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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


争这张“皮”上。否则,不仅所谓的公平、效率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市场本身也将不复存在。自由是市场的本性或者本身。所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秩序是经济法首要的、根本的、终极的任务。只不过经济法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手段、方法和角度与民法不一样。民法是以确认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利,是从个体出发;而经济法是从整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限制个体对自由滥用、对竞争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59页。)以上是从正面论述经济法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线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在保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很容易破坏市场效率,“将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市场越界,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场就无能为力”(注:盛洪:《从经济自由主义角度看》[A].刘军宁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正是如此,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更是干预政府之法,“政府要干预好社会经济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那种没有被法律干预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干预好社会经济的”。(注:邱本,董进宇:《论经济法的宗旨》[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4)。)所以,  为了保障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
  经济法既要反映政府对市场的要求,同时也要反映市场对政府的要求。无论是政府干预市场,还是市场反过来干预政府,正反两个方面都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这样,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内部产生了一对根本矛盾:经济法既要强调国家干预,同时又要反对国家干预。因为,本质上讲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学研究本能地、必然地要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我们又驻足在本能排斥国家干预的市场之内,市场逻辑要求减少国家干预,经济法又必然要限制和规范国家干预(必然有人会以市场反对国家干预为由,反对经济法)。片面强调国家干预和片面强调市场自由、反对国家干预,都将使经济法学难以有所作为,经济法理论之树难以常绿。经济法学要在干预和反干预、“在”与“不在”之间立足。这也正是困扰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二律背反现象,实实在在混乱了研究者的视线。我们是以市场需要一定的国家干预为主要理由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的,但很多学者又正是以市场排斥国家干预为由来反对经济法学派,反对“国家干预说”。1998年10月在第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有学者就提出,现在是搞市场经济,我们老是讲国家干预,容易陷入经济行政法的陷井,使经济法难于被社会、经济学界接受。认为“市场失灵是特定涵义,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垄断阶段的现象,而在我国还未达到这个阶段”,还有一些到会学者也认为“国家干预说不能很好地反映经济法的本质”。(注:参见单飞跃等:《第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1999,(1)。及第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会议简报》第1期。  该会几乎成了对“国家干预说”的发难会。有意思的是,“干预说”的创始人及代表人李昌麒教授恰好此次没有到会。)这实际上只看到了矛盾的一面(市场排斥政府的一面),在反对一种片面之时,走向了另一种片面。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学说,既表明了市场需要国家干预,也正因为它调整国家干预,也蕴含了经济法要对国家干预进行限制、规范的思想,恰恰是“干预说”反映了两方面的要求。经济法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必须使政府有能力干预市场,同时又必须强制政府控制自己,在矛盾中生存。重心稍偏,即会滑入片面。因此,经济法理论研究人员必须有芭蕾舞大师的平衡技巧,在干预与反干预的互动中寻找均衡点,保障市场在竞争中能相对稳定、均衡运行。
  要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从我国的历史与现状来看,限制和减少国家干预来得更为迫切。我们是从全面的计划管制走向市场的,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调节。转轨时期,影响经济增长、阻碍市场发育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市场主体受到束缚太多,对市场效率最大的侵害来自政府不当干预。政府经济权力过于强大,缺乏有效约束;而市场过于弱小,无法抵制“恶政府”,对抗政府的强暴。我们迫切需要一部仅次于宪法的乃至具有“次根本大法”性质的经济宪法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明确、具体、有效地规制。不确定其经济宪法性质,不足以根本消除“苛政”现象,无法全面推广“有限干预”、“市场自由”等现代经济法理念。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长期影响,我们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了包办一切、越俎代疱的父母官角色,而不习惯作市场的“裁判”、“守夜人”。消除这种制度惯性,为市场自由成长提供一个理想的制度环境,应当是我们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为了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首先,我们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的模型,建立国家干预市场的标准、依据、程序,使国家干预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如上述,一些学者多年来力主的《经济法纲要》是很有必要的,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国家全面干预史的新生市场经济国家尤其需要有这样一部基本的法律,对国家和市场是何种关系、国家能作什么和不能作什么、市场主体的一些基本权利等这样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彻底改变政府无所不为、无所不能的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单行法规虽已涉及这些问题,但不可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对这些基本问题作出说明。通过在宪法之下制订这样一部经济宪法,用国家强制力推行市场观念,

推行现代经济法有限政府理念,使现代经济法理念深入人心。为了保障市场充分的自由竞争,这部法律应当体现和反映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少干预原则,因为我们的主要矛盾是干预过多。有的学者提出的适度干预原则,不仅不足以防止和减少国家过多干预,而且容易引起混乱。因为,适度干预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确定的参数或有效的数据模型,在具体个案中则也是很难把握的。如果在立法中确定这个模糊不定的标准,将会为以后的经济法实践、干预实践埋下无尽争论的隐患。而且因为历史惯性,我国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干预的本能冲动,适度干预很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任意越界的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政体,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的政府,都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制约政府本身的扩张。”(注:盛洪:《从经济自由主义角度看》[A].刘军宁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减少政府盲目干预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是,减少政府能干预的机会,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
  保障市场自由竞争,除了要重点解决国家干预过多的问题之处,其次,经济法要着重解决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问题。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问题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国有企业尽管经过了20年的改革,但是,效果不尽人意,国有企业境况每况愈下,“多数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仍由主管部门任命,生产企业负盈不负亏,40%以上的国有企业亏损,但依旧在政府支持下生存……国有企业仍事实上有行政级别”(注: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九五”估计与“十五”预测》[J].  经济学动态,1999,(4)。),  矛盾似乎仍然停留在改革的起始状态:国有企业不能享有充分、完整的自由竞争权利,不能成为真正独立、具有自然人一样人格的市场主体。而解决国有企

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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