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商法论文 >> 正文

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中的评定私自更换的,私自更改悬赏广告规定的评定标准,违背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评定程序的除外。
(三)对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探讨
对于普通悬赏广告,数人先后完成悬赏行为的,只有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而优等悬赏广告,只有在实施行为人中评选出的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当然各优胜者间还可能存在等级。这些都不存在争议。
对于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一般认为应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依悬赏性质或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是悬赏金额,以抽签确定的除外)
这对于数人属于同一类型、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是适用的,如征文广告征得同一类文章。但对于不属同一类型、不起同一作用行为,又应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呢?
如:湖北省公安厅悬赏缉拿要犯,曾发出悬赏广告:以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20万元奖励。此广告存在的问题有二:一、广告原义指定内容肯定是想将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在内,但对于破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的奖赏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奖励,即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自身职责所在,而悬赏广告是民事行为,二者混淆在一起显然不合适。二、悬赏广告内容不明确,未规定对数个提供线索的群众及破案有功单位和人员按何比例来分配奖励。
在这里,若仍然机械地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必然显失公平。因各人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有的线索直接构成了案件的逻辑体系,有的线索只是从侧面起到了佐证。则我认为依据各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来判定金额比例应各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各当事人所起的作用又是十分难以衡量的,应该如何来认定呢?应该认为在此案中,有可能获得奖赏的行为人至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提供了线索,并且此线索是整个案件逻辑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的。对这类行为人应该给予最高级别奖赏,因案件少了哪一环节都无法完成侦破工作。当然,对这类行为人内部应该按均等比例来分配。二、是对案件提供了辅助线索,不是整个逻辑体系中的环节,但可起到间接证明作用,对这类人,因其也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应给予适当奖赏,但不应高于第一类行为人。内部也按均等比例分配。三是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和人员,职务行为本属法定义务,上级机关对于职务行为的奖励也应属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不应在悬赏广告中探讨。但悬赏广告其单方行为的性质,使得其效力一经发布即确定。故我认为也可以在可以在此一并分析。公安机关及人员也应按其作用大小来与提供线索的群众一并来分配金额,这里有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和人员是总体的指挥者与具体的执行者,从整体上看作用显然大于各个线索提供人,则仍完全按作用来分,大部分奖金又都会被公安机关和人员拿走,而悬赏广告本来就是公安机关发布的,这对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利益十分不利,更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故依公平原则公安机关及内部人员所占比例不应大于第一线索提供人,这即有利于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利益,又可以对广告发布人作出此类悬赏广告作出限制。

因此案件推而广之。我们为对数人同时或在同一时间段(适用不属于同一类,不起同一作用的)完成指定行为的,应作出如下搞定:
1.  对于同一性质,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为,数人先后完成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以均等比例来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由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2.  对于不属于同一性质,不起同一作用的指定行为,数人在同一时间段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金额分配的比例;对其行为能够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最高奖励;对其行为不构成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适当奖励,级别要低于前款行为人;对于指定行为是其职务行为的,奖励级别低于第二款行为人
3.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2条不同声明的依其声明。
对于完成指定行为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期间,综合考虑《民法通则》及各国立法应依1年为宜。即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给予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可以对悬赏广告一节作出如下规定:

1.  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人对实施或者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2.  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一经发布,不得撤销。除非有下列事由出现:
(1)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的完成对广告人已无实际意义的;
(2)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已由其他途径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广告人已无实际履行能力的。
以(1)(2)事由撤销广告的,须于指定行为完成前,应采用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似发布。对实际行为人支出了合理费用并能够证明的,应予以赔偿,以广告中声明悬赏金额为限。
以(3)撤销广告的,应尽快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发布。
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在原广告基础上又达成协议的,视为对原广告的补充,可按新协议履行。
3.  悬赏广告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序良俗时,悬赏广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4.  优等悬赏广告,指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实施指定行为人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仅该优胜者享有悬赏金额权利的悬赏广告
有前款情形,由悬赏广告所定的人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广告中无指定判定人的,再由广告人予以判定。
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标准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程序违

背的除外。
5.  悬赏广告中指定的同一性质,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先后完成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有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悬赏广告中的不属于同一性质,不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金额分配比例。
(1)对其行为能够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最高奖励;
(2)对其行为不能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一定奖励,数额须低于(1)中的行为人;
(3)对指定行为是其职务行为的,数额要低于(1)中行为人。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2款规定不同的声明的,依其声明。
6.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也有权请求给付悬赏金额。
7.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自完成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给付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8.  悬赏广告中对于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不明确,发生争议的,完成悬赏行为的人可以同广告人协商确定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主编  《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梁彗星主编  《民法典草案》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374.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商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