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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

生交叉。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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