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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堵截构成要件是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非法  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表现为“或者其他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  罪做出修改,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个罪构成。限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成立犯罪之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与单行刑法明确的非法出版行为、非  法买卖外汇行为和扰乱电信市场秩……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在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增罪名。1997年刑法采纳  学者建议,(注: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263、264页;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485页。)分解投机倒把罪、增设非法经营罪。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非法经营  进一步做出现定,司法解释不断丰富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内容,形成非法  经营罪构成的繁复局面,导致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诸多困难。本文正基于此,根据相关立  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作进一步阐述,以求廓清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并在司法  实务中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
  堵截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立法技术角度的要件分类形式,它指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  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包括“或者其他型”、“持有型”  、“最低要求型。(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6,358、359页。)作为严密型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方法,堵截构成要件对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较具实证意义。非法经营罪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借以表现客观要  件内涵,存在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个量刑幅度。换言之,在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上  ,成功运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表现为“或者其他型”。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  是先列举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明确方式之后,次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概括罗列未尽的非法经营行为方式。1999年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增加“非法经营证  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作为第三种行为方式。
  1997年刑法典第225条第1、2项规定非法经营两种行为的方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司法实践中非法  经营方式情状各异,难以以列举式予以明确概括。因而,刑法第225条第4项设定了“堵  截构成要件”,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是为弥补上  述两项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列举而设。刑法之所以作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是为了重点打击  前二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不使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人逃脱法网。  (注:参见黄京平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72~  173页。)为适应经济生活发展变化,以立法技术采取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办法,便  于有力打击非法经营犯罪。
  堵截构成要件具备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但司法运用中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58、359  页。储教授认为,堵截构成要件运用必须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到不得已时不用;二是  法条本身应能明示或暗示“其他”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有必要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  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做一限定。理论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两  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  规定,行政违法是构成犯罪的必前提。第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需要从情节和  危害后果上加以限定。具体外延上,不同学者对非法经营罪对象做出了不同限定。(注  :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621、622  页;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489页;但伟:“论非法经营罪”,载《法商研究》1999(2)。)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也  可能人为地以罗列方式穷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行为对象。非  法经营作为一个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的新罪,涵盖面广泛,援引频率高,尤其是第225条  第4项。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具备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  据,它不被认为是口袋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口袋的作用。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防止非法经营任意膨胀成为新的“口  袋罪”,从而动摇罪刑法定的根基。这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应当共同关注的课题  。(注:参见陈泽宪:“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  究会1999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519~522页。)我们认为,认定非  法经营罪应以行为时法律法规为衡平,把握非法经营罪的罪质与构成要件,对现实经济  生活中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认定。
  二、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非法出版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从事出版、发行、复制发行等出版行业的  活动,包括出版物内容违法与出版物程序违法。一般而言,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采取不履行正常出版手续,即出版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

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  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  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  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  物的行为;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  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  按非法经营罪论处。(注:参见侯凤梅、张金龙:“非法出版行为的罪与罚”,载《新  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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