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
加无所不有, 成为全球最大的从消费品到商务服务业包罗万象的综合控股公司,共雇用3.4 万员工。
截止1998 年3 月20 日, 山登公司的每股价为40美元(参见图七图略), 市场总值为304.48亿美元。 根据当年3月31日给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所有山登公司董事以及财务经理都已签名的年报, 1997 年度其业务收入为53.15亿美元, 净利润为5540 万美元。作为对全体股东负有信托责任的诸董事及财务经理,一旦在这份年报上签名,就具法律效果,就得为其内容之准确性负法律责任。也恰恰是这份年报给山登公司埋下地雷。
相比之下, 山登在1996 年的业务收入为39.09 亿, 净利润4.24 亿美元。1995年,其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9.92亿和3.03亿美元。
问题的出现与经过
在两公司合并形成山登公司之前,HFS 公司的西沃曼总裁从前是税务律师,一向对公司财务倍加谨慎,对日常账目都仔细过目。相反地,CUC 公司的弗布斯(Walter Forbes)却毕业于新闻专业,一向以企业大方向为重点,不过问细节。 早在1991年美国证监会就对CUC 公司的财务报表提出质疑(CUC 于1990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这些年CUC公司的财务审计均由安永公司负责。
两公司合并时,虽然互相作过专业审计调查(due diligence),但这些调查均是基于已公开的数据资料,并无法从对方取得公司内部信息。合并之后,新的山登公司开始重组其前两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以节省公司成本,增强效益。为开始筹划改组,1998年1 月公司将其40 余名最高要员召集在纽约开会。会议期间,西沃曼总裁私下要求两名常务副总裁从今以后每天收集全公司的收支情况,并整理月报表。对于这两位常务副总来说,这真是难上加难,因为他们均来自于前 CUC公司,而在CUC 公司他们从来不必这么细。
时到1998年3月初, 这两位副总甚至还没把1月份的财务总表整理完。 更糟的是, 按美国证监会规定,山登公司最迟于3月31日必须将1997年度的年报送交给证监会。一急之下,西沃曼总裁把从CU
但是,4月9日西沃曼总裁突然得到山登公司财务总长的电话,告诉他有两个原CUC公司的财务员控告说,过去数年、数季度中他们的上司指示他们虚报收入,指示他们“不管作什么,要么把收入提高,要么把成本费用减低,但要把净利润提上来。” 该两位即将离任的财务员,口供上述证词后,另再于4月14日,宣誓签署了一项正式声明书。
4月15日股市收盘后,山登公司发布新闻:原CUC公司存在严重的财会假账问题, 使实际的1997年度利润可能比原先报告的少1亿到1.15亿美元。次日股市一开盘,山登股票由先一天的35.63 美元跌至21.13 美元,最后以每股19.06美元收盘(见图八图略),跌幅为46.5%, 使山登的总市值损失约140 亿。市场反映可能过激,但这是一个信任危机问题。
从图八(图略)中可看到4月16日这一天山登股票交易量剧增, 超过1.08亿股。可见当天有多少股东退出!更有意思的是,在4月9日那两位财务员交出原CUC公司作假实情时,当天山登股交易异常活跃,成交量为1440万股,远远超出其平常约300万股的日交易量。由于当时交待的信息为内部信息,只有内部要员才可能知悉事态的发展,4月9日的异常交易量也为数日后的诉讼提供了另一种原由。
接下来,4月16日山登立即雇用Willkie Farr and Gallagher 律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审计公司,对山登所有的财务进行大清账。大约200多位会计师忙碌数月,查尽各账目。
7月8日,西沃曼总裁又一次得知意外情况,安达信发现实际的诈骗、假账远比原来想象的要多。他们发现,原CUC 公司的财务总长亲自作假账,并指示其手下约20名会计师都按她的做法去修改账目。同时,这种作假不只是在1997年度,而且也发生在1995年和1996年的账目中。据安达信的初步统计,山登公司在1997年度约多报了2.5亿美元的收入, 1996年度约多报了1.5亿,1995年度多报了一亿美元。
7月13日,山登公司要员在纽约开会。次日,发布消息公布了安达信以上所述的新发现,声明假账远比4月15日预估的严重,而且还发生于1996 和1995 年度。 消息一出, 山登的股票又从两天前的22美元跌至7月14日收盘时的15.69美元。其交易量也在先一天就大增(见图九图略),因而又有进一步的内部人股票交易。
经过进一步的查账与整理之后,1998年8月28日,山登将所有更正后的1995、1996和1997的年报重新送交美国证监会。当天,山登股票再跌至11.63美元。
按《证券法》提出的诉讼案
山登公司先后于1998年4月15日和7月14日正式公布了其作假帐的事实与规模,为股东和其他利益者提供了起诉的基础。在美国,可从两种不同角度提出起诉。第一,依《证券法》中的反证券欺诈、反假帐条款,对山登公司、所有董事以及其他肩负重责的人提出起诉。但该方式不足之处是,它像是自己起诉自己。如果你赢了,让山登公司赔偿,结果赔偿金还是从你自己份上出。如果输了,你则更不合算。可是,如果你的股份已经卖出或即将卖出,那么该方式合适。本文介绍的主要是该方式引发的集体诉讼案。
第二种方式是以山登公司股东(主人)的身份代表山登公司对其董事会成员和相关经理人、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提出起诉(也就是“代理诉讼”),这种方式主要是向这些参与作假、直接或间接对欺诈有责任的董事与经理个人索赔。其好处是山登公司本身不直接支付赔偿金。
4月15日假帐消息发布、次日股票大跌后,各地律师事务所立即开始联系山登的47.8万个股东,分别备案起诉山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安永审计公司、Bear Sterns证券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律师召集股东,多数以集体诉讼、胜诉后才收费的方式整理诉讼案。
山登公司总部在新泽西州,相当多的股东也在该州。截止5月29日,单在新泽西州就有52个集体或单人诉讼案。 另外5个州(包括加州、康州、佛罗里达州),共有21个集体或单人对山登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起诉案。这些还不包括后来几年里多个不同当事者或公司间的交叉诉讼案。众多类同的起诉案给法庭系统工作量压力极大。为减轻各方的重复工作和减少法院的负荷,1998年5月29日首先是新泽西区法庭将本州相关的52起诉讼案合成为单一集体诉讼案。
但是除新泽西州之外,其他联邦法区也有21个类似的诉讼案。 为避免重复、同时又给各方行使诉讼权之机会,新泽西州、康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6个联邦区法庭召集了一个7人法官小组,共同协商将各区类似的诉讼案汇总成一个集体诉讼案。商讨之后,该法官小组主任约翰?纳戈尔法官于1999年8月12日公布了最后集中各诉讼案的决定,他的决议书摘要如下:
“这一综合诉讼案包括新泽西州的5个已整合后的诉讼案,佛罗里达的2个诉讼案,加州一个,还有康州、佛罗里达以及路易斯安那州的3个诉讼。这些案中国共产党同的被告即山登公司向本审判法官小组提请,将所有这些诉讼汇集一起,一同在新泽西区法庭审理。唯一反对该项集中审理要求的是康州、加州东区及中区的3方原告。这些反对意见已被法庭考虑,当然他们并不反对集中审理,而是反对将他们的某些特殊诉讼条款也都加在一起。”
“鉴于此,法庭举行了听证会。法官小组发现在这些众多诉讼中,涉及了许多共同的法律问题与事实。而集中起来解决,对证人和诉讼各方都较为方便,且能促进有效、公正的审判过程。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山登公司财务作假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股价下跌,因此集中审理很有必要,以避免重复的证据收集工作,防止发生不一致的预审判决,也不会浪费太多诉讼双方的资源及律师和法院的工作。”
《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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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98 年3 月20 日, 山登公司的每股价为40美元(参见图七图略), 市场总值为304.48亿美元。 根据当年3月31日给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所有山登公司董事以及财务经理都已签名的年报, 1997 年度其业务收入为53.15亿美元, 净利润为5540 万美元。作为对全体股东负有信托责任的诸董事及财务经理,一旦在这份年报上签名,就具法律效果,就得为其内容之准确性负法律责任。也恰恰是这份年报给山登公司埋下地雷。
相比之下, 山登在1996 年的业务收入为39.09 亿, 净利润4.24 亿美元。1995年,其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29.92亿和3.03亿美元。
问题的出现与经过
在两公司合并形成山登公司之前,HFS 公司的西沃曼总裁从前是税务律师,一向对公司财务倍加谨慎,对日常账目都仔细过目。相反地,CUC 公司的弗布斯(Walter Forbes)却毕业于新闻专业,一向以企业大方向为重点,不过问细节。 早在1991年美国证监会就对CUC 公司的财务报表提出质疑(CUC 于1990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这些年CUC公司的财务审计均由安永公司负责。
两公司合并时,虽然互相作过专业审计调查(due diligence),但这些调查均是基于已公开的数据资料,并无法从对方取得公司内部信息。合并之后,新的山登公司开始重组其前两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以节省公司成本,增强效益。为开始筹划改组,1998年1 月公司将其40 余名最高要员召集在纽约开会。会议期间,西沃曼总裁私下要求两名常务副总裁从今以后每天收集全公司的收支情况,并整理月报表。对于这两位常务副总来说,这真是难上加难,因为他们均来自于前 CUC公司,而在CUC 公司他们从来不必这么细。
时到1998年3月初, 这两位副总甚至还没把1月份的财务总表整理完。 更糟的是, 按美国证监会规定,山登公司最迟于3月31日必须将1997年度的年报送交给证监会。一急之下,西沃曼总裁把从CU
C公司转来的财务人员换下马,由原HFS 公司的财务人员接手。 接手之后,他们发现原来CUC 公司账目中这里有几千万美元收入不知来自何处,那里有几百万没有着落。 但是,负责审计的安永公司审计员对西沃曼与其他人保证说不会有问题。为稳妥起见, 西沃曼总裁还是要求原CUC 公司的总裁和副总签署一项声明, 保证原CUC 公司的财务数据之准确性,该声明也得到安永审计员的认证、签署。此后,西方沃曼也寻求过原HFS 公司的审计师德勒(Deloitte and Touche)作咨询。在确信无疑后,山登公司各董事与财务要员均在1997年度年报上签名,并于1998年3月31日正式送交美国证监会。
但是,4月9日西沃曼总裁突然得到山登公司财务总长的电话,告诉他有两个原CUC公司的财务员控告说,过去数年、数季度中他们的上司指示他们虚报收入,指示他们“不管作什么,要么把收入提高,要么把成本费用减低,但要把净利润提上来。” 该两位即将离任的财务员,口供上述证词后,另再于4月14日,宣誓签署了一项正式声明书。
4月15日股市收盘后,山登公司发布新闻:原CUC公司存在严重的财会假账问题, 使实际的1997年度利润可能比原先报告的少1亿到1.15亿美元。次日股市一开盘,山登股票由先一天的35.63 美元跌至21.13 美元,最后以每股19.06美元收盘(见图八图略),跌幅为46.5%, 使山登的总市值损失约140 亿。市场反映可能过激,但这是一个信任危机问题。
从图八(图略)中可看到4月16日这一天山登股票交易量剧增, 超过1.08亿股。可见当天有多少股东退出!更有意思的是,在4月9日那两位财务员交出原CUC公司作假实情时,当天山登股交易异常活跃,成交量为1440万股,远远超出其平常约300万股的日交易量。由于当时交待的信息为内部信息,只有内部要员才可能知悉事态的发展,4月9日的异常交易量也为数日后的诉讼提供了另一种原由。
接下来,4月16日山登立即雇用Willkie Farr and Gallagher 律师事务所和安达信审计公司,对山登所有的财务进行大清账。大约200多位会计师忙碌数月,查尽各账目。
7月8日,西沃曼总裁又一次得知意外情况,安达信发现实际的诈骗、假账远比原来想象的要多。他们发现,原CUC 公司的财务总长亲自作假账,并指示其手下约20名会计师都按她的做法去修改账目。同时,这种作假不只是在1997年度,而且也发生在1995年和1996年的账目中。据安达信的初步统计,山登公司在1997年度约多报了2.5亿美元的收入, 1996年度约多报了1.5亿,1995年度多报了一亿美元。
7月13日,山登公司要员在纽约开会。次日,发布消息公布了安达信以上所述的新发现,声明假账远比4月15日预估的严重,而且还发生于1996 和1995 年度。 消息一出, 山登的股票又从两天前的22美元跌至7月14日收盘时的15.69美元。其交易量也在先一天就大增(见图九图略),因而又有进一步的内部人股票交易。
经过进一步的查账与整理之后,1998年8月28日,山登将所有更正后的1995、1996和1997的年报重新送交美国证监会。当天,山登股票再跌至11.63美元。
按《证券法》提出的诉讼案
山登公司先后于1998年4月15日和7月14日正式公布了其作假帐的事实与规模,为股东和其他利益者提供了起诉的基础。在美国,可从两种不同角度提出起诉。第一,依《证券法》中的反证券欺诈、反假帐条款,对山登公司、所有董事以及其他肩负重责的人提出起诉。但该方式不足之处是,它像是自己起诉自己。如果你赢了,让山登公司赔偿,结果赔偿金还是从你自己份上出。如果输了,你则更不合算。可是,如果你的股份已经卖出或即将卖出,那么该方式合适。本文介绍的主要是该方式引发的集体诉讼案。
第二种方式是以山登公司股东(主人)的身份代表山登公司对其董事会成员和相关经理人、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提出起诉(也就是“代理诉讼”),这种方式主要是向这些参与作假、直接或间接对欺诈有责任的董事与经理个人索赔。其好处是山登公司本身不直接支付赔偿金。
4月15日假帐消息发布、次日股票大跌后,各地律师事务所立即开始联系山登的47.8万个股东,分别备案起诉山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安永审计公司、Bear Sterns证券公司、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律师召集股东,多数以集体诉讼、胜诉后才收费的方式整理诉讼案。
山登公司总部在新泽西州,相当多的股东也在该州。截止5月29日,单在新泽西州就有52个集体或单人诉讼案。 另外5个州(包括加州、康州、佛罗里达州),共有21个集体或单人对山登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起诉案。这些还不包括后来几年里多个不同当事者或公司间的交叉诉讼案。众多类同的起诉案给法庭系统工作量压力极大。为减轻各方的重复工作和减少法院的负荷,1998年5月29日首先是新泽西区法庭将本州相关的52起诉讼案合成为单一集体诉讼案。
但是除新泽西州之外,其他联邦法区也有21个类似的诉讼案。 为避免重复、同时又给各方行使诉讼权之机会,新泽西州、康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6个联邦区法庭召集了一个7人法官小组,共同协商将各区类似的诉讼案汇总成一个集体诉讼案。商讨之后,该法官小组主任约翰?纳戈尔法官于1999年8月12日公布了最后集中各诉讼案的决定,他的决议书摘要如下:
“这一综合诉讼案包括新泽西州的5个已整合后的诉讼案,佛罗里达的2个诉讼案,加州一个,还有康州、佛罗里达以及路易斯安那州的3个诉讼。这些案中国共产党同的被告即山登公司向本审判法官小组提请,将所有这些诉讼汇集一起,一同在新泽西区法庭审理。唯一反对该项集中审理要求的是康州、加州东区及中区的3方原告。这些反对意见已被法庭考虑,当然他们并不反对集中审理,而是反对将他们的某些特殊诉讼条款也都加在一起。”
“鉴于此,法庭举行了听证会。法官小组发现在这些众多诉讼中,涉及了许多共同的法律问题与事实。而集中起来解决,对证人和诉讼各方都较为方便,且能促进有效、公正的审判过程。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山登公司财务作假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股价下跌,因此集中审理很有必要,以避免重复的证据收集工作,防止发生不一致的预审判决,也不会浪费太多诉讼双方的资源及律师和法院的工作。”
《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