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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


的依据,容易引起名誉权纠纷。有鉴于此,在道德立法的内容中,应明确授权新闻舆论部门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曝光和抨击,允许采用真名实姓和真实地址,只要所报道的情况属实,没有捏造的成分,就不能认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这样就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不道德行为可耻的舆论氛围。
  最后,道德立法应有针对性,切忌大而空。在进行立法时,要按照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分类进行,每项立法的包容量切忌过于全,即立法内容应具体、细致,不能太笼统、太空洞,以便于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能够有针对性地执行。这是因为不同地区,人的文明程度、文化层次存在差异,同时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如城市与农村,人的道德观念及风俗习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就决定了在进行道德立法时暂时还不应当实行全国的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各地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本地的道德立法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各地道德立法走向融合统一。
  总之,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有法律上的保障,即道德立法。否则就会失去应有的力度。但是,正如任何事都有其二重性一样,道德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即它主要作用于社会个体行为的表面而难以影响他的动机。通过道德立法,固然可以维持层面的道德秩序,却不一定能培养出具有实事求是品性的人。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它对行为主体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一个公职人员拒贿仅仅是由于惧怕法律制裁,那么,在他认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时候,就会照收不误。因此,我们对社会转型期道德立法后,在执法过程中其本身所存在的上述局限性,也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力求避免由此给道德建设带来的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1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82页.
  ③《密尔:·功用主义》[M],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43页.
  ④.孝经.五刑.[M]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
  ⑥《列宁全集》[M],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卷,第358页.

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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