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及相关问题
前应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层级,原则上由中级法院作一审,对于起诉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案件,可由中级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因此,建议建立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并在这种模式上建立简易程序。
(二)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的简易程序机构模式设计
1.一审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地级市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其性质仍属普通法院;市行政法院在各县、区及人口较多的乡、镇设若干派出行政法庭,主要审理简易行政案件(根据情况,也可受理普通行政案件)。2.二审救济机制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考虑方便上诉,省高院可按区域(一般以2至3个地级市为宜)设立行政上诉法庭,受理所有简易行政上诉案件。二审上诉的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为15日,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
(三)关于诉讼构造模式的问题
为平衡两者的诉讼地位和力量,诉讼结构应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在庭审阶段,应采取强式当事人主义、弱式职权主义的构造模式。为充分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营造诉讼当事人双方有一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陈述意见和答辨的场所,以体现“两造对抗”原则,故应采用强式当事人主义。当然,独任行政法官在必要时,可采取一定职权主义,以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逐步确立书面审查制度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可借鉴欧陆国家的做法,逐步采用“案卷主义”,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性、效率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
(五)改革简易程序收费制度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其所征收的诉讼费用应当比普通诉讼程序所收取的费用少。这样既符合费用收取相当性原则,又可以鼓励更多的行政相对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决行,从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解纷功能。
综上,简易程序设置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司法公正,并扩大适用范围,以期更全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意味着行政审判工作可以全盘简化,如独任行政法官不得自审自记;不得采取非公开审判;也不得对当事人诉权实行简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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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元交叉型司法单轨制的简易程序机构模式设计
1.一审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在地级市设立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行政案件,其性质仍属普通法院;市行政法院在各县、区及人口较多的乡、镇设若干派出行政法庭,主要审理简易行政案件(根据情况,也可受理普通行政案件)。2.二审救济机制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置。考虑方便上诉,省高院可按区域(一般以2至3个地级市为宜)设立行政上诉法庭,受理所有简易行政上诉案件。二审上诉的简易案件审理期限为15日,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
(三)关于诉讼构造模式的问题
为平衡两者的诉讼地位和力量,诉讼结构应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在庭审阶段,应采取强式当事人主义、弱式职权主义的构造模式。为充分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营造诉讼当事人双方有一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陈述意见和答辨的场所,以体现“两造对抗”原则,故应采用强式当事人主义。当然,独任行政法官在必要时,可采取一定职权主义,以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逐步确立书面审查制度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可借鉴欧陆国家的做法,逐步采用“案卷主义”,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性、效率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
(五)改革简易程序收费制度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其所征收的诉讼费用应当比普通诉讼程序所收取的费用少。这样既符合费用收取相当性原则,又可以鼓励更多的行政相对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决行,从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解纷功能。
综上,简易程序设置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司法公正,并扩大适用范围,以期更全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意味着行政审判工作可以全盘简化,如独任行政法官不得自审自记;不得采取非公开审判;也不得对当事人诉权实行简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及相关问题(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