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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研究


讼程序中仍然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2.知情权的虚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存在以下一些缺陷:①法律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内容不完整,且只强调对结果的告知;②缺乏程序保障;③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3.被害人的主张权、请求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
  
  被害人的主张权、请求权是其参与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但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良好地执行。
  
  4.获取赔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在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多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且以被告人诉讼当时的赔偿能力为限。当被害人遇到被告人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补偿措施。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5.获取法律帮助欠充分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助其进行诉讼,但是,立法对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有学者对我国现行的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进行了严厉批评,称其“科学性不足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大致有:1.缺乏保障性;2.缺乏一致性;3.缺乏操作性;4.缺乏全面性;5.缺乏系统性;”。
  
  6.某些重要诉讼权利的缺失
  
  被害人缺失的诉讼权利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被害人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被害人缺少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国家补偿制度的缺乏,等等。
  
  四、加强和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及其保障的几点构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地将被害人列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了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要使被害人成为名副其实的当事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确保被害人充分参与诉讼,有效参与诉讼,注意被害人保障与被告人保障的平衡。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思路:
  
  1.取消被害人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现行公诉转自诉制度未能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被害人就该类案件所享有的起诉权利虚化;又不能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予以制约以保障被害人的控诉权利。因此,可以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思考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全面认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和可能被滥用的倾向,在相互冲突的价值间寻求平衡。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和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予以改造。
  
  2.加强和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对有关诉讼信息的知情权是被害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被害人行使其他重要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和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⑴被害人有权知道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法律知识匮乏,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认识不清,错失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大好机会。
  
  ⑵具体明确地规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权的事项,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中案件进展的情况。
  
  ⑶被害人知情权受到侵犯后,被害人享有要求义务机关予以补救的权利,义务机关首先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若不能补救则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3.加强和完善被害人获取法律帮助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和完善被害人获取法律帮助的权利:
  
  ⑴为保障被害人有效参与诉讼,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⑵建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也刚刚起步。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不应该遗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应当随着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完善的同时在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得以确立。
  
  4.加强和完善被害人获取赔偿的权利
  
  ⑴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现实的合理性,也顺应了加强我国公民人权保障的趋势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标准。我国应当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从立法上赋予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民事立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⑵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潜逃不能归案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刑事追究也无法启动或继续,也就不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赔偿。鉴于此,应当允许被害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以保障其获得赔偿。
  
  ⑶确保赔偿判决有效执行。人民法院所作的赔偿判决是一种“权利宣告”,确保判决的执行,使被害人能将判决书中宣告的赔偿实实在在地拿到手中,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又一关键步骤。
  
  5.建立有条件的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和补偿,是社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确立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而且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充分保障人权的重要参数。
  
  (作者单位:621000四川省绵阳广播电视大学)
  
 

《诉讼法论文: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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