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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借鉴与启示


余执行回来的全部为物资。从这个统计结果看,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执行率低,且执行回来的大部分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地产、荒山、荒滩、车辆等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收回这些非货币财产,银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相当部分借款企业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至此,大家都抱着一种想法“有财产比没有好”。如银行拒绝接收这些财产,可能一无所获。另外,在收回这些财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时,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有时因评估行为不规范,往往造成高估,使银行收回这些财产时,又损失一大块。存款对银行来说,是一种“硬约束”,存款到期非清偿不可;贷款对借款来说,是一种“款约束”,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时,银行无能为力,只能让其损失,或收回一些“破铜烂铁”或其他一些很难变现的财产。
  从对某银行自1993-1996年期间从事贷款业务的情况来看,从事这项业务基本上是亏损的。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带有一定普遍性。造成亏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商品市场不发达,银行依法收回的股票、债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不能通过市场转让而变现,银行的信贷资金沉淀为物资,“活钱”变成“死钱”。二是《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范围过窄和处置抵押物、质物的环节多,造成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大,周期长。尤其是对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的规定,不利于市场流通和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义务。三是分业经营的规定捆住了商业银行的手脚,限制了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施展“拳脚”的空间。一旦法院将抵押物、质物拍卖或变卖成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努力失败,银行只有接受这些非货币财产,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过户手续,而成为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股东。虽然出现这些情况不是商业银行主动为之,但事实上商业银行已涉足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等。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有禁止性规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银行却实实在在地不得已地在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或者想方设法地但风险很大地从事这方面的业务。对此,商业银行进退两难。
  三、《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借鉴与启示
  1.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情况来看,混业经营并不必然导致金融业的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加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分业经营将向混业经营转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便于监管,抑制商业银行的不规范行为,但同时产生了条块分割、金融市场不统一、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单一、不灵活、风险高度集中等弊端。分业经营制度,英美为典型代表。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早期的银行经营理论“商业性放贷理论”(真实票据论)[2](第93页)。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的负债多为活期存款,流动性要求高,因此商业银行的资产业业应集中于短期自偿性贷款,且贷款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以真实的商务票据作抵押,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据此理论,商业银行不宜发放长期贷款、消费贷款,更不能将银行资金用于债券、股票及实物资产等高风险、低流动性的投资。英美实行分业经营是有其经济基础的。英美较早发生工业革命,资本原始积累比较充分。尤其是英国,垄断资本长期处于世界垄断地位,工商业拥有巨额利润和资本积累,因而其经营活动不必借助银行的长期资金支持。而美国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国民经济得到超常发展,成为战后头号经济强国,企业积累了雄厚资本,其工商企业自有资本占资本总来源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加之其国内资本市场较发达,其企业外部融资也较容易,故企业对商业银行依赖较小。但是,导致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是1929-1933年的大危机。
  分业经营制度,其优点在于:(1)有利于政府和中央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调控和管理金融活动;(2)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与投资,防止银行以客户的存款投资于证券,获利归己,风险或损失留归客户或转嫁给其他机构;同时可以避免证券市场和企业的经营风险对银行产生冲击,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产生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3)对银行垄断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自由竞争局面的维持。其缺陷表现在:(1)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壮大,削弱了本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2)使商业银行缺乏资产经营的灵活性及内部损益互补的机制,资产单一化致使风险高度集中;(3)不能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不利于密切银企关系,不利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
  德国实行混业经营,其主要原因是德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程度较低,加之战争对经济的毁灭性破坏,企业的资本积累极其有限,资本市场不发达,无法与英美等国相比,工商企业的资金需求高度依赖于银行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前几年金融秩序的混乱是由于银行经营了证券、投资业务,且我国加入WTO后将迫使国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银行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允许商业银行以证券形式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融资,以此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其优势体现在:(1)全面的业务范围给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拓宽了业务收入来源,增加了经营上的灵活性与主动性;(2)较之分业经营而言使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整体稳定性;(3)可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利于银企的发展,又密切了彼此之间的关系;(4)有利于动员社会储蓄,并使储蓄向投资转化。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的各自优势正是对方的劣势,两者存在互补性。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加快,分业经营正向混业经营发展。20世纪70年代,爱德华·肖与罗纳德·麦金农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提出了银行综合经营、鼓励竞争的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对各国的金融改革都产生了影响。近年来,有些国家提出了“一步银行”的构想,即银行向客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服务,形成了一股世界范围内的全能化浪潮。美国此次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典型代表。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业化程度不高,企业资本的自我积累极其有限,且资本市场不发达,工商企业的资金需求高度依赖于银行。这些情况决定了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只是暂时的,其发展方向是混业经营制度。
  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壮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

,转换内部经营机构,迎接世界经济的挑战。
  鉴于我国传统经济的弊端,自1978年开始我国对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是首先从农村开始的,1978年下半年实行了以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和1980年开始对国有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利改税等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革措施。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对传统的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是进行金融组织创新,组建新的金融机构,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如1979年2月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的建制,1979年3月决定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1979年8月决定将长期隶属于财政部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4年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1979年还决定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还批准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改革传统的信贷资金供给制的管理体制,扩大专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三是改革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业经营局面,成立了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四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国家组建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这个即绕不开也不得不解决的“硬骨头”日益凸现。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国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其目的和出发点是好的。但有几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虽然国家有关部门赋予它们很大的经营权利,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其权益没有法律保障。二是金融市场不健全、不发达,资产公司无用武之地。三是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的资产以2700亿元为限,但这只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借鉴与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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