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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为二重性与复合调整模式


没有重合,用经济学上的术语,也就是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出现差异,这个差异就被称为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  当外部成本存在(外部成本不等于零)时,  我们就说存在外部性(  externality  )或者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  )。  外部性又可以进一步地分为正的(positive)与负的(negative  )两种,  所谓正的外部性,  又称为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是指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或者说,社会收益(socialbenefit)大于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的情形。例如,把自己的住宅周围搞得清洁美观,邻居和过往行人都将无需花费分文而获得美的享受,又如,在自己的荒山上植树造林种草,不仅自己得益,还防止水土流失,这都是外部经济的例子。所谓负的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  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形。公共场所吸烟污染空气,夜深人静播放高音唱片影响邻居休息,以及小造纸厂排放污水等,均属于外部不经济的例子。
  外部性存在时,  可以考虑不同的纠正与调整方式。科斯(Coase)认为,外部性存在并不必然等于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谈判与协商来消除外部性,例如,可以由污水受害者向小造纸厂付费的方式来要求小造纸厂安装排污设备(假如小造纸厂有法律上的污染权),或者由小造纸厂来自行安装排污设备或向受害者付费来弥补其损失(假如小造纸厂没有法律上的污染权),均可实现消除外部性的目标(注:Coase,Ronald  C.“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No.1):1—  44.)。但是交易费用实际上不可能为零(注:Coase,Ronald  C.“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  (No.1):1—44.)。仍以小造纸厂为例,河水污染的受害者数目众多,如果通过谈判来确定谁受到多大影响,蒙受多大损失,这必定是极其困难的,换句话说,交易费用是极其高昂的。在交易费用高昂的情形下,就无法通过交易各方的谈判协商来消除外部性,显然,民法的调整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这时可以考虑另外两种方式:第一,  法律直接界定交易各方的产权(property  rights),这里的产权,泛指一级权利,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是科斯所建议的方式;第二,在政府干预的成本小于私人交易费用并且小于外部成本(cxternal  cost)的情形下,  由政府进行干预。两种方式均可以降低外部成本。第一种方式正是我们说的法律对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第二种方式则是行政权力介入的调整。两种方式的同时采用就是复合调整模式。显然,在立法者看来,交易地位事实上不平等情形下交易优势方滥用其优势进行交易,是存在外部性的,并且应当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对其进行调整。这样,立法者就采用了我们在第二部分所论述的复合调整模式。
  到这里,我们就回答了本文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简单地说,只有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形下,立法者才重视交易行为的公共层面,外部性是立法者是否重视交易行为公共层面的标准或者说分界线。并且,我们进一步指出了复合调整下两种调整方式的共同功能,即消除外部性。所以,调整交易各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交易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具有了功能上的统一性(注:具有功能统一性的法律规范,就是可以进行整合的相关规范。关于相关规范及其整合性的理论,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180页。)。值得强调的是,调整交易双方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已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规范的特质,传统民法规范在规范交易行为时,注重意思自治,即侧重于让交易方自行创设各方的权利,而如上所述,在交易费用高昂的情形下,立法者为消除外部性,直接由法律来界定各方权利,因此,这类规范是一种强制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性,交易各方的意思不能排除其适用。
    五、结论
  本文从一

个经济运行中的微观环节——交易开始,逐步讨论了交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复合调整模式、交易行为二重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主要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交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情形下交易优势方滥用其优势来进行交易,实际上是产生外部性的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是需要复合调整模式来加以调整的具有双重影响的交易行为。复合调整模式下的不同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功能统一性,即消除外部性。体现国家干预和具有内在的功能统一性可以把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与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整合起来。
  2.指出了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性——体现国家干预与强行法的特性,进一步支持了“纵横统一论”。

交易行为二重性与复合调整模式(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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