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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起家庭纠纷引发恶性案件的调查与思考/林书设法律论文网


对几起家庭纠纷引发恶性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林书设 余育锭


一、案例背景
案例之一,妻子恶杀丈夫:大田县桃源镇山坪村村民郑祥吉与同村村民林玉庄经他人介绍,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其妻平时好吃懒做,未能与其夫郑祥吉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琐事双方互相埋怨,林玉庄心里想郑祥吉不是他终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红杏出墙,暗中与同村村民苏某来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托附终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庄与苏某的关系被其夫郑祥吉发现,郑祥吉就经常责骂和殴打林玉庄,并四处扬言要与苏某誓不两立,杀苏某全家,林玉庄与郑祥吉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庄便产生了杀死郑祥吉的念头,蓄意寻找机会。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林玉庄趁其夫郑祥吉熟睡之机,用方凳朝其夫郑祥吉的左侧太阳穴猛敲数下,而后用双手掐其颈部,见郑祥吉挣扎,林玉庄就从厨房拿起剪刀,朝其颈部,太阳穴部位连刺数下,直至被害人郑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妇恶杀婆婆:任文述系贵州省妥阳县旺草镇人,经他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8月嫁到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村民廖启炮家,在双方完全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廖启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任文述嫌廖家贫穷,心里怨气,廖启炮时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罗母常常为此事唠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狭小,性情暴躁,总认为是廖母从中挑拨,故意与她过不去,时常与廖母争吵,产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连续发生二次争执,次日上午9时许,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时,再次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发生争执;10时许,廖母将他们俩烧柴火一事告诉了他人,并说手臂上的伤是任所为,任听后申辩,而廖母仍与他人说手臂上的伤是“媳妇”所为,经过无数次争执,任终于忍不住心中积怨,举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头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恶杀妻子:大田县华兴乡村民郑造全与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长子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女儿也参加了工作,只有一个小儿子在校读书,按理这样的家庭应是美满幸福。然而,郑造全平时酗酒无度,大男子主义严重,酒后无端打骂妻子,长期以来未尽家庭责任和履行家庭义务,其妻却要忙里忙外,心里总有些怨气,夫妻关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郑造全几怀酒下肚,胡言乱语,又发“酒疯”,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为,就与之争吵,郑造全因长期酗酒,精神失常,迈着酒步就从厨房拿起菜刀要杀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时其女郑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却被其父砍成重伤;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为,就冲过去与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无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郑造全砍杀身亡。随后,郑造全跳楼自尽。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贫困是产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个家庭的共同点是家庭经济贫困,不是子女多负担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懒做,或者还有一些恶习,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门路,导致家庭越来越来贫困,维系家庭的支柱无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极易恶化。
(二)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郑祥吉、廖启炮是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发展,却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个家庭中没有一人是初中以上毕业,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发生争执。三是家庭观念淡薄,三个家庭经济基础差,理应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林玉庄、任文述、郑造全三者不但不参加各自家庭的生产劳动,却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庄红杏出墙,任文述与婆婆争吵,郑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顾家庭尊严和利益,必然产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产生矛盾激化,引发悲剧的产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个案情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只要通过调委会或司法办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三个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当事人的有意放纵,促使矛盾恶化。三是以身试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渠道解决的家庭矛盾,三者却采用极端的手段触犯刑法,酿成一场又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四)调解组织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从三个案情看,除了家庭责任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时也暴露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及时排查,面对林玉庄“红杏出墙”,廖家婆媳关系紧张,郑造全酗酒无度等农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纠纷,而且纠纷时间又长,调委会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时调解,三个家庭矛盾循序渐进,到最后“浮出水面”,却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够深入,三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乡镇,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最终结果,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争执,暴露了部分乡镇司法办等组织机构在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细致的觉察和研究。
三、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 古语道 :“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睱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当前,只有在农村 大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打造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家庭,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二)运用教育手段,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年发婚姻家庭纠纷数均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30%左右,在农村广泛普及新颁布的婚姻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开展三种形式的活动:一是送法下乡,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采用广播、电视、电影、墙报等宣传媒体宣传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册进入家庭,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学习婚姻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举办培训班,特别是要对新婚夫妇,举办婚姻法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家庭掌握自我解决矛盾的方法。三是开通婚姻家庭咨询电话,除了已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外,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开通咨询电话,加强社会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三)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首先要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对那些未能发挥作用的调委会要进行整顿和调换,并进一步加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其次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抓,法院、妇联等共同参与,基层调解组织具体落实,认真开展一次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对存在婚姻家庭纠纷隐患和已经发生纠纷的进行分类梳理,按照轻重缓急,由基层调解组

织及时予以化解。第三,及时调处,对调委会未能调处达成协议的,由乡镇建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可以聘请非诉讼代理人,由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主持调解,及时化解疑难矛盾纠纷,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四)运用行政手段,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片区活动,做到三个结合:即创安活动与法制教育、德育教育活动相结合,创安活动与发展家庭经济相结合,创安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以开展创文明家庭、五好家庭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家庭,营造良好的家国氛围。降低农村家庭婚姻纠纷的发生率,逐渐形成家庭与社会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的道德新风尚。

(林书设系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余育锭系大田县屏山乡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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