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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略论


积极主动行使其权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是要经常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团体也是如此,它应经常协调会员之间的行动与利益冲突。
  (三)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依托。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少学者认为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等。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它没有看到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特征:(1)该行为是同国家干预经济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市场管理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同国家干预有关的行为。(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干预行为只能依法进行。(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为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是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只能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公民所实施的该法上规定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通过分类,可以明晰不同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其适用法律规则有异,其运作要求不一。
  (一)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宏观经济管理法而产生的具有国家宏观调节和控制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计划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产业政策法律关系、物价法律关系等。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政策性。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市场管理法而产生的直接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反垄断法律关系、其他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微观性、直接监管性和严格法定性。
  (二)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以,它是“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将影响其他一切人。尤其是绝对经济法律关系,它往往是政府对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该政府行为必将极大影响国民经济生活,因此,法律对这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十分严格的,要求其深思熟虑。政府在作出有关行为时,没有十分的把握,尽量不要为之,否则其对国民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难以弥补的。例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所确认的因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就是绝对经济法律关系。中央银行实施某种货币政策要求是慎之又慎的。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中,泰国之所以首当其冲,很大程度上归肇于其货币政策不当,而我国能在这次国际金融风暴中稳定阵脚,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央银行审时度势的合理的货币政策。
  相对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某个人对某个人”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只能对另一方产生影响,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于相对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它一般是某个经济管理机关对某个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个人。这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管理或公民个人进行管理要求快捷,能做则做,不能拖泥带水。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出击,不能拖拖拉拉,否则不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如,依工商登记法产生的工商登记经济管理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工商机关就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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