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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


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第26页。

  [19] J.Kirkland Grant, Securities Arbitration for Brokers, Attorneys, and Investors,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Inc., 1994, p4-8.

  [20] 段春华:“证监会法律部庄穆: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完善”,《证券时报》2002年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支持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27日。

  [21] [美]J. 弗尔博格、李志:“美国ADR及其对中国调解制度的启示”,《山东法学》1994年第4期。

  [22] C.E. Fletcher, Arbitrating Securities Disputes para. 1.1(1), (1990)。

  [23] 9 U.S.C. S2.

  [24] 9 U.S.C. S3-4.

  [25] Macchiavelli v. shearon, Hammill & Co., 384 F.Supp.21(E.D.Cal. 1974) at 30.

  [26] See Securities Indus. Ass‘n v. Connolly, 883 F.2d 1114(1st Cir. 1989)at 1118.

  [27] 杰罗姆柯恩:《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简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8] Moses H. Cone Memorial Hoso. v. Mercury Const. Corp., 460 U.S.1(1983) at 26.

  [29] Southland Corp. v. Keating, 645 U.S.1(1984)at 10.

  [30] 同上,at 487.

  [31] 115 S.Ct,121

2(1995)

  [32] 812 F.Supp.845 (N.D.111.1993); aff‘d, 20 F.3d 713(7th Cir.1994)。

  [33] 514 U.S. 52 at 58-62.

  [34] 15 U.S.C. S77n, 78cc(a)。

  [35] 346 U.S. 427

  [36] 482 U.S.220.

  [37] 值得注意的一个领域是关于证券的集团诉讼。虽然一些州认为仲裁机构有能力处理集团诉讼,但大多数仲裁机构,包括NYSE,NASD,宣布集团诉讼不能仲裁。见NYSE Constitution Rule 600(d); NASD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12(d)。

  [38] Perry v. Thomas, 482 U.S.483(1987)。

  [39] 其成员由来自SROs、证券业协会的代表以及三名公众代表组成。

  [40]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32, 600(a)。

  [41] SICA: Eleventh Report 2001.

  [42] AAA与SROs规则的主要不同表现在:1仲裁员的选任方式;2先前判决是否公开;3发现程序;4费用;5能否进行调解等等。

  [43] SICA Uniform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31(a);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37.

  [44]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机构会坚持管辖要求进行仲裁。

  [45] SICA Uniform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25(a);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12(a)。 申请人通过签署服从仲裁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仲裁并愿意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包括仲裁员对被申请人反请求作出的裁决的约束。仲裁程序开始启动后,没有对方和仲裁员的同意,通常申请人不能撤回服从裁决协议。关于预交费用,在小额请求仲裁中,如果争议在仲裁员任命之前已经解决,所有的费用将退还申请人。在其他仲裁中,如果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案件已经解决,仲裁机构扣除1百美圆其余返还。如果已经开庭,由仲裁员将决定是否应该返还。

  [46] NASD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15;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03. 各州的时效不同。如,联邦证券法通常要求在你应该合理的知道不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提起诉讼,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5年。仲裁员将根据你的请求是违反联邦或州法来决定时效。通常情况下,如果超过六年,仲裁庭将不予理会。

  [47] A claim against the claimant.

  [48] A claim by a respondent against a co-respondent previously named by the claimant.

  [49] A claim by the respondent against a party not already named in the proceeding.

  [50] NASD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25(b); NYSE Constitution Rule 612(c)(2)。

  [51] AAA Securities Arbitration Rule 6.

  [52] 实际上,一方拒绝签署服从仲裁协议只可能惹恼仲裁员,导致判决结果对他更不利。

  [53]“公众仲裁员”均非证券业内人士,与经纪商或证券业自律组织没有关系。AAA对什么是“公众仲裁员”没有作出正式的定义,但是NYSE和NASD均对什么人是“公众仲裁员”作出了特别的定义,详见NYSE Constitution Rule 607, NASD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S19.如果“公众客户”特别指定,也可以由证券业内人士组成仲裁员的多数,但必须在申请书中表明。

  [54] NYSE C

《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上)(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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