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证券论文 >> 正文

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


>  “反对集中审理方认为,(1)他们的诉讼涉及到独特的问题和司法理论,(2)自愿与其他原告组合的方式比集中以后的集体诉讼方式更合理,(3)集中审理过于烦锁。但法官小组并没采纳该意见。”

  “我们坚信新泽西区法庭是最适合集中审理本综合诉讼案的

。第一,该法庭已在汇集处理50多宗关于同一事件的诉讼案,其审理进展已远超其它区的法庭。第二,在新泽西地区接手此案的法官已对该案有了很深的了解。第三,关键的证人和文件也在该州。第四,新泽西区法庭得到各方一致认可。因此,我们决定由新泽西区法庭集中审理综合以后的诉讼案,并任命尊敬的威廉。沃尔兹法官来决定预审程序、并审理该案。”

  纳戈尔法官强调,将众多个案集中审理是证券集体诉讼实践中的常用手法。按照《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第42条,只要众多个案中有“足够多的共同点”,既使有些不同,也可将它们集中审理。

  集体诉讼案的建立

  在将各州的诉讼案于1999年8月12日集中为一案的决议之前,新泽西区法庭早在1998年5月29日已把本州的50几个类似诉讼案集中为一。对山登公司及其董事与要员、安永公司的证券诉讼案立案之后,为将其立为集体诉讼案,法庭必须尽快做出两个决定,一是由谁担任首席原告、代表山登公司其他股东诉讼?二是由谁担任首席律师代表原告集体诉讼?

  1998年8月4日,法庭批准加州退休基金、纽约共同退休基金和纽约城市退休基金为首席原告,代表所有参诉的股东集体。对于这一决定,各方基本同意,因为特别是加州退休基金在保护股东权益、打击证券作假方面有着很好的声誉,他们的资源、人手也多。

  为挑选首席律师,法庭于当天依据《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宣布了具体程序。该法规用意是保护原告的利益,确保法庭批准的律师费不超过胜诉后实际赔偿总额的某个合理百分比。为此,新泽西区法庭决定以竞争投标方式来挑选首席律师。法庭要求所有愿意参选的律师事务所向法庭匿名投标。到1998年9月17日为止,共有来自全国的15家事务所递交了12份投标书,阐明他们的职业资格和代原告承担诉讼的能力。法庭保留对那些资信、动机不良或不利于原告的投标作否决的权利。鉴于《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允许首席原告经法庭同意可自选律师的原则,法庭给于首席原告的初选律师以优先考虑:如果原告的初选律师资格充分但没以最低价投标,初选律师有权以法院认为的底价再次投标。结果,初选律师BLBG (Bernstein Litowitz Berger & Grossman) 法律事务所和BRB (Barrack Rodos & Bacine) 事务所行使了该优先权利,以底价代表原告应诉。

  1998年10月13日法庭任命BLBG 和BRB为原告的首席律师。法庭规定,诉讼律师费为胜诉后总赔偿额的2%-9%,赔偿额越高,诉讼律师费所占比例可越高。首席律师也接受了这一算法。

  在做出以上两决定后,首席原告于1998年12月14日正式代表所有在1995年5月31日至1998年8月28日间(以下简称此期间为“集体诉讼期”)买过山登公司或CUC公司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向山登公司和其他人提出集体诉讼。

  1999年1月27日法庭受理并正式批准此案为集体诉讼案。正式批准其为集体诉讼案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任何受害的股东如果不正式提出不参加该集体诉讼,那么他以后不可再以同样理由对被告提出起诉。这也是集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之关键差别。也正因为这一点,任何诉讼只有得到法庭批准才可立为“集体诉讼案”。

  原告对辩方的指控与举证

  立案之前后,原告律师作了大量证据收集。他们对山登公司、其28位董事与要员、安永审计公司提出起诉的理由大致如下:

  1.28位董事被告中有一半是前CUC公司的董事和要员,他们在HFS与CUC公司兼并之前审理、检查过CUC每年的细账,知道CUC 财务虚假这一事实。他们有权、也有责任要求更正并制止这种作假行为,修正相应错误数据。他们不仅没有这样去修正或制止, 反而在历年的年报上签署。在知道财务账目虚假的情况下照样在HFS与CUC合并的协议书上签署,而不去制止。

  2.所有被告在集体诉讼期内曾发表过误导性、实质错误的言论。 在1995年6月至1998年4月期间,CUC公司和山登公司多次上交给证监会的年报、季报均严重有误和人为作假,他们此间发布的与年报、季报有关的新闻也同样虚假。这些年报与季报声称其使用的财会方法是《全美通用会计方法》,但实际远非如此。这种陈述是撒谎。 尤其是,他们采用不当的会计手段将1995、1996与1997年度的业务收入、营运利润和净利润人为抬高,加入假的收入项目,对已停止的服务项目还继续入账,对公司未来兼并有关的费用项目作手脚。

  3.1997年8月28日的HFS与CUC公司的兼并协议书与注册书中包含许多与事实不符、误导性的陈述,因为这些文件中引用的财务数据均严重有误,也因为这些文件声称所有的数据与资料都经过专业调查(due diligence)。

  4.1995、1996和1997年间安永审计公司在负责对CUC公司财务审计过程中违背《全美通用会计方法》,也违背会计行业的审计标准。尽管如此,安永公司还是在CUC公司数年的年报中声称:(1)他们已按照上述标准方法审计了所有财务、并证明无误。(2)已检查并验证各项陈述与事实相符。(3)他们的审计意见是基于其全面的审计工作。可是,安永的这些声明与事实不符。

  5.在知道山登假帐内幕的情况下,被告中的这些董事和要员于1998年1月至4月间共抛售了价值为1.8亿美元左右的山登股份。

  原告称,所有被告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中的第11节,山登公司违反了该法中的12节12(a)(2)项,前CUC公司的董事违反了该法中的第15节,所有被告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第10(b)节和10b-5规则(Rule 10b-5),所有董事被告违反了《证券法》中的第20节20(a)和20(A)项,山登公司及其全体董事违反了该法中的第14节14(a)项和14a-9规则(Rule 14a-9)。

  达成和解的条件与赔偿分配计划

  1999年1月27日新泽西区法庭受理该集体诉讼案后,数月中辩方多次在法庭努力,试图将各项指控去掉,但首席原告每次使其失败。当年6月首席律师则开始与山登公司以及其董事被告进行和解谈判。随后几个月里也开始同安永进行和谈。1999年12月7日山登公司、董事被告和首席原告向法庭提出他们同意和解。不久,安永和首席原告通知法庭他们也达成和解。2000年3月17日双方正式写下和解条款。这项与山登公司及个人被告间达成的协议包括以下各项:

  1.由山登向诉讼集体支付28.51亿美元的赔偿费,并由山登和来自HFS方的个人被告将其未来向安永索赔所得的50%支付给诉讼集体。

  2. 山登公司必须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包括其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成立完全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董事提名以及经理报酬委员会,同时要有一年一度

的董事选举。

  3.作为交换, 诉讼集体放弃所有可能对山登公司及其董事被告的指控,任何股东不可再以与此案有关的理由对其中任何被告起诉。任何股东永远不可以任何方式援引《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特别是第15节中的78u-4f(7A)款)或其它可能相关的联邦法及州法和民法规则而对他们提出起诉。不过,双方要求法庭不减免安永公司及曾是CUC、HFS或山登经理与董事的人对山登公司应负的责任。

  4.首席原告同意请求法庭确认和解协议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充分性。

  首席原告与安永公司的合解协议是由安永向诉讼集体支付3.35亿美元的现金。达成与山登公司和安永的和解协议同时,首席原告提出一个关于诉讼集体成员将从协议中获赔份额的分配方案。按该方案,每个成员应得的比例是由他购买山登股票的价格和数量来统一决定。

  2000年3月29日法庭得到了这两个和解协议。首席原告接着按规定以邮寄方式给山登公司的47.8万股东通报了这两个和解协议,并在全国报纸上发布协议内容和分配方案。

  少数股东拒绝接受和解

  和解协议公布后有4位股东反对,并向法庭表示此意见。这里我们来看看这场辩论的经过,以此了解少数成员的声音是如何处理的。

  马丁。德池(Martin Deutch)不是诉讼集体成员,但却一直是山登公司股东。他反对该协议并以股东和其它相关诉讼案原告的身份涉入本案。德池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异议:

  (1)山登公司在集体诉讼中并没有取得足够的代表权。因为其董事会的14个参与谈判并接受协议的成员中,有13位是本案被告,因此,他们是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行事的。

  (2)该协议对山登公司和其股东不公平,因为它排斥了对个人被告提出起

《证券集体诉讼在美国的应用(第4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168.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证券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