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姚建龙法律论文网
虹口的172人进行调查,戒段率达到15.7%。[15] 毒瘾戒断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该说这些数据是令人鼓舞的。前文已经述及,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善后辅导3个阶段。根据国际上戒毒工作的经验和司法病理学研究成果,要彻底戒除毒瘾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接受至少3年时间的心理治疗。劳教戒毒不仅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它所创造的良好的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方式所无可比拟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戒毒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应对。因此,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
目前,劳教戒毒的适用条件是“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这一条件规定不尽合理。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其高复吸率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事实,而戒毒失败尤其是多次戒毒失败的经历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挫伤吸毒成瘾者的戒毒积极性和信心。必须强制戒毒失败后才可能适用劳教戒毒,其结果必然是错失最佳戒毒时机。1996年对824名吸毒成瘾者的调查中,有87.5%的被调查者认为戒毒者的复吸率在90%或以上,认为在80-90%之间的有6.6%,认为复吸率在80%以上的只有5.9%。其中认为复吸率在95%以上的占调查总数的64.1%。[16] 这一调查表明:在经过长时间、反复的吸毒、戒毒经历后,吸毒者的戒毒动机会降低到一个相当低的水平,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2、反思之二——劳教戒毒的性质
立法上,劳动教养的性质几经演变。创始之初,它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方法。[17] 80年代初,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确定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8] 这种提法放弃了安置就业的提法,明确了劳动教养行政措施的性质。90年代初,提出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19]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提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20] 实际上又确认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理论界对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教育挽救措施说,二是行政处罚措施说,三是变相刑事处罚说。[21]确立劳动教养的性质应该以立法为准,因此当前劳动教养的性质是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也是劳教戒毒的性质。因为劳教戒毒还承担了强制戒除毒瘾的功能,因此劳教戒毒还具有了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
劳教戒毒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性质与强制戒毒措施性质地位是有区别的。目前,劳教戒毒主要还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居于从属的地位。这一点首先可以从立法对劳教戒毒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关于戒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毒成瘾者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标题是“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吸毒违法人员”。其具体内容规定“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其次,劳教戒毒本质上还是劳动教养,只不过是比普通劳动教养多了一个“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的要求。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劳教戒毒与劳动教养时实际也并无太多区别,其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并不明显。目前的劳教戒毒是劳动教养工作体制的一部分,它与普通劳动教养之间实际并无太多的区别。笔者曾经在劳教戒毒所工作,劳教戒毒所一墙之隔即是一普通劳动教养所。笔者切身的感觉是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各方面,实际区别不大。在许多地方劳教戒毒与普通劳动教养即便是在形式上也未区分开来,即没有单独设立劳教戒毒所,劳教戒毒放在普通劳动教养中,单独编为劳教戒毒大队或中队,少数地方甚至吸毒劳教人员与普通劳教人员混押混管。
劳教戒毒的性质主要不是强制戒毒而是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误区。首先,毒瘾是否戒断是衡量劳教戒毒工作成败的关键。吸毒劳教人员解教后又复吸毒,能说劳教戒毒是成功的吗?其次,处罚无济于事。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瑞典,曾经实践过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来对付吸毒问题,结果并未奏效,它既没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趋势也无助于毒瘾的戒除。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对待吸毒者以处罚为中心的传统立场,而将注意力转向帮助和促使吸毒者戒除毒瘾上。再次,处罚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据。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气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22]吸毒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这可以从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的经历中得到说明。一项对1141例吸毒成瘾者有效个案调查显示:有859人自报曾经自愿戒毒,占有效个案总数的75.28%。其中,曾经自愿戒毒3次及以上者有435人,占有效个案总数的38.12%;自愿戒毒21次的有204人,比例为17.88%;自愿戒毒1次的有220人,比例数为19.28%。[23]
3、反思之三——劳教戒毒的管理、教育等工作
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类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教、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但是
4、反思之四——劳教戒毒的期限。
在期限上,劳教戒毒并无特殊规定。197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要彻底戒除毒瘾,一般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矫治不低于3年时间。劳教戒毒相对于其他戒毒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戒毒期限上。但是由于缺乏适应劳教戒毒特点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劳教戒毒的期限在1-3年的幅度内适用不一。需要指出的一点是,1-3年尚仅为劳动教养的宣告期限,由于劳动教养在减期、提前解教等方面幅度较大,实际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都不会有3年。以笔者在劳教戒毒所的工作体会,一般而言吸毒劳教人员实际执行的劳教期在其宣告期限的1/2至3/4之间。这意味着,劳教戒毒的期限优势大打了折扣。
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客观事实是:毒瘾戒断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际上戒毒的巩固率只有9%,[24] 即使科技比较发达,戒毒技术比较先进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复吸率一般也在90%以上。[25] 戒毒工作颇有成效的新加坡,其复吸率也高达70-80%。[26]我国的复吸率同样不容乐观,专家学者们调查研究的结论虽然有一定差别,不过大致都在85%以上。有一项调查似乎更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复吸率现状。这项对145名二次劳教的吸毒人员调查中:123人认为,在自己了解的人当中,没有人戒毒成功;22人认为有1-3人戒毒成功;认为4人以上戒毒成功的为零。而所谓戒毒成功也仅表现为1年以上,最长的为1年零4个月。[27] 在吸毒人群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吸毒的人一生只能坐两种车——囚车、灵车”。基于绝大多数吸毒者难以挽救的客观事实,当前劳教戒毒除了应该承担起矫治、挽救吸毒者的职能外,还应承担起让社会免受吸毒者危害的职能。《南方周末》曾经刊载过一篇文章,该文谈到既然戒毒总体上不会成功,那么戒毒所存在的意义何在呢?文章认为,因为吸毒者大都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获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姚建龙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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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劳教戒毒的适用条件是“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这一条件规定不尽合理。强制戒毒并非完整的戒毒过程,其高复吸率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事实,而戒毒失败尤其是多次戒毒失败的经历会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挫伤吸毒成瘾者的戒毒积极性和信心。必须强制戒毒失败后才可能适用劳教戒毒,其结果必然是错失最佳戒毒时机。1996年对824名吸毒成瘾者的调查中,有87.5%的被调查者认为戒毒者的复吸率在90%或以上,认为在80-90%之间的有6.6%,认为复吸率在80%以上的只有5.9%。其中认为复吸率在95%以上的占调查总数的64.1%。[16] 这一调查表明:在经过长时间、反复的吸毒、戒毒经历后,吸毒者的戒毒动机会降低到一个相当低的水平,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2、反思之二——劳教戒毒的性质
立法上,劳动教养的性质几经演变。创始之初,它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方法。[17] 80年代初,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确定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8] 这种提法放弃了安置就业的提法,明确了劳动教养行政措施的性质。90年代初,提出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19]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提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20] 实际上又确认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理论界对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教育挽救措施说,二是行政处罚措施说,三是变相刑事处罚说。[21]确立劳动教养的性质应该以立法为准,因此当前劳动教养的性质是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也是劳教戒毒的性质。因为劳教戒毒还承担了强制戒除毒瘾的功能,因此劳教戒毒还具有了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
劳教戒毒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性质与强制戒毒措施性质地位是有区别的。目前,劳教戒毒主要还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居于从属的地位。这一点首先可以从立法对劳教戒毒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关于戒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毒成瘾者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标题是“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吸毒违法人员”。其具体内容规定“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其次,劳教戒毒本质上还是劳动教养,只不过是比普通劳动教养多了一个“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的要求。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劳教戒毒与劳动教养时实际也并无太多区别,其强制戒毒措施的性质并不明显。目前的劳教戒毒是劳动教养工作体制的一部分,它与普通劳动教养之间实际并无太多的区别。笔者曾经在劳教戒毒所工作,劳教戒毒所一墙之隔即是一普通劳动教养所。笔者切身的感觉是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各方面,实际区别不大。在许多地方劳教戒毒与普通劳动教养即便是在形式上也未区分开来,即没有单独设立劳教戒毒所,劳教戒毒放在普通劳动教养中,单独编为劳教戒毒大队或中队,少数地方甚至吸毒劳教人员与普通劳教人员混押混管。
劳教戒毒的性质主要不是强制戒毒而是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误区。首先,毒瘾是否戒断是衡量劳教戒毒工作成败的关键。吸毒劳教人员解教后又复吸毒,能说劳教戒毒是成功的吗?其次,处罚无济于事。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瑞典,曾经实践过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来对付吸毒问题,结果并未奏效,它既没能遏制吸毒蔓延的趋势也无助于毒瘾的戒除。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对待吸毒者以处罚为中心的传统立场,而将注意力转向帮助和促使吸毒者戒除毒瘾上。再次,处罚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据。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气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一项对426例吸毒成瘾人员的调查表明:吸毒的原因仅为好奇心驱使(65%)和他人影响赶时髦(19%)的,即占了84%的大多数。[22]吸毒在理论上被视为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这可以从吸毒成瘾者自愿戒毒的经历中得到说明。一项对1141例吸毒成瘾者有效个案调查显示:有859人自报曾经自愿戒毒,占有效个案总数的75.28%。其中,曾经自愿戒毒3次及以上者有435人,占有效个案总数的38.12%;自愿戒毒21次的有204人,比例为17.88%;自愿戒毒1次的有220人,比例数为19.28%。[23]
3、反思之三——劳教戒毒的管理、教育等工作
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类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教、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但是
,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看,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医疗、生产等工作模式。但是在对吸毒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目前尚缺乏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许多方面不适应,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以普通劳教人员为对象构建起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尤其是在具体工作模式和规定上,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戒毒工作。
4、反思之四——劳教戒毒的期限。
在期限上,劳教戒毒并无特殊规定。197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要彻底戒除毒瘾,一般需要在无毒的环境中矫治不低于3年时间。劳教戒毒相对于其他戒毒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戒毒期限上。但是由于缺乏适应劳教戒毒特点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劳教戒毒的期限在1-3年的幅度内适用不一。需要指出的一点是,1-3年尚仅为劳动教养的宣告期限,由于劳动教养在减期、提前解教等方面幅度较大,实际执行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都不会有3年。以笔者在劳教戒毒所的工作体会,一般而言吸毒劳教人员实际执行的劳教期在其宣告期限的1/2至3/4之间。这意味着,劳教戒毒的期限优势大打了折扣。
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客观事实是:毒瘾戒断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际上戒毒的巩固率只有9%,[24] 即使科技比较发达,戒毒技术比较先进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复吸率一般也在90%以上。[25] 戒毒工作颇有成效的新加坡,其复吸率也高达70-80%。[26]我国的复吸率同样不容乐观,专家学者们调查研究的结论虽然有一定差别,不过大致都在85%以上。有一项调查似乎更能说明我国目前的复吸率现状。这项对145名二次劳教的吸毒人员调查中:123人认为,在自己了解的人当中,没有人戒毒成功;22人认为有1-3人戒毒成功;认为4人以上戒毒成功的为零。而所谓戒毒成功也仅表现为1年以上,最长的为1年零4个月。[27] 在吸毒人群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吸毒的人一生只能坐两种车——囚车、灵车”。基于绝大多数吸毒者难以挽救的客观事实,当前劳教戒毒除了应该承担起矫治、挽救吸毒者的职能外,还应承担起让社会免受吸毒者危害的职能。《南方周末》曾经刊载过一篇文章,该文谈到既然戒毒总体上不会成功,那么戒毒所存在的意义何在呢?文章认为,因为吸毒者大都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获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姚建龙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