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
,④把不孝立为最大的犯罪;又如唐律中的“十恶不赦”,其中有六恶是不道德行为(如:“四恶谋恶逆”即殴打亲长,“六恶大不敬”即冒皇帝尊严,“七恶不孝”即不养老人不敬夫,“八恶不睦”即打丈夫,“九恶不义”即官吏犯上,“十恶内乱”即通奸)。由于在道德建设中充分运用了道德立法手段,树立了道德上的权威,从而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内化,前所未有地增强了道德的调节功能,使道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得以维持几千年的最主要的精神力量。
总而言之,道德立法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很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它能促使社会成员“行善若性然”,使某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使国民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高度责任感,而这正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道德立法的范围及内容
如上所述,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无论从社会性的层面来讲,还是从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而论,都需要道德立法。然而,就具体而言,它又有特殊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状况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这一立法的内容,包括爱情、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我国社会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观念,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已发生较大变化,这相对于过去那种守旧、封闭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在这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的退步。如在最近几年以来的婚姻关系上,夫妻一方感情走私搞婚外恋即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较为严重,被人称为养“小密”的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已经公开化。这些个声称“要追求有爱情的婚姻”而喜新厌旧,对其不道德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似乎富裕起来的浪漫风流生活中必需具备这一“规格”。然而,这种非法的同居或姘居,导致了一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拆散了一个个本来温馨的家庭,有的甚至由此引发了实不该发生的血淋淋的案件。事实上,作为社会现实存在的婚外恋,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婚姻的“杀手”。但是,优良的传统习惯,现实的社会舆论以及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对那些品德恶劣之徒却显得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影视、文学作品对婚外恋偷欢成正果的“误导”,婚外恋在人民的舆论中,态度严厉者责以道德败坏,态度宽容者还可能送去份理解。这种似是而非、糊里糊涂的意念,不仅影响着成人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且还毒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据报载的上海市的一份调查报告的数据表明,青少年对婚外恋的看法和态度,其中认为“婚外恋是美好的”,大学生的比例是近40%,高中生的比例超过50%,初中生的比例竞达75%。如果按照这样的看法和态度去建立未来的婚姻,就难以想象今后的婚姻关系上的道德将会怎样。由此看来,要解决社会转型期非法同居、姘居或事实上的妻妾共存这种不文明现象,及时解决制止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常、不道德问题,就必须把爱情、婚姻和家庭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使违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既能保持现有家庭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弥补我国现行《婚姻法》之不足。
我们知道,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历时近20年,但在中国社会与世界现代文明的碰撞与交融、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婚姻关系发生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它已难堪重负。而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仍以离婚自由为原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离者财产平分,抚养费平分,这样的原则,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公正的。因为对于此类案件的过错方来说,不痛不痒,若无其事;对于那些没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水性扬花的已婚者追色逐艳、放荡淫乐不能不说是一个可乘之机;对于那些赤裸裸的“插足者”来说,只要披上爱情的外衣,就可以在神圣的法庭上挤掉他的合法配偶,且畅行无阻,这又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不足。虽然《婚姻法》正在修改之中,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三插”案件中的过错方和第三者能够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教育当事人,而且对那些企图违反家庭婚姻道德的人具有一种威慑作用。同时又能帮助、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在婚姻家庭道德问题上需要立法,而且较为突出的家庭型期社会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就会日趋沦丧。
其次是作为人类道德生活特殊领域中的职业道德立法。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正当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及其必备的道德品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有一个职业道德问题。道德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本行业业务工作完成起道义上的保障作用。但在社会转型期,有些从业人员因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不讲职业道德,不履行职业义务,甚至将职业良心商品化。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给予解决,我们就会失去应有的职业信誉,从而导致整体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就拿国家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来说,他是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实现和国家能否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其实质是一种具有示范效应的政风。它的好坏,对民风及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我们要依法治国,而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马克思所说,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而法律运用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一个执法、司法者的道德水平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影响着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这已成为共识,司法部门也正在致力于法官队伍的整顿,以消除司法腐败。尽管如此,但司法、执法者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原因何在?其中之一,就是有些人缺乏自觉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在动力。因此,通过职业道德的立法,使执法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或效力,并对其进行硬管理,即依法管理,这可以说是消除司法腐败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它要求每一个从事正当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而且每个人对企业、人民、社会和国家都负有义务。如果不借助法的认可和支持,“应当做的”未必做,“不应当做的”未必不做,这样,一方面职业义务的外在要求难以转化为内在的职业责任感,职业义务不能履行,职业道德自律的升华就无从谈起,职业道德的价值目标也
最后是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全社会性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社会公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私人关系方面,在公共场所中处理人群关系方面,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方面应遵守的一般道德规范。它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一个人如果连公德都不讲,那么,要他信守更高层次的道德,也就无从谈起。从另一方面讲,公德又是社会道德风尚乃至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破坏公德损害的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它危害极大,影响极坏。而在转型期的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所扮演的角色的暂时性、人口的流动性和由此带来彼此陌生,又使社会个体处于最缺乏监督的状态中,从而最容易违背公德。这时,唯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规范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才能使社会生活的秩序正常化。在这一方面,虽然现有的关法律已有个别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提出了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类似的规定其他部门法中也有一些。尽管如此,但仍然有一个需要完善的过程。这是因为,社会公共生活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拓展,还会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现有法律在某些方面的个别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公德的全面加强,而且还缺乏前瞻性。应该看到,社会公德是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的主要影响者,它对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都起着广泛、深刻、持久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此,在 《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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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道德立法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很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它能促使社会成员“行善若性然”,使某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使国民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高度责任感,而这正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道德立法的范围及内容
如上所述,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无论从社会性的层面来讲,还是从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而论,都需要道德立法。然而,就具体而言,它又有特殊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状况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这一立法的内容,包括爱情、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我国社会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观念,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已发生较大变化,这相对于过去那种守旧、封闭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在这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的退步。如在最近几年以来的婚姻关系上,夫妻一方感情走私搞婚外恋即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较为严重,被人称为养“小密”的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已经公开化。这些个声称“要追求有爱情的婚姻”而喜新厌旧,对其不道德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似乎富裕起来的浪漫风流生活中必需具备这一“规格”。然而,这种非法的同居或姘居,导致了一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拆散了一个个本来温馨的家庭,有的甚至由此引发了实不该发生的血淋淋的案件。事实上,作为社会现实存在的婚外恋,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婚姻的“杀手”。但是,优良的传统习惯,现实的社会舆论以及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对那些品德恶劣之徒却显得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影视、文学作品对婚外恋偷欢成正果的“误导”,婚外恋在人民的舆论中,态度严厉者责以道德败坏,态度宽容者还可能送去份理解。这种似是而非、糊里糊涂的意念,不仅影响着成人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且还毒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据报载的上海市的一份调查报告的数据表明,青少年对婚外恋的看法和态度,其中认为“婚外恋是美好的”,大学生的比例是近40%,高中生的比例超过50%,初中生的比例竞达75%。如果按照这样的看法和态度去建立未来的婚姻,就难以想象今后的婚姻关系上的道德将会怎样。由此看来,要解决社会转型期非法同居、姘居或事实上的妻妾共存这种不文明现象,及时解决制止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常、不道德问题,就必须把爱情、婚姻和家庭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使违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既能保持现有家庭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弥补我国现行《婚姻法》之不足。
我们知道,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历时近20年,但在中国社会与世界现代文明的碰撞与交融、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婚姻关系发生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它已难堪重负。而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仍以离婚自由为原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离者财产平分,抚养费平分,这样的原则,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公正的。因为对于此类案件的过错方来说,不痛不痒,若无其事;对于那些没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水性扬花的已婚者追色逐艳、放荡淫乐不能不说是一个可乘之机;对于那些赤裸裸的“插足者”来说,只要披上爱情的外衣,就可以在神圣的法庭上挤掉他的合法配偶,且畅行无阻,这又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不足。虽然《婚姻法》正在修改之中,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三插”案件中的过错方和第三者能够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教育当事人,而且对那些企图违反家庭婚姻道德的人具有一种威慑作用。同时又能帮助、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在婚姻家庭道德问题上需要立法,而且较为突出的家庭型期社会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就会日趋沦丧。
其次是作为人类道德生活特殊领域中的职业道德立法。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正当职业的人们,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及其必备的道德品质。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有一个职业道德问题。道德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本行业业务工作完成起道义上的保障作用。但在社会转型期,有些从业人员因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不讲职业道德,不履行职业义务,甚至将职业良心商品化。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给予解决,我们就会失去应有的职业信誉,从而导致整体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就拿国家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来说,他是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实现和国家能否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其实质是一种具有示范效应的政风。它的好坏,对民风及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我们要依法治国,而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马克思所说,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而法律运用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一个执法、司法者的道德水平高低,不仅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影响着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这已成为共识,司法部门也正在致力于法官队伍的整顿,以消除司法腐败。尽管如此,但司法、执法者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原因何在?其中之一,就是有些人缺乏自觉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在动力。因此,通过职业道德的立法,使执法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或效力,并对其进行硬管理,即依法管理,这可以说是消除司法腐败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总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它要求每一个从事正当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而且每个人对企业、人民、社会和国家都负有义务。如果不借助法的认可和支持,“应当做的”未必做,“不应当做的”未必不做,这样,一方面职业义务的外在要求难以转化为内在的职业责任感,职业义务不能履行,职业道德自律的升华就无从谈起,职业道德的价值目标也
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本行业业务的完成也缺少保障,整个社会各行业的协调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所以,职业道德规范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性。也就是说,要使职业道德的主体在面对法定职业义务时,没有选择是否履行这些义务的权利,只有必须接受、必须履行这些义务的义务。要使不履行法定职业义务的人,不仅成为缺乏职业道德的人,而且也成为违犯法律,并应当是受到法律制裁的人。职业领域中的道德立法,其深刻的意蕴也就在于此。
最后是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全社会性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社会公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私人关系方面,在公共场所中处理人群关系方面,在保护资源环境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方面应遵守的一般道德规范。它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一个人如果连公德都不讲,那么,要他信守更高层次的道德,也就无从谈起。从另一方面讲,公德又是社会道德风尚乃至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破坏公德损害的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它危害极大,影响极坏。而在转型期的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所扮演的角色的暂时性、人口的流动性和由此带来彼此陌生,又使社会个体处于最缺乏监督的状态中,从而最容易违背公德。这时,唯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规范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才能使社会生活的秩序正常化。在这一方面,虽然现有的关法律已有个别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提出了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类似的规定其他部门法中也有一些。尽管如此,但仍然有一个需要完善的过程。这是因为,社会公共生活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拓展,还会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现有法律在某些方面的个别规定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公德的全面加强,而且还缺乏前瞻性。应该看到,社会公德是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的主要影响者,它对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都起着广泛、深刻、持久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此,在 《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