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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补充调查;不仅要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审查承办人的办证程序是否合法,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是公证办证程序的重要环节,负责公证业务审批的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派的公证员,如果不负起办证程序的监督责任,公证办证程序就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要具体明确,使审批不流于形式。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还应当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议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4、严格的公证责任制度。
  一个行业的信用,是靠长期的积淀形成的,预示着其前途和未来。任何时侯,公证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要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公证质量评判标准和监控制度,加强对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厉处罚压价竞争、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公证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清除出公证队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5、职业继续培训制度。
  一要加大在职公证员学历教育的力度。从各方面创造条件,力求所有执业公证员在规定的时间时达到公证员的任职资格。在规定的时间里未达到任职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公证岗位。中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正在努力开展现有公证员的学历和专业素质、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理论素养高,专业素质精的高层次公证员人才,并努力做到2006年底45岁下的公证员达到法律本科学历;强化公证员在职培训。优化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与公证员相配套的公证员职业培训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全面提高现有执业公证员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制定和落实中、长期及年度公证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规划、计划,开辟多种渠道,为公证员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定期选派优秀公证员到国外学习和培训,培养一批精通法律和外语,能够熟练办理涉外业务和各种复杂疑难业务的公证人才。职业继续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培训方法,着眼于提高公证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着力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还要注重公证员职业气质、职业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适应公证员职业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公证员整体素质。
  6、适当的公示制度
 “公证需要启动改革--重塑性的改革,而传统公证固有的‘诚信’也将在这样的改革中获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深刻的内涵”。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必须遵守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理性的工作程序。只有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办事,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证质量,切实维护公证信誉。也只有公开办证程序,方能保证公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监督公证员依法定程序办证。一般来说,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公开办证地点、公开机构职能和运作方法、公开人员名单、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办证信息、告知制度、咨询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获及信息制度等。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就向社会公示了包括“开展文明服务、实行限时服务、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执业、推行便民服务、实施法律援助”等。服务承诺,公开上述制度,可采取办证程序上墙、设立公示栏、监督箱、发放服务卡、定期设立义务咨询台、召开公证座谈会、创建公证网站等形式。这样,公证程序就能为当事人所知晓,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证、申办公证并积极参与监督以达到防止公证员滥用权力的目的。
  四、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不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同伴的舆论的畏惧。”赫胥黎的这句话尽管有失偏颇,但是他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完善广泛的社会化监督体系,应当从监督的频率、程序等方面完善相应的举措,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1、建立诚信级别评价系统。
  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公证处不分大小、体制、运行模式,均以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评审,凡没有违反规则可获及高诚信级别,相反则降低诚信级别等级,定期向社会公布。如设立“诚信奖”,以表彰诚信的公证处、公证员;而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业内反映强烈的公证处、公证员,应查实严办。
  2、设立道德评审委员会。
  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司法及司法行政相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应设立道德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公证处和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级别评审。本文认为,道德委员会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诚信级别的公证员组成,组成人员可设3人、5人、7人,实行民主集中制,任期1-3年,可以连选连任。
  道德评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⑴对公证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品行操守进行评价;⑵决定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后的惩戒措施;⑶以道德评审委员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⑷进行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⑸处理涉及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其他事项。
  道德评审委员会对公证员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⑴每年末对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评价;⑵道德评审委员会提前公布被评审的公证员名单,并向社会征集意见;⑶评审采取无记名

投票的方式;⑷为增加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增强透明度,实行当面唱票;⑸对外公布唱票结果等。
  3、建立诚信记录。
  结合诚信级别评价系统的评审,对所有公证处和公证员建立诚信记录台帐,并作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和惩戒的依据。
  4、交纳公证员执业许可费、身份保证金。
  公证员执业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公证员执业许可费、身份保证金,以保证公证员在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法国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人未支付许可费也可以执行职务,得必须根据下列规定的标准缴纳身份保证金。”《西班牙公证人职业法》第14条也规定了“公证人在其事务所就任时,作为执行职务的保证或担保,应根据各地区的条件,把有年息的公债券提存国库,或以自己所有的在郊外、或在市内的不动产中所产生的年收入提供担保。缺乏这些担保时,应停止业务,直到满足止。”意大利则根据1913年法律,规定所有公证人必须交纳执业保证金,用于公证执业责任赔偿。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执业地的不同而不同,最少3000里拉,最多15000里拉。
  五、提高公证诚信的物质保障程度,完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
  1、完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要进入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有能力、讲信誉、负责任,特别是公证行业是以公信力为生存依托的职业,这一点更加重要。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由于公证处长期采用行政体制,造成绝大多数公证处缺乏必要的资产,一些公证处经济不独立,一些公证处不仅没有任何资产,甚至连正常办公都十分困难。目前的公证处大多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如果不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等有效的赔偿保障机制,公证责任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公证行业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处的公证员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金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经营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处。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行业的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
  公证责任保险实行索赔发生制、浮动费率制,保障率高。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部,最高赔偿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1000至1200倍,基本满足了赔偿工作需要。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地区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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