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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


然后从2000年中开始又不断下跌,这使许多股民损失重大,为索赔创造了条件。以往的经验是,股价涨时证券诉讼少,但跌时接下来的集体诉讼就多。

  我们看到,所有证券集体诉讼案中有60%的指控涉及虚假陈述、财务假帐,56%涉及内幕交易。也就是,许多诉讼案中既有虚假陈述,同时又伴随着内幕交易。

  显示出,2001年的487件案中有49%(近一半)是对科技业上市公司起诉,银行金融类占总数的3%。从图二和图三中看到,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虚假陈述的根本基础。这种分离与信息不对称在科技类公司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由于科技类股价涨跌的幅度较大,对消息的敏感度高,同时它们的收入与利润又最不好预测,极容易使股东与管理层间的信息不对称达到极端。在股民的预期极为偏离时,上市公司的经理们更有压力去作假账或给出误导性陈述。因此,科技公司更容易被起诉。

  只有8%的集体诉讼案在一年内就了结(通常是因被法院驳回),共有26%在两年内驳回或和解。在三年内了结的只占所有案件的39%。因此多半的案件要持续三年以上,这也说明不仅公司上市的代价高,虚假陈述、违反股东权益的代价更高。

  给出证券集体诉讼案的平均赔偿费,91年达成和解的平均每案赔偿费为6百30万,99年为1千2百90万美元,2000年为4千5百10万美元,那一年之所以例外地高是因为山登公司一案的赔偿费就为31亿8千5百万美元,创历史纪录(见本刊2001年12月号)。

  股东得到的赔偿费通常是索赔损失额的6%到10%。另外,过去十一年中平均有81%的证券集体诉讼案在开庭前达成和解,18%被法院驳回,只有1%的诉讼案走完一审的全过程。可见,美国的法官一般都尽量鼓励两方达成和解,以减少社会成本、也减轻控、辩双方的负担。

  此外,在达成庭外和解的案件中,如果有假账类指控,则赔偿费比其它类诉讼高30%;如果假账指控被证实,则赔偿费要多90%;如果五大审计所之一也为被告,赔偿费则平均多79%。有意思的是,为了维护信用,不让持久的诉讼程序损害其名声,在五大审计公司之一也被起诉时,如果法院不驳回诉讼案,每次都早早达成和解,不会持续到开庭的那一天。

  最后,示出证券集体诉讼每案的平均律师费。自1991年至今,胜诉律师费基本呈上升趋势,1991年达成和解的,平均每案的胜诉律师费为2百10万美元,到1999和2000年则超出4百万美元。整个11年中最高的一次是对山登公司的股东集体诉讼,在2000年达成和解时法官批准的胜诉律师费为2.63亿美元。比较图五和图六,我们看到胜诉费平均约为总赔偿额的30%。

  胜诉才收费是集体诉讼得以应用的重要因素,正是这种风险费一般都很高,使原告律师既使先不收费、但照样有充分的激励为原告方利益效劳。也正是这种风险费让众多受害的小股东在无法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司法得到部分补救。另一方面,由于胜诉费很高,美国有一些律师所(如,在纽约的Milbery Weiss)专门投身于证券集体诉讼,每天、每时去跟踪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新闻发布,把今天的陈述与过去的作对照比较,去搜集虚假陈述证据,为下一个集体诉讼作准备。这种跟踪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但其社会效果却是规范了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了中小股东。

  集体诉讼的一些实施考虑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则,只有在以下四条件均满足时主管法官才可将一个多人诉讼案定为“集体诉讼”。

  (一):集体成员众多。上诉方律师必须证明,受损人数多到无法进行“共同诉讼”的程度。

  (二):各成员诉由应相同(commonality):要么有同样的法律问题(common questions of law),要么有同样的侵权事实(common questions of fact)。

  (三):首席原告的指控应该与其他成员的指控一致,两方的利益也必须一致,以保证首席原告真能代理其他成员参诉、谈判,等。

  (四):首席原告必须确能代理其他集体诉讼成员参诉。一方面,这要求前者与后者无利害冲突;另一方面,这要求所推荐的首席原告真会为其他成员的利益去努力,也就是,尽管首席原告可能有能力代理所有成员,但他也必须有足够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整个诉讼集体去争取。

  诉讼集体成员一般根据某一时段内买进(或卖出)某股票的事实来界定,所有满足这一条件者自然成为诉讼集体之一员。如果由此定义的诉讼集体满足上述四条件,主管法官将正式立其为集体诉讼案。办案过程的一些细节如下:

  第一、一旦首席原告选定,其他诉讼集体成员均不直接介入,

因而成为“缺席原告”(absent members)或“匿名成员”。正因为此,诉讼过程中的许多重大事项都由法官在与首席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代表缺席原告的利益作决策。比如,首席原告可推荐“首席律师”,但在选定首席律师之前,法官一般邀请多家合格律师所参加投标。一旦所有的律师费投标收到后,法官给首席原告推荐的律师一种优先权:首席原告推荐的律师要么接收最低的费用投标并成为首席律师,要么就放弃机会、让投标最低的律师所成为首席律师。这种投标过程可保证以最低的费用为诉讼集体找到最合格的律师代理。

  第二、诉讼和证据调查过程中,法官一般都禁止被告方去直接召见或骚扰缺席原告成员,以避免被告方以这些手段影响原告集体的一致性,也禁止被告方去误导任何原告方成员。

  第三、一旦与被告方达成初步和解条件,首席原告和律师所需要立即刊登广告、通知其他集体成员,并给他们反对和解或退出集体诉讼的机会。此后,法官举行正式和解听证、听取各参诉成员对和解条件的意见。如果听证会表明和解条件足够合理,法官会正式批准协议。

  一旦双方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法官最后还得审定两项事情。第一项是如何分配和由谁来分配赔偿费。这项工作一般是由专门从事集体诉讼赔偿分送的独立服务公司负责。另一项是律师胜诉费。在集体诉讼中,首席原告不能与律师直接锁定律师费,而是通过前面介绍的投标过程确定,但在最后支出胜诉费之前,法官还得举行最后听证,在确信合理的情况下胜诉费和其他律师费才可支付。因此,与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不一样,整个集体诉讼过程都得到法官的监督,以保护缺席原告的利益。

  集体诉讼案例:山登公司案

  原告:以加州退休基金、纽约共同退休金、和纽约市退休金为首席原告的股东集体(控方)。

  被告:美国山登公司(Cendant Corp.)、该公司的28位董事和高级经理(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安永会计审计公司(Earnst & Young)。

  诉讼原由: 山登公司在1997, 1996 和1995的年报中虚报收入、诈骗股东。在1998年4月与8月两次公布有关假账之消息后,其股票市值由之前的300多亿美元跌至100亿美元左右。其次,每次消息公布前,都有内部人抛售股票行为。

  去年8月28日,在法官对本案的上诉做出判决后,此证券欺诈集体诉讼案算是宣告结束。结果,被告向控方集体支付28.5亿美元的赔偿金,安永公司向控方集体支付3.35亿赔偿金,赔偿总额为31.85亿美元。其中,控方律师共获得2.63亿美元的胜诉奖励费(占总赔偿金的8.275%),另补加1462万美元的律师费用。

  山登公司背景

  山登公司是纽约证交所的上市公司, 其前身为 HFS 公司, 它的创始人、董事长兼总裁是亨利。西沃曼 (Henry Silverman)。西沃曼在华尔街大名鼎鼎, 素有“只要把钱投给西沃曼, 不怕没钱赚” 之称号,他的成名之招是通过借债来收购各类公司(LBO),通过利用各分公司之间的业务互补(比如,互享客户名单去促销)来达到“滚雪球”效应。经过多年的兼并与收购, 西沃曼使HFS 成为一个集团控股公司, 拥有的企业包括遍布全美和世界多国的连锁旅馆业 (Ramada 和 Howard Johnson), 旅游业、租车业 (Avis 租车行)、房地产业 (Century 21 和 Coldwell Bankers)、房屋贷款、基金管理业、财务咨询业、软件工程, 电脑网络工程等等。

  按此业务扩展之招,HFS公司再接再厉, 1997年5月27日与另一家名为CUC 国际公司达成兼并的协议。依协议, 每股HFS 公司股票兑变成2.4031 股CUC 国际公司股票。随后, 双方股东大会于1997年10月1日投票通过协议。 经过进一步政府审批程序后, 两公司在1997年12月17 日正式合并, 并将合成的新公司改名为山登公司。兼并的结果使山登之业务范围更

《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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