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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


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2)共同发展、繁荣,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只顾眼前和短期利益的经济发展观往往使人类的良好愿望受挫。于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毫无疑义的担负起“发展公平”的重托,协调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代际公平等均赋予了“公平观”以新的内涵,也理应成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市场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的天性无法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潜伏着市场疲软动荡、通货膨胀、经济风险等危机,这将导致整体效益的滑坡,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安全受到冲击。于是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将经济主体追求的微观安全延伸至国民经济的宏观安全中评价认识,实现企业等经济主体的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发展,也应是经济法所追求价值目标的应有之义。在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中具体可表现为对“市场自由的限制,或对讨价还价的限制,或是确立监视市场合法性,特别是支付方式和手段的保障或是在地方之间安全感不够时保障市场和平”(注:[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经济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基于“整体性”的立场,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性实现社会利益为己任。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决定着法学者的主观意志,也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本质的又一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得知经济法在客观性和主观性方面都有自身的本质特征,因而它能够自成一体成为经济法法律部门。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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