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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


地点,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或者仲裁员主持。审前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或面对面进行。在审前会议上,当事方有权提出主张,证据规则将不适用,仲裁员有权对证据是否采纳作出所有决定。[60]然而,这种调解是选择性的并且没有约束力,一旦当事方没有达成协议,将任命一名新仲裁员来决定未解决事项。

  4、裁决

  最后,仲裁员应当在封卷(The Date Record Is Closed)后30天内作出一项裁决,通常是书面的并且由多数仲裁员签名。裁决书的内容包括当事方的姓名,立案和作出判决的时间,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次数,争议事项的基本介绍,双方的仲裁请求以及裁决结果并附上仲裁员的姓名。在生效裁决作出之后,副本将通过SRO送达给当事方。裁决书将对外公开。在NYSE和NASD,仲裁员无须说明作出最后裁决的理由,但根据AAA规则,他们必须在裁决里包括一个对任何基于成文法的仲裁请求的处理情况的说明。[61]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员可能需要对裁决中的技术、计算上的错误进行更正,但不影响裁决本身。在一些州,允许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20天内要求仲裁员作出更正,但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法院对上述错误进行更正。

  5、简易程序

  如果在NASD仲裁,请求额小于2万5千美圆,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NYSE的标准是1万)。在简易仲裁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NASD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员无须开庭(但公众客户有权要求开庭),只需通过对文件证据的书面审查(Documents only Arbitration)来作出一个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但如果有必要,仲裁员可以开庭或要求一方递交补充材料,当事方也可以主动要求提交新的文件资料。因为申请人通常无须亲自出庭,所以这是一个费用低廉的替代办法。简易仲裁一般需要大约10到12个月。

  二、仲裁裁决的执行或上诉

  一旦裁决已经作出,将是终局的,包括SEC也不能推翻或改变仲裁员的决定。[62]但当事双方都有权诉诸法院。一方诉讼程序启动,就需要考虑许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63]

  程序上,时间是关键。根据FAA和纽约州法,法院要求对仲裁裁决确认的诉讼必须在裁决作出后的一年内提出。除非裁决依照规定被撤消、修改,否则法院必须发出确认的命令,并相应的作出正式判决,这种判决和其他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然而,修改或撤消判决的请求必须在裁决作出日期之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超过时限将导致请求被驳回。[64]一方请求被驳回,当事人又未提出有效的修改或撤消申请的,法院应立即确认裁决。当然,法院必须对当事人的请求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根据FAA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必须有独立的管辖权,典型的是当事人具有多个居住地(Diversity Of Citizenship)。但必须提到的是很多联邦法院认为联邦证券法并没有授予联邦法院审查证券仲裁裁决的诉因。因此,当事方必须在州法院提起诉讼。

  实体上,各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关于修改和废除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总体上,特别是在实体权利上,多数法院不愿意干预仲裁员的裁决。最有可能说服法庭的是证明仲裁程序中存在瑕疵的证据。以下是一些法院撤消判决的常用理由:欺诈;仲裁员的受贿舞弊;仲裁员缺乏公正;仲裁员的不当行为(Misconduct),包括不适当地拒绝或推迟开庭或采纳证据;仲裁员过度地滥用自己的权利等。修改判决的理由包括证据存在错误;对非提交争议事项作出判决;裁决不能执行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等。[65]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消大多是由于仲裁员信息披露瑕疵的原因。如在Schmitz v. Zilveti[66]案中,三名仲裁员全体一致地作出了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裁决。但在裁决后的调查中(A Post-Award Investigation)发现一名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过去的35年间至少19次曾经作为被申请人的母公司的代理人,最近的一次是在21个月以前。最后仲裁裁决被第九巡回区法院撤消,法庭认为,尽管仲裁员对利益冲突的存在并不实际(Actual)知情,但他应该被拟制地(Constructive)知道,因此他没有及时披露导致了“合理的偏袒印象”(Reasonable Impression of Partiality/Bias)。在Betz V.Pankow[67]案中,申请人以一名仲裁员与被申请人以前有业务联系为由要求法庭撤消裁决。法庭发现该仲裁员从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曾作为与被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三个商业公司的代理,但该仲裁员从没有亲自为这些公司服务而且被申请人在这些公司里的利益微不足道,而且仲裁员早已离开那家律师事务所,他也从不知道被申请人是他以前律师事务所的客户,然而法庭认为这些并不重要,仍然以“合理的偏袒印象”为由撤消了仲裁裁决。

  根据美国联邦法和各州州法,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可通过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ss)将仲裁裁决变成法院判决那样强制执行。在收到裁决结果后,经纪

商必须在30天内执行裁决,除非他向法院提出撤消仲裁裁决的请求,否则开始计算利息。如果投资人在收到裁决30天后仍未得到赔偿应告知作出裁决的SRO.根据SRO的规则,如果经纪商不执行仲裁裁决,其成员资格将被中止或取消。

    注释:

  [1] 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2002年10月底,我国共有A股上市公司1191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H股上市公司69家, 已是1990年的近120倍。从1991年到2002年10月底,上市公司累计筹资8619.75亿元,其中从A股市场融资6665.38亿元,通过海外上市和B股市场筹集资金235.58亿美元。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中国投资者开户数已达6849.38万户,其中法人投资者36.01万户,个人投资者6813.37万户。参见:“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证券市场实现历史性跨越。”载《证券日报》2002年11月8日。

  [2] 阎达五、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3] J.Kirkland Grant, Securities Arbitration for Brokers, Attorneys, and Investors,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Inc., 1994, p4-8.

  [4] 张炜:“李国光:用仲裁机构解决证券诉前纠纷”,《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6月25日;邓妍:“仲裁解决证券纠纷,证监会击掌高法”,《财经时报》2002年8月30日。

  [5] 魏庆阳:“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专业调解”,载《中国仲裁网》。

  [6] 同上。

  [7] 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第239页。

  [8] The Arbitrator‘s Manual,January,2001, A Publication of SICA.

  [9] 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第29页。

  [10] (日)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11] 丘联恭等:《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民国82年版,第642页。

  [12] 杨良宜:《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13] 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14] 王治江:“论民事诉讼经济”,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15]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16] 据最近媒体报道,目前法院同意该案每10名原告1组,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这样仍然是100多个案子,诉讼费亦因此高涨,由于此案代理律师是采用风险收费,故前期需垫付费用较大,代理律师透露有意放弃。

  [17] 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3、59条。

  [18]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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