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行为
地 区有学者所指出,事实上医疗目的无法与犯罪目的同时并存,因此医师如有犯罪目的而 实施其行为,则其行为在外观上虽系医疗行为,但实质上仍应认为犯罪行为,非医疗行 为。(注:蔡墩铭:《医疗犯之构成要件》,《辅仁法学》第14期。)在这里,所谓犯罪 目的,应指除非法行医罪之外的犯罪目的;(5)其他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无关的 行为,如以为人身表面化妆、美容,不影响或改变人体结构及生理机能的美容行为等。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医疗行为与非医疗行为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以列举方法难以 尽数。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是医疗行为,应当以医学科技的发展、社会成员观念的进步为 基础,根据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加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作为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表现之一“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 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开展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医疗职业或医疗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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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医疗行为与非医疗行为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以列举方法难以 尽数。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是医疗行为,应当以医学科技的发展、社会成员观念的进步为 基础,根据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加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作为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表现之一“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 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开展以实施医疗行为为内容的医疗职业或医疗业务的行为。
《试论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行为(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