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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解析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


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强调“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后,国务院在1994年7月24日又发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权、经营权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三个法律法规至少说明三点:(1)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企业;(2)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产权明晰。以上三点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相吻合,这说明中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不管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控股公司,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都是可以发行债券的,可以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分别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是,作为规范的经济理论研究,应该脱离现实体制框架,抽象出在一般现实体制框架下的理论观点,研究提出“应该是什么”的理论体系。虽然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支持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和产权明晰,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是,这种体制框架并不代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情况,有较强的特殊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正如前文分析的结论,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真正建立起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有限责任”和“产权明晰”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经济理论的一般要求。实际上,中国自1994年7月《公司法》实施以来,正在大力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并且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理论问题将会最终得到合理解决。

《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解析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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