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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


大量运用过,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对凶器如手枪射击的距离等等,就曾运用过实验的办法。
  (五)如何从法律上给“实验取证”一个定位?我认为,从其性质上看,“实验取证”可以视同我国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之证据形式。因为“实验取证”的过程,实际上是用科学的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重复和模拟实验的过程,这种重复和模拟实验的过程就是一个“科学实验”的过程,它同科学鉴定是同种性质的产物,因此,完全可以在法律上给“实验取证”一个合法的定位。
  这样,就可以大致上构画一下本文的主要观点和思路:要废除刑讯逼供,就需要建立沉默权制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就需要改革相应的证据制度,确认“实验取证”的法律地位,通过完善和有力的证据制度来证明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就应无罪推定。我们还应改变一种传统观念,即由过去所信奉的“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改变为“宁可放过一个坏人(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无罪的人)”,因为证据制度决定了我们只能如此。一个人有罪无罪,要靠证据来证明,而不是靠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来证明。这可能要承受一种观念上的冲击和震荡,经历一个痛苦的过程。甚至可能使一些有罪的人难以绳之以法,但这是法治、人权保护必须经历的和付出的代价。舍此,我们将永远难以走出一种恶性循环的过程。
    附件:两起刑讯逼供案例
  第一起案例: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长赵永和、刑警姜伟光刑讯逼供故意伤害致死人命、致残案。
  1999年2月22日,吉林省通化市铁厂镇河东村的赵文泰把村边小树林附近的一头没人要的黄色乳牛牵回了家,而恰巧在2月21日晚,与白山市相临的通化市红十崖镇六道岔村七社农民单和昌被人杀死,同时,单家被抢走黄色乳牛一头、鸡数只。白山市八道江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3月12日,专案组得知通化市铁厂镇河东村赵文泰家有一头与此相似的乳牛。分局当晚提讯赵文泰。赵文泰于3月14日凌晨死在分局。他的尸检报告记载:体表90%有创伤,七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肺部充血,全身上下共有电激伤、木方伤及警绳勒伤共53处,粪便排出体外。但赵文泰在被活活打死之前,没有“招”出一句杀人偷牛的口供,死者的刑讯记录一片空白。
  3月12日晚分局还传讯了赵文泰的妻子王贵香及女儿赵欣。据王贵香的亲戚说,王贵香拒绝说其夫杀人、偷牛,于是警察用牛皮带打其脸部、背部和臀部,用木棒打其头部,强行将其按在地上并踩住,用半米多长的三棱木棒打其背部、臀部,王贵香被打得大小便失禁。警察给赵欣“背剑”,在她两臂间塞四五个啤酒瓶,赵欣痛得直叫,警察就用拖布塞赵欣的嘴。
  3月14日凌晨赵文泰死后,警察胁迫母女二人承认赵文泰患有心脏病并被牛顶过。母女二人不肯,警察继续恐吓并殴打。最终,母女二人不得不“承认”赵文泰可能死于心脏病等“事实”证据。
  在赵文泰死后一个多月,三个杀死单和昌的犯罪嫌疑人焦建新、王成录、张永清因再次犯案被警方抓获,在审讯过程中,他们连杀人、偷牛的事也一并招供了。
  1999年7月19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文泰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原分局刑警队长赵永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姜伟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张真无罪。
  2000年5月16日,白山市八道江区法院对王贵香、赵欣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胜利犯暴力取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据记者了解,2000年6月2日,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组为王贵香及赵欣重新作了精神鉴定,系反应性精神病,精神残疾等级是极重度一级。(注:此案例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0年7月6日头版。)
  第二起案例: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刑讯逼供故意杀人案
  1998年7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六中队接到洗马路派出所报称,参与一起凶杀案并正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熊先禄在辖区内出现。六中队探长屠发强立即带员赶到,熊先禄被带回六中队审查。在7月4日至6日连续三天的审讯中,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探长屠发强为了逼取口供,施以种种肉刑对熊先禄进行摧残。
  他们先后把熊先禄铐在门房上,使其悬吊空中,或将熊的双手铐在墙的钢管的一端,双脚捆在另一端,使其身体横倒悬空;或把熊按在地上用手铐将其手脚相连进行反拷,当熊疼痛难忍呼喊时,又用抹布将其嘴堵上。7月6日,二人便用铜芯线将重约十余公斤带钢体轮胎吊在熊的脖子上,而熊的双手却被用“十字架”型反铐在钢条上。由于疼痛,为减轻颈部压力,熊只得抬起双腿轮流顶住轮胎,其双腿正面大面积擦伤。而且在三天的审讯中,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让休息。7月7日上午7时许,饱受肉刑摧残的熊先禄死于刑警六中队一探组办公室,而其双手仍是“十字架”型反铐在钢管上。
  命案发生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迅速派人员赶到了现场。事后法医尸体报告证实:“死者熊先禄两手腕

上各有两道环型手铐压痕,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系质量较轻的钝器多次打击形成,后颈部有条状皮肤挫擦伤。并检见死者胃全部空虚,膀胱内尿液点滴无存。”尸检报告的结论是:“熊先禄因外伤、剧痛、饥饿、紧张等过度劣性刺激而休克死亡。”
  案发后,赵金元、屠发强二人于1998年8月被依法逮捕。1999年4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两人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死者家属梁铁梅经济损失5000元。赵、屠二人均不服判,上诉要求从轻发落。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赵金元的定罪处刑和赔偿判决,而对屠发强维持定罪和经济赔偿部分,处刑改为无期徒刑。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处刑最重的一起案例。两位刑警都曾得过多次先进,并荣记功臣。(注:此案例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0年4月20日第2版。)

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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