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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梁华仁法律论文网


,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减轻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2、 社会管理层面的控制对策
(1)、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立,树立威信,提高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整顿治保、调解等组织机构,改变其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削弱宗族组织的影响力,阻断个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控制模式。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灰色人群)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对“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教,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亲属密切配合,落实“两劳”人员工作,稳定生活,减少其重新犯罪机会。对于“灰色人群”,基层组织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走向犯罪之路。旅馆业、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是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温床,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渗透的场所。同时,枪支、爆炸物、毒品、色情等不良需求也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对上述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对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减少黑社会性质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3、 文化层面控制对策
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把多元的价值观纳入到主体社会的价值体系中,从而控制犯罪心理的形成,防止犯罪行为的外化。我们认为,文化层面控制对策是抑制犯罪心理的生成进行心理控制的重要途径。文化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的独特方式,诱发或者维持着犯罪,它的影响方式是隐蔽的,又是持久的。据有关学者考证,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精神支柱。[11]所以,针对这种犯罪亚文化,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显得格外重要。
(1)、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主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协调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既允许个人价值的选择,又要充分保持主体社会价值体系的权威性,使个人内心的隐性价值意识和社会显性价值意识相吻合,以控制犯罪心理的外化。
(2)、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黑社会犯罪、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4、 法制层面的控制对策
“对付理性的犯罪就要用理性选择”。法制层面控制对策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最直接、最有效的控制方略。
(1)、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①、制定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法规。考察控制黑社会犯罪法律体系,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黑立法,如意大利:《黑手党悔过法》(1991年)、《特别法令第306条法令》(1992年);美国:《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缩写为RICO);日本:《暴力团对策法》(1991年生效,1993年修订);香港:《社团条例》;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台湾:《组织犯罪防治条例》(1996)。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初步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正处于发展阶段,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经济的双向流动进一步加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力度将必然加大,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逐渐成长为典型黑社会组织,“这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和发展的规律。”[12]一旦出现了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却无相对应法律法规可依据,实务部门易陷于被动。因此,将黑社会组织犯罪以及对其社会预防、司法预防,纳入立法视野,制定专门的反黑法规,刻不容缓。
②、完善现有的刑事反黑法律规定
实体法方面。在97年刑法制定过程中,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人认为我国并没有出现象国外黑手党或历史上青红帮之类的犯罪。司法实务界亦没有为刑事立法提供足够的黑社会方面的案例资源的支持,理论界也没有对黑社会方面犯罪现象进行总结,或者还有一个原因是有关部门或人员不愿承认我国已存在黑社会的现实,结果,整个反黑刑事立法在整体上存在明显缺陷,即:缺乏超前性,缺乏完善性,缺乏配套性,刑罚缺乏针对性。[13]我们认为,对现有实体法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A、调整完善现有罪名,增设若干新罪。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使刑法的规定有适度的超前性,以防止出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而无法可依。笔者不同意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分别作为一个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的观点。[14]理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二者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划分,从发展阶段上看,界限也不明显,何者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何者符合加重犯罪构成,无具体标准,实践中不易把握。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使之与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罪的刑法规定相对应,以满足刑事立法和罪行法定原则的完善性要求。 [14]
B、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不易侦破等特点,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或增加对

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减免刑和人身保护制度,为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有力武器。
C、完善累犯体系,建议增设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即:因黑社会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D、修改现行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黑社会性质发展趋势来看,其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反控制力量逐步加强,社会危害性将更为严重。因此,应在原有基本刑的基础上,增加“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这一点上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建议增设高额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再犯能力。
E、为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对单纯参加、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又退出的;或者被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一般成员架起后退的“金桥”,以利于他们悬崖勒马,改恶从善。
程序法方面。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性,在程序法方面亦应作出和一般犯罪不同的诉讼制度设计。主要表现在:
A、 延长提起公诉前的羁押期限,以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获取充分证据。
B、 慎用保释制度,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利用保释之机,串证、逼迫证人毁灭证据。
C、采取特殊证据制度。如允许更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例如密拍、窃听等。但对技侦手段的使用应有必要的审核核准程序,以防止滥用、侵犯人权。);适当放宽秘密侦查的限制(如受控制的假释、交付、特情、卧底);采取特殊的证人制度(强制作证,接纳污点证人、卧底证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2)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其他法律体系。
①、加大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力度。洗钱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巨额非法收益合法化的必然途径,打击洗钱犯罪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对洗钱行为的预防却需要动员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以阻断黑金漂白的途径。主要包括:A、储蓄实名制度。B、严格企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制度。不允许多行开户,逃避监管。C、可疑交易报告制度。D、重大交易审查制度。E、外来投资的资金来源审查制度,以防止境外黑社会组织以投资设厂的名义转移资金,向境内渗透。
②、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相关立法。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贿买方式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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