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
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得过于概括,更多的是靠理论上的解释指导实践的立法模式。应当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加以整理,凡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应当吸收进民法典中。特别是在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时候,要坚持这样的观点,使规定的条文尽量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规定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时,就应当将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剔除不适当的部分,凡是成功的做法都规定进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难点,应当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实践积累的经验整理起来,制订明确的条文,使之条文化。
总之,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一定会是集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二)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上,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全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从总体上讲,民法是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并加以保护,同时,从规定权利的角度来规范交易秩序,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在权利保护方面,侵权行为法全面发挥作用,起到最主要的职能。
1.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严格适用中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在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中,民事司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徒法难以自行”,只有将立法的条文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够最终得以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职能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使用国家的审判权,对侵权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使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强制性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得以实现。随着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事权利对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敢于拿起民法的武器,向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保护自己的权利。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司法,将全面加大力度,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从而规范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民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制裁民事违法,保护民事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新世纪的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将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审理案件,使立法的条文变为现实的行为规则,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使侵权行为法成为人们心中的强制法、“硬法”。同时,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将更加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和创造性,更加重视判例的重要作用,抓住典型案件,创造性地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将民法典规定的民法规范,通过审判活动,贯彻到现实生活之中;对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现象,勇于发挥民法司法的补充作用,创造判例,补充立法的不足,推动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发展。
2.对新出现的侵权行为法的问题,民事司法实践不断创新,推动立法的发展
在社会发展中,任何法律都只是对社会现象作抽象的规范,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中国侵权行为法同样如此。尽管在《中国民法典》中会对侵权行为法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司法实践既要严格执行侵权行为法,又要不断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研究。在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指导下,发扬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做出判决,解决新的侵权问题。如果不是这样,侵权行为法就不会发展,新问题和新情况就不会得到解决,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就不会全面和完善。
司法实践应当注意发挥判例的作用。新问题和新情况总是通过案件表现出来的。对于这些案件,民事法官应当具有特别的敏感,善于抓住它,运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法理的基本精神,做出判决。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机关,应当抓住这样的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影响全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使典型案例成为全国法院共享的“资源”,推动司法进步。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好的经验,例如新疆乌鲁木齐市法院判决的“刘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就打破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医疗单位对损害具有医疗差错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认定具有差错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创造了很好的典型案例,对保护民事权利,推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0]在这方面,应当破除一些清规戒律,破除“法官不能造法”的戒条,敢于创造案例,敢于发布案例,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的上级法院,都要敢于用案例的方法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发布案例;地方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发现典型案例,进行推广,以协调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新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司法机关的作用,运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指导适用法律,补充立法不足,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在前50年,尤其是前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努力。在新世纪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会有更杰出的贡献。首先,应当在《中国民法典》制订以后,对原有的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废止与《中国民法典》规定相悖的内容,同时对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如何掌握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方面,做出完整的解释,统一全国的赔偿标准。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应当及时进行解释。
(三)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发展,建立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精密、深邃的内容
理论是实践的前导。没有先进、正确的民法理论作指导,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司法都不会有健康的发展。
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任务,既要反映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状况,为侵权行为法立法司法的现实提供理论解释,全面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应用法学;又要为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全面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基础理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将特别注意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侵权行为法规范的真实内涵,解释侵权行为法规范的实际应用,提供准确的学理解释,指导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理论研究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加广泛地借鉴、引进国外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行为法学科学体系,尤其是注重对法哲学方面的研究,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引导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发展,使中国的侵权行为法走在世界民法发展的前列。
新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发展方向,在体系上,实现统一、完整的要求,在大一统的民法理论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确认侵权行为法学是中国民法学的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教学和理论研究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能将侵权行为法学只是作为一个简单的课题进行一般的讲授和阐释、研究,而是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和讲授。在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体系上,要进行深入、广泛地研究,揭示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规律和本质特征,在各种不同学说的争鸣中,创建完整、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在这方面,既要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也要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使之融会贯通,取各家之长,为我所用。在建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上,应当特别注意英美法系的经验。
在理论内容上注重完整性和精密性,借鉴国外最先进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观点,进行精密、细致的研究,全面展现侵权行为法理论博大精深的理论内涵。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侵权行为形态、抗辩事由、赔偿规则、各种赔偿标准和诉讼时效等等方面,都应当进行精细的研究。新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学的研究,应当有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加强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研究,将侵害财产权、侵害人身权、侵害知识产权等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例如侵害动产、侵害不动产等,侵害身体权、生命权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都在理论上进行细致的阐释,就像刑法学对每一个罪名都详细阐释一样,对具体侵权行为做出权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说明,使侵权行为法学更科学、更实用、更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收稿日期:2000-06-19
【参考文献】
[1
[2] [台]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161.
[3] 张国福.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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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一定会是集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之大成,集世界各国侵权行为法先进立法和科学研究成果之大成,世界上最完善、最详细的一部侵权行为法。
(二)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上,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全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从总体上讲,民法是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并加以保护,同时,从规定权利的角度来规范交易秩序,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在权利保护方面,侵权行为法全面发挥作用,起到最主要的职能。
1.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严格适用中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在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中,民事司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徒法难以自行”,只有将立法的条文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够最终得以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职能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使用国家的审判权,对侵权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使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强制性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得以实现。随着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事权利对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敢于拿起民法的武器,向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保护自己的权利。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司法,将全面加大力度,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从而规范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民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制裁民事违法,保护民事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新世纪的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将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审理案件,使立法的条文变为现实的行为规则,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使侵权行为法成为人们心中的强制法、“硬法”。同时,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将更加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和创造性,更加重视判例的重要作用,抓住典型案件,创造性地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将民法典规定的民法规范,通过审判活动,贯彻到现实生活之中;对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现象,勇于发挥民法司法的补充作用,创造判例,补充立法的不足,推动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发展。
2.对新出现的侵权行为法的问题,民事司法实践不断创新,推动立法的发展
在社会发展中,任何法律都只是对社会现象作抽象的规范,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中国侵权行为法同样如此。尽管在《中国民法典》中会对侵权行为法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司法实践既要严格执行侵权行为法,又要不断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研究。在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指导下,发扬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做出判决,解决新的侵权问题。如果不是这样,侵权行为法就不会发展,新问题和新情况就不会得到解决,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就不会全面和完善。
司法实践应当注意发挥判例的作用。新问题和新情况总是通过案件表现出来的。对于这些案件,民事法官应当具有特别的敏感,善于抓住它,运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法理的基本精神,做出判决。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机关,应当抓住这样的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影响全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使典型案例成为全国法院共享的“资源”,推动司法进步。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好的经验,例如新疆乌鲁木齐市法院判决的“刘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就打破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医疗单位对损害具有医疗差错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认定具有差错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创造了很好的典型案例,对保护民事权利,推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0]在这方面,应当破除一些清规戒律,破除“法官不能造法”的戒条,敢于创造案例,敢于发布案例,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的上级法院,都要敢于用案例的方法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发布案例;地方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发现典型案例,进行推广,以协调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新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司法机关的作用,运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指导适用法律,补充立法不足,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在前50年,尤其是前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努力。在新世纪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会有更杰出的贡献。首先,应当在《中国民法典》制订以后,对原有的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废止与《中国民法典》规定相悖的内容,同时对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如何掌握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方面,做出完整的解释,统一全国的赔偿标准。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应当及时进行解释。
(三)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发展,建立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精密、深邃的内容
理论是实践的前导。没有先进、正确的民法理论作指导,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司法都不会有健康的发展。
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任务,既要反映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状况,为侵权行为法立法司法的现实提供理论解释,全面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应用法学;又要为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全面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基础理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将特别注意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侵权行为法规范的真实内涵,解释侵权行为法规范的实际应用,提供准确的学理解释,指导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理论研究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加广泛地借鉴、引进国外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行为法学科学体系,尤其是注重对法哲学方面的研究,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引导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发展,使中国的侵权行为法走在世界民法发展的前列。
新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发展方向,在体系上,实现统一、完整的要求,在大一统的民法理论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确认侵权行为法学是中国民法学的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教学和理论研究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能将侵权行为法学只是作为一个简单的课题进行一般的讲授和阐释、研究,而是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和讲授。在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体系上,要进行深入、广泛地研究,揭示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规律和本质特征,在各种不同学说的争鸣中,创建完整、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在这方面,既要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也要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使之融会贯通,取各家之长,为我所用。在建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上,应当特别注意英美法系的经验。
在理论内容上注重完整性和精密性,借鉴国外最先进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观点,进行精密、细致的研究,全面展现侵权行为法理论博大精深的理论内涵。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侵权行为形态、抗辩事由、赔偿规则、各种赔偿标准和诉讼时效等等方面,都应当进行精细的研究。新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学的研究,应当有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加强对具体侵权行为的研究,将侵害财产权、侵害人身权、侵害知识产权等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例如侵害动产、侵害不动产等,侵害身体权、生命权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都在理论上进行细致的阐释,就像刑法学对每一个罪名都详细阐释一样,对具体侵权行为做出权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说明,使侵权行为法学更科学、更实用、更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收稿日期:2000-06-19
【参考文献】
[1
]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379.
[2] [台]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161.
[3] 张国福.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