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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税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还有可能是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有关税法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的赠与税实际上是分赠与税制,与前面本人提倡的总遗产税制不相一致。这无关大局。只要有利于公平和效率目标的实现,形式上的东西可以不必太过拘束。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既简单易行,又可避免税收流失的遗产税制和赠与税制,应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结论是,我们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理所当然。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理论依据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公平”和“效率”原则。我国宜采用总遗产税制和有限的分赠与税制(在个人所得税项下)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税率宜采用5-50%的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扣除合理项目后遗产净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了保证遗产税课征工作的顺利实施,应在遗产估价和明确界定个人财产、避免个人资产外流等方面做好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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