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的心理演变
;被害人还可能报告警方,并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取证,鉴别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勇敢积极的态度不但会有助于其人身、财产损失的弥补,有助于其心理创伤的愈合,而且还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一般而言,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内心世界是复杂多变的,常见的有愤怒、恐惧、羞辱、绝望等心理反应。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心理素质是由个体早期社会化过程决定的,社会文化、家庭、学校教育以及游戏伙伴和亲戚邻里等无不对其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高低有别的心理特质。因此也就有了同样条件下因人而异的心理反应的存在。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若遇到不良信息源的刺激,就会在被害人的心理上形成一个痛点,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如果被害人心理素质较差,缺乏调整外来刺激对心理不良影响的能力,就会造成人格上的改变,出现人格解组现象,形成心理损伤。如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在被害后常常会产生被害后果恐惧感、强烈难息的羞耻感、明显的自责感等心理反应。复杂的心理反应左右着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着被害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在被害后会产生心理上多方向性的变化,即“主动抵御与萎靡不振”、“亡羊补牢与认同学仿”,这样对立两极的四种变化方向表明了被害人心理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的被害人从被害中吸取经验教训,亡羊补牢,防范再次被害;有的则在被害后不能尽快地从被害的阴影里解脱出来,精神萎靡、一蹶不振;更严重的是被害人的自暴自弃心理,对犯罪由憎恶到认同模仿。(注:详见汤啸天、任克勤著《刑事被害人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四、被害人心理的重建
(一)调整自我,增强抗环境压力的能力
被害人在被害后会承受来自周围环境压力的问题,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这种压力的存在极其自然而且现实。但有时某些被害人并没有过错,他们也会体验到来自环境的压力,这种压力与其自身的心理弱点有关,他们往往通过主观臆造的环境压力来折磨自己,这种压力并非实际存在,而是虚拟的。因此,被害人要学会通过自我心理调整,增强抗击外部环境压力的能力,使其心理能够迅速恢复正常。
(二)创造有利于被害人心理重建的环境
作为弱者的被害人,随时都需要获得帮助,这不仅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对其成员应尽的义务。社会的援助会帮助被害人摆脱孤立、孤独的心理阴影,将被害后形成的犯罪人——被害人的关系,转化为犯罪人——社会(包括被害人)的关系,结束被害人心理上孤军奋战的局面。因此,改善社会环境,积极支持被害人和帮助被害人从心理上回归社会,对被害人的心理重建有重要作用。(注:详见王延君著《论被害人被害后心理的恶性变化——兼谈非被害人化过程》,载于1997年1期《求是学刊》。)
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心理上的缓解,还有可能遭受第二次、第三次……侵害。重建被害人的心理不仅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援助,也需要被害人自身的积极配合。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被害人要通过积极的反抗、自救、主动寻求援助等行为,减少受损害的程度,避免扩大化的物质或身体上的损害内化为心理的压力,进而导致其心理恶性发展。当被害已成为既定事实时,被害人应当抛弃一切幻想,承认自己的被害现实,对社会各方的援助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不断减轻心理压力,促进健康心理的逐步完善,增强重新面对社会生活的信心。
收稿日期:2002-06-12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7997.html
一般而言,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内心世界是复杂多变的,常见的有愤怒、恐惧、羞辱、绝望等心理反应。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心理素质是由个体早期社会化过程决定的,社会文化、家庭、学校教育以及游戏伙伴和亲戚邻里等无不对其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高低有别的心理特质。因此也就有了同样条件下因人而异的心理反应的存在。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若遇到不良信息源的刺激,就会在被害人的心理上形成一个痛点,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如果被害人心理素质较差,缺乏调整外来刺激对心理不良影响的能力,就会造成人格上的改变,出现人格解组现象,形成心理损伤。如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在被害后常常会产生被害后果恐惧感、强烈难息的羞耻感、明显的自责感等心理反应。复杂的心理反应左右着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着被害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在被害后会产生心理上多方向性的变化,即“主动抵御与萎靡不振”、“亡羊补牢与认同学仿”,这样对立两极的四种变化方向表明了被害人心理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的被害人从被害中吸取经验教训,亡羊补牢,防范再次被害;有的则在被害后不能尽快地从被害的阴影里解脱出来,精神萎靡、一蹶不振;更严重的是被害人的自暴自弃心理,对犯罪由憎恶到认同模仿。(注:详见汤啸天、任克勤著《刑事被害人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页。)
四、被害人心理的重建
(一)调整自我,增强抗环境压力的能力
被害人在被害后会承受来自周围环境压力的问题,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这种压力的存在极其自然而且现实。但有时某些被害人并没有过错,他们也会体验到来自环境的压力,这种压力与其自身的心理弱点有关,他们往往通过主观臆造的环境压力来折磨自己,这种压力并非实际存在,而是虚拟的。因此,被害人要学会通过自我心理调整,增强抗击外部环境压力的能力,使其心理能够迅速恢复正常。
(二)创造有利于被害人心理重建的环境
作为弱者的被害人,随时都需要获得帮助,这不仅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对其成员应尽的义务。社会的援助会帮助被害人摆脱孤立、孤独的心理阴影,将被害后形成的犯罪人——被害人的关系,转化为犯罪人——社会(包括被害人)的关系,结束被害人心理上孤军奋战的局面。因此,改善社会环境,积极支持被害人和帮助被害人从心理上回归社会,对被害人的心理重建有重要作用。(注:详见王延君著《论被害人被害后心理的恶性变化——兼谈非被害人化过程》,载于1997年1期《求是学刊》。)
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心理上的缓解,还有可能遭受第二次、第三次……侵害。重建被害人的心理不仅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援助,也需要被害人自身的积极配合。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被害人要通过积极的反抗、自救、主动寻求援助等行为,减少受损害的程度,避免扩大化的物质或身体上的损害内化为心理的压力,进而导致其心理恶性发展。当被害已成为既定事实时,被害人应当抛弃一切幻想,承认自己的被害现实,对社会各方的援助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不断减轻心理压力,促进健康心理的逐步完善,增强重新面对社会生活的信心。
收稿日期:2002-06-12
《论被害人的心理演变(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