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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刑法定司法化认识的误区


掩盖的含义揭示出来。如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怎样才是“应当预见”、“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这种解释都是罪刑法定允许的。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无明文规定之事项,司法机关就不能找一个相近的法律进行类推解释。至于这些法外漏洞填补的问题就不是司法机关的事了而应交给立法机关去解决。但是我国在实践中就没有解决好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的现象,这也给公众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在刑事司法中是无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
以上几点就是本人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对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认识的误区的简单阐述,总之,要将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观念上的转变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参考论著:
①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年版  第193页
②林山田著  《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第75页
③林山田著  《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  1986年版  第14页
④梁治平著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⑤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  182页
⑥贝卡利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13页  
⑦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38页  
⑧陈正云著  《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版  第64页

对罪刑法定司法化认识的误区(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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