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下)
”,《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14]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286页。
[15] 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51页。
[16] 李胜兰、周林彬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7] 沈四宝、王晓川、沈建中:“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法制日报》2002年9月18日第6版。
[18] 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
[19] 《中国法律年鉴》的记载表明:1995年我国受理的仲裁案件仅为104件,1996年达880件,1997年达3548件,1998年达4981件。
[20] 王存:“从《证券法》看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21] 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22] 叶红光:“证券仲裁制度:证券诉讼的替代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5月号。
[23] 见《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3条。
[24] 截至200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裁定了12例关于证券纠纷的案件。详见“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27日。
[25] 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405页。
[26]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止到2002年10月底,中国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849.38万户,其中法人投资者36.01万户,占总数的0.53%,个人投资者6813.37万户,占总数的99.47%.参见:“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证券市场实现历史性跨越。”载《证券日报》2002年11月8日。
[27] 姚俊逸:《中国证券仲裁实践及其新发展》,载《中国仲裁网》。
[2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38、40、58条。
[29] 一般认为,“自然公正”要求仲裁员在程序上要做到两点:1、每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诉的机会,以及该申诉会被聆听考虑;2、要给双方充分合理的机会去呈交他们的争辩和证据,去清楚了解对方的指控是什么,以及去对这些指控作出自辩,去向对方证人盘问。详细请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
[30] 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31] 刘俊海:“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法制日报》2002年7月17日。
[32] 雷燕、陆军:“分层次建立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今日证券》200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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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3—286页。
[15] 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51页。
[16] 李胜兰、周林彬等:“法律成本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17] 沈四宝、王晓川、沈建中:“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法制日报》2002年9月18日第6版。
[18] 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第28页。
[19] 《中国法律年鉴》的记载表明:1995年我国受理的仲裁案件仅为104件,1996年达880件,1997年达3548件,1998年达4981件。
[20] 王存:“从《证券法》看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法学》1996年第8期,第42页。
[21] 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22] 叶红光:“证券仲裁制度:证券诉讼的替代机制”,《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5月号。
[23] 见《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3条。
[24] 截至200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裁定了12例关于证券纠纷的案件。详见“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27日。
[25] 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405页。
[26]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止到2002年10月底,中国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849.38万户,其中法人投资者36.01万户,占总数的0.53%,个人投资者6813.37万户,占总数的99.47%.参见:“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证券市场实现历史性跨越。”载《证券日报》2002年11月8日。
[27] 姚俊逸:《中国证券仲裁实践及其新发展》,载《中国仲裁网》。
[2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38、40、58条。
[29] 一般认为,“自然公正”要求仲裁员在程序上要做到两点:1、每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诉的机会,以及该申诉会被聆听考虑;2、要给双方充分合理的机会去呈交他们的争辩和证据,去清楚了解对方的指控是什么,以及去对这些指控作出自辩,去向对方证人盘问。详细请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4页。
[30] 杨荣新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31] 刘俊海:“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法制日报》2002年7月17日。
[32] 雷燕、陆军:“分层次建立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今日证券》2002年08月23日。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下)(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