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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崔庆林,魏汉涛
  
  (1.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云南 昆明652100;2.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摘要:环境的公共性和检察权的公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有义务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关于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只以一种身份出现的观点是片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多样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恰当角色是,根据案件的类型不同,分别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准原告人身份、公益代表人身份出现,角色混乱将会造成事与愿违的效果。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准原告人;公益代表人;支持起诉人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 2012) 12 - 0048 - 04
  
  环境公害事件泛滥是我国当前的突出社会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敲响了环境危机的警钟。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是治理环境公害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扮演的角色,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代表公民提起诉讼;有人主张,环境公益诉讼应由公民提起,检察机关只能作为国家机关支持公民起诉。在笔者看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也不应该只扮演一种角色,只能根据不同诉因以相应的角色出现,角色错位可能导致事与愿违的效果。
  
  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检察权的公共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介入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检察权自始便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天然的联系。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肇始于英国。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英国没有设置检察机关,但配置了为英王办理财产案件的律师。1416年,英王的律师改称为总检察长,其职责是代表政府参与政府为当事人的重大案件的诉讼。1879年,国会制定了《犯罪检举法》,该法授权设立公诉管理处,专门对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至此,检察机关正式登场,那时检察权扮演制衡、制约的角色,其权力的行使是直接代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对危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干预。检察权的发展历程表明,检察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从国王代言人到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的角色转变,检察权天然就是公益的维护者。因之,当公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地要以某种角色介入。
  
  众所周知,环境的不可分性和整体性决定了环境侵权行为就是公害行为。正因为环境侵权的公害性,不仅当出现无人起诉或受害方不敢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以环境公益的维护者出现,而且当普通公民没有能力或不能有效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也必须站出来支持起诉,因为检察权的公共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有义务以适当的身份对危害公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二)社会发展变化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法学派影响的扩大,“个人本位”的法律观被“国家本位”的法律观所取替。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开始愈来愈多地介入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中,特别是那些涉及“扩散性利益”的民事诉讼。可以说,时代的发展使检察权的公共性特征得以凸现。科技的发展扩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许多新的侵害行为类型也随之出现,如水土污染、矿产资源破坏等。然而,这些新类型的侵害行为在传统法律中难以找到救济方式,这就要求扩大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必须延伸自己的触角,积极介入新型侵害行为的救济之中。根据法国诉讼理论,凡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行政行为,检察官都可以介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需要国家提供特别保护的公民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或以某种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能最大限度地使受环境侵害的个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能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实现诉讼效益。
  
  检察机关事前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已经从理论研讨走向了司法实践,不少西方国家在法典中已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例如,美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涉及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作为政府代表提起或参加诉讼的权利。再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以作为原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参与民事诉讼。葡萄牙和巴西等国更是通过《公众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对损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三)检察机关事前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环境侵害行为具有不同于普通侵害行为的一些特殊性。首先,环境公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通常,环境侵害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并非立即出现,往往要经过一个潜伏期,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才爆发。等危害结果发生时,侵害行为很可能早已停止。其次,环境侵害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间接性。普通侵权行为通常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环境侵害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环境这个媒介才作用于受害人。由于环境这个媒介的存在,在出现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难以判断侵害行为的来源和实施者。最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环境公害事故中致害因素通常在环境中经过复杂的长时间相互作用,关联性相当复杂。受科技发展水平、标本的采集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致害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查清。正因为这些原因,如果单纯由普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原告的普通民众与处于被告地位的公害企业之间就会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胜诉就相当困难。
  
  如果检察机关能事前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解决单纯由公民提起诉讼所遇到的许多障碍。第一,检察机关事前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解决原被告双方事实上不平等的问题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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