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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


,意识因素内容的核心是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具体包括  :(1)明知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人取得财物的交换条件。(2)明知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职  务便利行为所致。(3)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思。
  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双重故意是有机联系的统一,舍其一则不能反映受贿罪交易性的本  质。对于具备受贿罪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存在职务上便利)者,实施的具有索取财  物故意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行为,无异于我国刑法第274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  犯罪,应依该罪处罚;对于其实施的具有收受财物故意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行  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一是行为人虚假承诺的认定。所谓“虚假承诺”,是  指具备交易资格的主体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  职务行为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却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特征表现为  :(1)一般只在收受财物后作出承诺。(2)承诺的内容与其职务存在关联性。(3)行为人  违背承诺,并未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主体的行为完全符合了  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当然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二是行为人未作任何承诺,且未实施手  段行为者,可根据交易额通过纪律约束或通过立法增设非法所得罪加以规制。相反,对  于仅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而不具备索取或收受财物故意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  益属非法利益的,依罪刑法定原则直接定罪量刑;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合法的,因其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不能予以处罚。
  收稿日期: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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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土右冢

论交易性本质对受贿罪构成的影响(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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