑事诉讼仍然以审判程序为中心,但英国日益强调由法官主持重点突出的庭审前准备程序。[8]法国法在2000年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审前程序,特别增强了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加强了对拘留的法律控制,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时段提前,明确了侦查期限,增强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预审的强职权化和集权化色彩,增设了自由羁押法官与预审法官并列,审前程序中的分权机制。审前程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原因有二:其一,侦查程序大体上是一种单方追诉程序,而且刑事诉讼中的大部分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此程序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极为突出,因此各国无不关注侦查程序的法制状况;其二,审前程序在各国实际案件处理当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量的案件尚未进入
(2)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得到确立。强调对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和限制应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在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理论中称之为“法官保留”,在英美法上称之为“令状主义”。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对于羁押、住宅勘验检查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经由法官决定方可进行。台湾刑事诉讼法也在1997年的修改中将羁押决定权收归法官所有,2001年又将搜索权收归法官,相应的检察官的强制处分权逐步缩小。法国预审法官由于身兼二任而备受批评,为防止侦查权与强制处分决定权交叉滥用,新近的修法专门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负责决定被追诉者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被害人地位得到提高,其权益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自1965年至1985年20年间形成了保护被害人的高潮,各州纷纷立法保护被害人,确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制度,据统计全美陆续有39个州通过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至1983年时已有至少500个“被害人、证人协助及服务方案”。[9]德国1980年通过的《被害人保护法》对改善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迈进了一大步。英国自1997年起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就开始进行大量的工作,比如增加拨款,完善告知程序,建立“社区法律服务机构”等等。2002年提出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公正》就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权益提出更为宏大的举措。[10]法国法在2000年修正中,在总则中加入了保护被害人权利原则,同时在该法第二篇专门规定了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比如加强了对被害人形象与尊严的保护,保护被害人的信息知悉权,提高救助受害人协会的法律地位,完善民事求偿程序。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也进一步扩大了被害人的权利,在法典第42条具体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的22项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提供证据,了解案件材料,经许可参加侦查行为,出庭参与法庭审理,对法庭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等一系列重要权利。
( 《刑事诉讼的全球化趋势析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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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期几大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变动与若干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趋势是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的两个重要表征。近年来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英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均进行了修改。其中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始于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正,至2001年11月12日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间又于2002年5月、7月分别通过了两个法律对新法典进行了部分修正;法国于2000年6月15日通过了第2000-516号法律,对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达142个条文的修改;意大利于1988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形成了较为典型的混合型诉讼模式;英国通过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1994年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1996年的《刑事诉讼和侦查法》,对其刑事程序进行了重大变革;德国分别通过了1992年的《抗制违法之烟毒医学专用药品交易及其它组织犯罪法》、1993年的《减轻司法负担法》、1976、1986、1987年的几部刑事诉讼修正法、1986年的《被害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给刑事诉讼程序带来了重大的更新;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自1995年以来也进行了一系列密集的修订,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共进行了6次修正。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各自具有不同的修法目的,限于本文的篇幅与主旨在这里不再——评析,但通过比较、分析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近期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我们把握刑事诉讼全球化的进程,其中较为明显的共同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审前程序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国均认识到审前程序的完善与否对整个刑事程序的运行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侦查程序只是审判程序的准备。目前这种传统认识正在逐步发生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几十年来针对审前程序尤其是警察活动作出了大量判例,加强了对侦查程序的控制。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审前程序的调查结果与检察官的裁量权的行使成为了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审前程序的作用愈发重要。英国近期的修法特别是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在兼顾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两项价值的前提下,规范了警察侦查活动,侦查程序作为英国法上的一个独立阶段的趋势逐步明朗。此外英国审前程序的另一项重要变革就是对庭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完善,许多改革前需在庭审中解决的争议、处理的事务大量的移到庭前准备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予以解决,虽然刑事诉讼仍然以审判程序为中心,但英国日益强调由法官主持重点突出的庭审前准备程序。[8]法国法在2000年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审前程序,特别增强了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加强了对拘留的法律控制,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时段提前,明确了侦查期限,增强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预审的强职权化和集权化色彩,增设了自由羁押法官与预审法官并列,审前程序中的分权机制。审前程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原因有二:其一,侦查程序大体上是一种单方追诉程序,而且刑事诉讼中的大部分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此程序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极为突出,因此各国无不关注侦查程序的法制状况;其二,审前程序在各国实际案件处理当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量的案件尚未进入
审判程序即被分流。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自不待言,即使是奉行“法定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在严重的犯罪态势与有限的司法资源面前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便宜原则”的运用,逐步扩大检察官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将越来越多的案件截停在法院的大门之外。
(2)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得到确立。强调对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和限制应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在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理论中称之为“法官保留”,在英美法上称之为“令状主义”。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对于羁押、住宅勘验检查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经由法官决定方可进行。台湾刑事诉讼法也在1997年的修改中将羁押决定权收归法官所有,2001年又将搜索权收归法官,相应的检察官的强制处分权逐步缩小。法国预审法官由于身兼二任而备受批评,为防止侦查权与强制处分决定权交叉滥用,新近的修法专门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负责决定被追诉者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被害人地位得到提高,其权益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自1965年至1985年20年间形成了保护被害人的高潮,各州纷纷立法保护被害人,确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制度,据统计全美陆续有39个州通过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至1983年时已有至少500个“被害人、证人协助及服务方案”。[9]德国1980年通过的《被害人保护法》对改善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迈进了一大步。英国自1997年起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就开始进行大量的工作,比如增加拨款,完善告知程序,建立“社区法律服务机构”等等。2002年提出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公正》就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权益提出更为宏大的举措。[10]法国法在2000年修正中,在总则中加入了保护被害人权利原则,同时在该法第二篇专门规定了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比如加强了对被害人形象与尊严的保护,保护被害人的信息知悉权,提高救助受害人协会的法律地位,完善民事求偿程序。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也进一步扩大了被害人的权利,在法典第42条具体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的22项诉讼权利,其中包括提供证据,了解案件材料,经许可参加侦查行为,出庭参与法庭审理,对法庭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等一系列重要权利。
( 《刑事诉讼的全球化趋势析评(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