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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姚建龙法律论文网


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姚建龙*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研究生,上海,200042)

摘要 卖淫女是危害性与被害性的同一体,但是人们往往只是看到卖淫女的危害性而忽视其被害性。实践中,卖淫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我国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目前应该重视卖淫女的被害性,加强对卖淫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卖淫女 被害性 合法权益 保护

无论是在卖淫合法还是非法的国家或地区,妓女(我国现在一般称为卖淫女)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亚文化群体。据联合国人口发展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娼的国家和地区,妓女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占总人口的12%,现在仍占6.7%;日本的妓女占总人口的5.6%;德国妓女占总人口的6.1%;法国妓女占人口的5.4%;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最高也达到了10%左右。我国曾经一度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但是经过20余年的恢复与发展,卖淫女的数量日渐庞大,有学者推测她们已经占到总人口数0.8%。[1]
卖淫女——危害与被害的二重性分析
在人类历史上妓女所拥有的短暂的光荣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自19世纪各国纷纷立法禁娼以来,人们对妓女的评价大都是否定的,其社会危害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不容。人们对妓女危害性的指责大多数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妓女卖淫是对人类共同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冒犯,与人类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背道而驰,严重腐蚀社会上一部分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品德,毒化社会风气。(2)导致性病的蔓延,危害人类健康。性乱是性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今天,艾滋病、梅毒等性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妓女所遭到的指责越来越大。(3)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其他犯罪。例如诱使嫖客争风吃醋,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有的妓女在卖淫活动中常常“顺便”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卖淫还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纠合在一起,等等。(4)破坏家庭稳定和幸福。有人调查说,因卖淫嫖娼而造成的离婚案占到了所有离婚案的10%左右。[2]
妓女的危害性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同时妓女也具有被害性的一面,这是一个日益突出而却为人们所有意或无意忽视的问题。在人们的观念中,妓女是“坏人”,人们投向妓女的目光中充满着鄙夷和歧视,她们的痛苦和灾难被视为罪有应得。在疾恶如仇的中国,这一点似乎更为突出。但是妓女的被害性与其危害性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多妓女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中。
国内外学者有关妓女的研究大都显示,家庭因素在女性走上卖淫道路中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探究妓女的堕落史大都能从破损的家庭因素中找到原因。许多妓女的早年饱受困苦和沧桑,形成童年阴影,逐渐产生不健全的人格,这是导致她们走上风尘之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她们的家长腐化堕落,酗酒、吸毒、犯罪的占了很大比例,有些妓女的家庭残缺,或者父母不和,或者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美国一位学者对卖淫少女的家庭状况研究表明:47%的失足少女在卖淫之前就由于死亡、遗弃、监禁或类似的不幸而失去双亲或其中之一。[3] 2000年10月,在伊拉克发生的萨达姆长子命令特种部队将百名妓女当街砍头示众的骇人听闻事件中,受害妓女也大都来自没有男性的破碎家庭。[4] 在我国,1999年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卖淫女家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比例高达22.3%。[5] 国内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大都证实,比例不低的卖淫女身后都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她们过早体验的不是家庭的温暖而是各种家庭不幸。
2.许多妓女是因为被强迫、引诱或者因为生活贫苦而被迫卖淫。
在旧社会,大多数妓女都是被迫从事卖淫活动。今天,被迫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仍然占了不低的比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疯狂实施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近年来,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危害极为严重。在被拐卖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强迫卖淫。2000年4-6月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所解救出的被拐卖妇女中被强迫卖淫的比例很高,仅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摧毁的一个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特大犯罪团伙,自1996年以来,就先后多次将遵义县80余名青年妇女拐骗到福建东山岛等地强迫卖淫。一份统计报告表明,全球约有多达200万名女子遭人口贩子的诱骗或拐卖沦为娼妓,在欧洲大约有25万至50万妇女被迫沦为妓女。[6]
有些妇女卖淫是因为生活贫困,无法生存,无奈只得卖淫。广东、四川、辽宁、上海等卖淫多发地的调查显示,中年妇女因为生活困难而卖淫的比例较高。[7] 在这种情形中,妓女并未直接遭受不法侵害,但广义而言她们仍然具有被害性。由于自然的原因,女性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她们最容易成为社会变革所引发的阵痛的利益直接受损者,在社会变革中,当政府扶助弱者的配套措施滞后时,她们利益的损害则更为突出。譬如国有企业改革带来职工下岗,女工往往是最先考虑的下岗对象。下岗工人中,女工占了相当比例。原本她们的生活政府应该保障,而事实上这一点在目前难以做到。下岗女工由于生活所迫卖淫的,并非空穴来风。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许多下岗女工由于没有了经济来源,在家庭中又受到丈夫的嘲讽、打骂,不得已弃良为娼。[8] 以笔者在劳教所工作的体验,下岗女工卖淫的数量并不低。
3.许多妓女是在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自暴自弃,从事卖淫活动。
不法侵害主要是指性侵害,如强奸、诱奸、猥亵、严重的性骚扰等。遭受不法侵害后,发生恶逆变而走上卖淫道路的,在妓女中占了相当的比例。经历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转变过程,是妓女的一个典型特征。据安徽省某市妇联的调查,在37名女流氓犯中,第一次处在强迫、胁迫、被迫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有14人,被骗奸的一人,恋爱对象提出性要求后坚持不住发生性行为的有6人,这三项合计21人,占总数地56.8%。另据调查,某监狱在押的50名青年女犯中,他人以恋爱为名,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采取欺骗引诱或其他手段使女青年受骗上当失去贞操后,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占62%。[9]
4.妓女是特殊的,极易遭受不法侵害的高危群体。
妓女职业能够轻易致富,许多妓女身上都带有大量现金或者存折、信用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妓女大都是单独活动,由于卖淫的需要容易进入高危时间和空间,也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犯罪圈套中;妓女所从事的是一种不光彩的、非法的职业,她们都是隐蔽、“地下活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常常是忍气吞声,鲜有寻求司法救济的,这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妓女常常被迫向黑恶势力寻求保护,为此经常受到社会黑势力的敲诈、迫害;报刊上时有“三陪卖淫”女子被抢劫、杀害的报道。汕头市普宁县梅塘镇田丰村青年官某(男,28岁)到

该县流沙镇做临时基建工,白天上工,夜晚则四处游荡,见到一些外省暗娼在阴暗角落拉客卖淫,性欲膨胀,又无钱嫖娼,于是采取嫖后抢钱、杀人的手段。官某从1988年9月至1989年1月14日,共嫖娼15名,嫖后用手卡暗娼脖子抢钱7次,卡死4人。北京出租车司机华瑞茁因恋爱失败,竟疯狂选择卖淫女作为报复对象,他在1998年月到2001年6月间先后杀害14名卖淫女。另据披露:某一城市,三年内被恶势力杀掉“三陪、卖春”女竟达九十名。[10] 在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活动,卖淫女遭受犯罪侵害,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①
5.卖淫活动本身严重损害妓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频繁的、杂乱的性行为,会损害妓女的生理健康,由于政府把她们的行为定为行政处罚的打击重点,因此她们都在“地下”活动,没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防治措施,造成性病发病率成倍增长。妓女群体中妇女疾病及性病感染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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