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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管办公室批准需要考虑的法定要求
  根据银行法第534(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主管做出批准命令,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拟设分行应该按照监管办公室主管批准的形式存放一定的不受束缚的资产在加拿大,该资产的总价值应根据加拿大银行法第308(4)条规定的会计原则来确定。(2)根据银行法第536(2)条规定,提交一份针对分行主要官员的代理人权力的文件;遵循银行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3.监管办公室主管和财政部长要求的其他条件
  每个申请人,应该满足外国银行分行进入加拿大银行市场的某些最低标准,具体而言包括:(1)申请人应该表明其风险资本比率满足了国际清算银行及监管办公室所要求的最低国际标准(注:The  minimum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and  set  out  in  OSFI's  Guideline  A-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2)申请人必须有充足的规模、经验和良好财政来支持其在加拿大的分行的发展。为此,申请人应该满足如下要求:并表资产最低不少于50亿加元(注:如果是设立贷款分行,则不需要满足该项条件。);有可查证的国际银行经营记录;过去5年有着良好的金融行为;在其母国管辖下拥有广泛持股的母公司(注:Widely-held  is  defined  in  the  Bank  Act  as  a  body  corporate  that  has  no  major  shareholder,i.e.,a  person  who  beneficially  owns  more  than  20  per  cent  ofany  class  of  voting  shares  or  30  per  cent  of  any  class  of  non-voting  shares.)。(3)申请人必须能够详细解释其在加拿大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4)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家企业,该企业将根据监管办公室的要求向其提供财务会计并就任何对申请人的稳定性和全球声誉有影响的重大发展向监管办公室报告。
  4.申请人应该提供的其有关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必须提供下列信息:
  (1)一般信息。申请人拟经营其加拿大分行所使用的名称;拟设分行的地点;拟设分行的主要官员或者联系人的名称、头衔和电话号码;授权监管办公室与联系人讨论申请的信函。(2)公司的授权证明。申请人董事会做出的关于授权设立外国分行决议的确认件;申请人组建公司的文件,表明公司组建的日期、公司的法律管辖、许可期限、管理总部和基本商业地;公司的准据法和修正案等。
  (3)申请人的业务。简述申请人的历史,包含了对其国际银行经验的描述;简要概括申请人在其母国和国际管辖范围内从事的通常银行业务;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相关联的实体在加拿大将要从事的任何业务,在加拿大维持的银行分行或者设立、维持、并购一家自动银行机器,远程服务设备或者类似自动服务,或者从这些机器、设备或服务上接收数据,那么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些相关的信息(注:Name,location,and  detaileddescription  of  its  activities  in  Canada;and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Part XII  of  the  Bank  Act  that  the  applicant  believes  provides  authority  for  theapplicant  or  any  entity  associated  with&nb

sp; the  applicant  to  continue  to  engage in,or  carry  on,these  activities  in  Canada.);如果申请人获其关联机构在加拿大有收购或者获得控制等活动,申请人也应该报告相关信息。
  (4)申请人的所有权结构。(a)申请人及其关联机构的机构许可应该表明申请人及其最终母公司的所有子公司;申请人、最终母公司、申请人与其母公司的关联机构之间的控制链上的所有实体;以及申请人持有10%以上表决权或者25%以上股权的所有实体。(b)对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受益持有10%以上任何类型股份的任何人的名称、地点,股份的数量和股份的类别及其归属等。(c)针对申请人或者其最终母公司的任何表决权协议或其他现存的涉及控制权安排协议。(d)申请人的董事或者执行官对申请人所持有的各种股份类型及其股份的总数。(e)如果外国政府或者其政治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等对申请人持有股份,则应该将他们对申请人干预的情况作一概述。(f)申请人在加拿大的非银行关联实体或者与申请人联合的实体的名单。(g)申请人、一个控制申请人的人或者与申请人联合的实体,控制或有着重要投资的每个实体的名称、地址和主要业务等。
  (5)申请人的财务信息。最近五年的主要财务信息;申请人母国与加拿大在一般接受的会计准则及银行监管要求方面存在的主要差异;一份存放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近五年的可公开的文件;一份由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关于任何控制公司和申请人的最近报告;根据申请人母国管辖方法以及基于加拿大监管办公室的资本规则所作的详细资本计算;申请人以及任何外国母银行资产质量方面的信息;一般补贴方法的详细说明;信贷损失总补贴对于最近一个季度及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表内外信贷相关损失的覆盖情况;其他信息。
  5.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对拟设分行的三年业务计划。申请人设立分行的原因;分析加拿大分行

加拿大外国银行分行准入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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