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对象、具体保护措施和手段等方面是有基本通性与共识的。但是,鉴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立法技术、市场成熟程度、法制基础等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在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主要如祖国大陆的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较小,未能将公用事业服务、医疗服务、房地产买卖等消费关系纳入其中,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一些;在经营者故意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最高额方面,台湾地区要高于祖国大陆;在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方面,台湾地区规定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以消费者名义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提起诉讼的制度具有特色和实效,祖国大陆缺乏此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削弱了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实效功能;台湾地区规定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级别、不同的地域以及不同的性质上又有所交错、重迭,在方便了消费者的同时难免会影响解决消费争议的效率,等等。相信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以及立法和司法会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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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