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
如果其尚未获得许可,请贵公司要求该等DVD产品的卖方成为获得许可的制造商,这是对每一方都有益的。’”(见本文开篇引言)这一行为有不正当竞争之嫌。PC生产企业的光盘驱动器,多采用OEM形式;同时,在DVD6C之外,还存在着DVD3C。选择何种技术标准的产品是企业的自由。如果律师函中“应选择已获DVD6C专利许可的产品”属实的话,很成为问题。由于未看到律师函原文,本文不作进一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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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6C“专利权行使”质疑(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