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理由〕
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上市申请,已经由审批制该为核准制,并且核准的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经该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
2、因公司法第152条应当剥离,所以本条应增加第2款。
〔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五重大违反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剥离。
〔理由〕
1、上市条件具有选择作用、促进作用和调节作用。以公司法直接规定上市条件的内容,本意是通过赋予上市条件直接的法律效力,来实现证券市场管理上的统一,并以此保障证券交易安全与证券市场秩序,但这却以失去上市条件的选择作用和调节作用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所存在的整体经济环境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的结果,会使既定上市条件不再适应证券市场的运行与发展,而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上市条件是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得以实现的前提之一,是上市条件的内容可以灵活变更。用公司法直接规制上市条件,如果通过变更上市条件来调控证券市场,必须事先按照立法程序修订法律。但由于公司法并不能经常修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上市条件,使上市条件具有很强的固定性,从而失去调整上的灵活性。用法律统一上市条件,僵化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我国在1999年对公司法的修改,说明由公司法直接规定上市条件,不利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节证券市场。在国外,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基本上都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场的运行需要予以调整。
2、将本条剥离出公司法之后,国家可以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机制和监管需要,以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上市条件。也可以采取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形式。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保留,但第2款予以删除。
〔修改建议〕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经该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依照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报送有关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核准后,被核准的上市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法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理由〕
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上市申请,已经由审批制该为核准制,并且核准的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经该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
2、证券法对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所要提交的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3、本条第2款没有任何立法意义,故删除。
〔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证券法第45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保留。
〔修改建议〕
经核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证券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理由〕
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股票上市申请,采取核准制。
2、股份上市交易即是股票上市交易,应首先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保留。
〔修改建议〕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224.html
〔理由〕
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上市申请,已经由审批制该为核准制,并且核准的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经该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
2、因公司法第152条应当剥离,所以本条应增加第2款。
〔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五重大违反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剥离。
〔理由〕
1、上市条件具有选择作用、促进作用和调节作用。以公司法直接规定上市条件的内容,本意是通过赋予上市条件直接的法律效力,来实现证券市场管理上的统一,并以此保障证券交易安全与证券市场秩序,但这却以失去上市条件的选择作用和调节作用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所存在的整体经济环境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的结果,会使既定上市条件不再适应证券市场的运行与发展,而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上市条件是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得以实现的前提之一,是上市条件的内容可以灵活变更。用公司法直接规制上市条件,如果通过变更上市条件来调控证券市场,必须事先按照立法程序修订法律。但由于公司法并不能经常修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上市条件,使上市条件具有很强的固定性,从而失去调整上的灵活性。用法律统一上市条件,僵化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我国在1999年对公司法的修改,说明由公司法直接规定上市条件,不利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节证券市场。在国外,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基本上都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场的运行需要予以调整。
2、将本条剥离出公司法之后,国家可以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机制和监管需要,以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上市条件。也可以采取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形式。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保留,但第2款予以删除。
〔修改建议〕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经该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依照证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报送有关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核准后,被核准的上市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法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理由〕
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上市申请,已经由审批制该为核准制,并且核准的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经该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
2、证券法对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所要提交的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3、本条第2款没有任何立法意义,故删除。
〔相关法条〕
证券法第4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证券法第45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保留。
〔修改建议〕
经核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证券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理由〕
1、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股票上市申请,采取核准制。
2、股份上市交易即是股票上市交易,应首先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处理方式〕
本条予以保留。
〔修改建议〕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