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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


得商榷。  
基于我们现阶段还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发展时期,宏观经济市场与微观经济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商事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还有很多,商事主体自身内部体系还有待健全,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商事法律中适当的偏重于对商事交易安全之保护还是有其现实的意义与价值的。但是,随着商业市场的逐步健全,商法价值的总趋向,还是应逐渐向效率价值方向倾斜。因此,在一个较完整的法制体系中,安全价值并非商法所特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也要极力的保护法益的安全。商法中的安全价值往往通过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已经加以了较宽泛地保护,而唯有交易之效率价值,才是真正体现商法根本特性的价值,因而也就成为商法中最优位的价值。13  
笔者认为,中国未来商法价值的发展应该以保障效率价值优先于保障安全价值。这并不是一种刻意地追求,更非“××政策”和“××口号”所能动摇。这种发展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一种制度要存在并根植于社会,就必须顺应社会对这项制度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安全固然重要,可这仅是自然理性对法律普遍性的呼唤,而商法之矛盾特殊性却更多的体现于商事法规对交易效率的促进之中。简化交易程式,便捷交易活动是现代商行为法的最主要功能,而效率价值才是商行为法的根本价值。14
当然,笔者也并非在此鼓吹“效率绝对化主义”、“效率法西斯主义”,而只是尝试性地探讨商法在稳定中渐变的发展趋势。由其对于当今中国,改革的步伐更要谨小慎微,前进的方向更有反复探究,详加论证。否则,历史上那段“非理性”的剧目又将重演。
新  探
在商法立法史上,法国于1807年的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商事立法模式与瑞士1912年民法典开创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有不少国家在追随。15  其中以荷兰民法典中所采之民商合一立法体系位极端。我国目前所采取的立法体系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于是多年来,法律人们围绕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争论不休。也有学者写文章16从民法与商法的分合(从商法独立性的角度)来谈商法的特性与价值。而真正从商法作为法这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所应当具有的法理价值和制度价值来探讨的文章并不多见。基于此,笔者试从商法作为法所应当拥有的基本价值出发,试图从抽象的法理学与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相结合的角度,对商法的价值,以及各种价值间的内在体系结构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探求。17
商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历程,一直以来他都是商人们的“自由宣言”与“权利宪章”。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宪法与民法对于平等、正义、安全与秩序进行抽象的概括性保护后,商法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将权利不断的变为现实。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之所以能够存续于世间,是以其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敏捷性、进步性相联系的,而在商法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成为实现这些特制属性的最有力的前提与保障。由是观之,商法的价值体系内容是和谐一致的。从矛盾之普遍性而言,其具有作为法所拥有的一般性价值,从矛盾的特殊性而言,商法以其效率、安全、快速等特性价值长存于世间。没有基本价值的商法将极有可能成为使法益濒临危险或实质侵害之中的恶法。但没有特殊价值的商法,又将失去其独立地位,被它法所包容。因此,商法的价值应当包括其一般价值与特殊价值。从而真正构建商法学内容严密的价值逻辑体系,形成商法在特定情况下所应有的价值取向,保障商事交易活动的顺利公平快速稳定地进行,为商法之未来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指明前进的方向。
尾注:(1)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P208;
(2)[美]普拉诺等编著,  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P187;
(3)胡颖廉  商法的精神——从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转变析商法存在的意义;
(4)徐学鹿  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P19;
(5)王保树  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P29;
(6)王保树  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P29;
(7)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P251;
(8)江山  著《广义综合契约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P256;  
(9)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P225;
(10)对于不同性质的商事主体的资格获得,有如下设立原则:自由主义特设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强制设立主义。对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的成立也须经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等严格程序。参见马俊驹  余延满  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P149;
(11)张国键  著《商事法论》三民书局印行,P43;
(12)张文显 &nb

sp;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P246;
(13)吴爱辉《论商法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  载《喀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
(14)顾培东《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思考》,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15)周林彬  任先行  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6)参见《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性格》李康宁  《理论与现代化》2003年第1期;王小能  郭瑜  著《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和海商法的角度》载《民商法学》第2期2003年,P90.
(17)其实就商法的价值问题,可讨论的角度和思维的方式还有许多,比如有人秉承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商法的精神与价值是在商人自治法逐步向商事成文法演变过程中,随其历史的积淀与进程形成的价值;有人从商法价值的内部逻辑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出发,探讨何种价值优先的线形结构价值论问题,抑或三角制衡关系的均衡价值论问题;甚或以格式合同为例,探究商法内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还有的人提出,商法的价值并非一种静态的价值,而是在运动中形成的动态价值理论;也有人从国际商事合作的通例为切入口,谈商法在国际经济与商贸来往中,一体性与贯通性的价值;甚至还有人主张商法无价值论。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观点与理论着实为理论界对于商法价值的讨论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引起了不同观点间的学术争论,而这对于商法价值理论体系的深入发展是大有益处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美]普拉诺等编著,  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3)胡颖廉  商法的精神——从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转变析商法存在的意义;
(4)徐学鹿  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5)王保树  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6)江山  著《广义综合契约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  
(7)张国键  著《商事法论》三民书局印行;
(8)马俊驹  余延满  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
(9)吴爱辉《论商法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
(10)周林彬  任先行  著《比较商法导论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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