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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一般辩护


包括了紧急避险要素。但是这,(suggests  Backshall),并不意味着紧急避险辩护必然不适用。
有关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灾难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的讨论很多。当船开始下沉时,几个乘客试图用梯子逃生,但有一人十分害怕以致不能动弹。许多人劝他快走,而有人把他推下;再也没有见到他。其他人得以用梯子逃生。如果其他乘客被指控谋杀,那么自我防卫不适用,因为被害人没有造成威胁,威胁由正渗入船的河水造成。胁迫辩护也不适用,因为它不适用于谋杀指控。激怒不能适用,因为他没有说或做引起他人失去自控的话和事。可能的辩护是缺乏故意。这个假定的辩护理由可以认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如果被害人努力地游至安全处他会很高兴)。因此该案属于Woollin案的指控。虽然被告人知道他的行为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是本质上确定的,但是陪审团仍没有权利认定故意(见第4章4)。但是用Brook勋爵兼法官在Re  A(连体双胞胎)案中发展的紧急避险辩护更可能成功。他设置的三要件在该案中似乎都被满足了。

16-7  上级命令
你的上级命令你犯罪不是辩护理由(Yip  Chi-Cheung案)。最可能的情形是警察或武装部队成员试图辩解上级命令他实施犯罪。法律规定背后的理由是法律规则的原则:没人能逃出法律之网。即使上级军官也受刑法约束,并且不能赦免其他人。但可能的是如果某人被命令犯罪,那么可以否定他有必要的犯罪心理或可进行胁迫辩护。

英国刑法中的一般辩护(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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