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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


【内容提要】经济法应当回答和解决实践提出来的具体问题,这样经济法才能有所作为。而经济法要解决、能解决一些什么问题?这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范畴。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而具体任务则是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安全运行。
【关  键  词】经济法/自由/公平/效率/安全
    一、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长于“文字游戏”,热衷于概念探讨,满足于新概念、新观点的提出,而轻视应用与实践。对经济法的任务这样一个基础性课题,可能因为它的应用性太强,理论纯度不够,一直不被研究者重视。而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体系、特征等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则不厌其烦,不断提出新的理论,流派纷呈。事实上,“经济法的任务”这一问题关系到我们建立什么样的市场体制、市场体制下政府和市场是何种关系、市场需要什么样的政府等等这样一些基础性命题的破解。经济法任务的明确化,使学术界、社会大众能象对民法、刑法的根本任务一样,琅琅上口,不仅能使社会及政府对“经济法是干什么的?又能干些什么?”有一个明确、直观、具体的认识,有利于全社会经济法观念的推广和普及;也能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引导方向,把学者们的研究视点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来,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实践能有所作为。
  民法、刑法正是因为特定的目的性、社会功利性以及很强的应用性、实践性,渗透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观念、刑法观念才得以深入社会成员骨髓。而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刻意追求理论的纯度,追求形而上的满足,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应由经济法关注并予以解决的重要课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例如:1998年有关行业保护价的争论、SVCD与VCD之间的标准之争等等,  这些问题实际上都可溯源到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上——政府和市场是什么关系(政府在何时干预市场)。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应当是经济法学界的份内之事,却少见经济法学界的参与。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未深入参与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来,未能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前瞻性的方向指导,未能对改革实践作出应有贡献,满足于理论“创新”,满足于“注释”,这应当是20年来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应当深刻检讨的一个问题,这也是社会、其他学科对经济法研究回应较少的重要原因。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不应是中看不中用的“屠龙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不应当把抽象的理论满足放在第一位,应当“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经济和立法实践”,(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6—137页。)致力创建一个高效有序、自由平等的市场,有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贡献成熟、深遂的政府干预市场理论,为市场的成熟与发展提供有份量的“处方”。
  “回归”首先要搞清楚经济法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牵住这条经世致用的红线,我们的研究就能有的放矢,有所作为。而上述诘问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范畴。根据史际春先生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划分法律部门。史先生提出了新的律部门的定义模式:“给部门法下定义就是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五章第一节关于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论证。)如果此说成立,那么,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或者说经济法的目的就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经济法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自由
  研究经济法的任务,有必要了解其他部门法的任务,尤其是民法的根本任务,这不仅是为经济法的任务研究提供一个参照系统,也是部门分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之规定,民法的任务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作的民事权益”,应该说1986年的《民法通则》这种低调、谨慎的技术处理,在今天市场体制下仍然不失其准确、合理。民法是典型的私法,是市民法,私法正是通过其对私权的保护来完成其维护社会正当秩序任务的,正是通过对私权的提倡,赋予市场主体自由竞争权利,来弘扬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有人认为:“我国民法的根本任务是通过调整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来达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注: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第18页。)这种观点具有十分浓厚的计划、政治色彩,它和该论点的1988年版本没有多大区别。应该说民法是不承担也无力承担“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诸如此类的任务的。民法并不具有直接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如果在立法中,在某些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直接具体设定以“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公有制”为直接目的的条文,那么,民法就不再姓“私”,而是姓“公”了,该条文不再是民法范畴,而是经济法、宪法范畴了。民法的任务是:通过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那么,确定市场主体权利毫无疑问不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经济法理论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经济法正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避免权利滥用,用国家之手来干预市场,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经济法的旗帜上写着“权力”两个大字。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那么研究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国家为什么要干预经济或者说国家干预市场要达到什么目的,从这一视点出发,我们更容易导出经济法的任务。如上述,国家干预市场,仍然是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市场效率的充分发挥。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首要的、根本的任务仍然是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一般认为,通过民法来保护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来达到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民法通过确认“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基本原则,并在此原则下通过细密的规定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完全的自由竞争权利,以此保障市场的完全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效率,从而推进经济的发展。“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越强,则交易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增长。”(注:王利民:《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1996年(  4)。)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力主合同自由原则,认为“检验统一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注:同上注,并参见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J].法学(沪),1996,(2)。)所以,人们总是习惯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为民法份内之事,而非经济法的任务。
  应该说确保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市场主体间充分地开展竞争,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之一。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同样要以这个总任务为根本目标,不能例外。我们之所以抛弃计划经济体制,而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是因为后者比前者更有效率,更加经济。而市场效率、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发挥,是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前提的。政府只要能保障市场充分的自由竞争,市场自会发挥其效率,达到政府高效配置资源的目的。所以,市场固有逻辑及以市场为主导的体制逻辑决定了经济法的根本任务仍然是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效率、稳定(也是我们将确立为经济法任务的东西)都是以自由竞争为前提条件,生长在自由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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