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
的事项和决定不立案的具体程序要求;
4、不立案监督(1)进行不立案监督的两个前提;(2)通过“四个应当”完成监督。
侦查 1、侦查概念的四个要素;
2、七种法定侦查行为和辨认的法定程序;
3、侦查终结
(1)种类、各自条件及处理程序;(2)侦查羁押期限:①从逮捕开始计算,注意拘留也是一种羁押,但不计入侦查中的羁押期限;②可达7个月,通过三次延长形式;③每个延长由理由、批准、期限三点构成;④注意刑诉法第122条、125条、128条对侦查羁押期限的特别规定;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注意在拘留、逮捕和侦查终结方式上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区别;
5、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①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不单给时间,因此没有次数限制;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为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①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补充侦查,人民法院无权退回补充侦查;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两次为限;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④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视为检察机关撤诉。
起诉 重点是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
(1)凡是经过侦查终结而没有被撤销的刑事案件都要进入审查起诉;(2)应在审查起诉中将案件调整到与审判管辖法院同级的检察机关手中;(3)必须查明的内容范围;(4)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2、提起公诉
(1)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实质条件;(2)必须同时遵守四个形式要件:书面起诉、对等起诉、依审判管辖起诉、附上相应的材料。
3、不起诉:
(1)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性质;(2)不起诉的程序:书面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解除扣押和冻结,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的三种对象范围;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一审程序 1、审判组织
(1)独任审判: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2)合议庭:组成人员、人员结构、内部分工、审判长的产生、组织原则;(3)审判委员会:①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和种类;②讨论决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③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审查的内容范围;(2)审查后的不同处理;(3)审查期限及计算。
3、开庭前的六项准备工作。
4、法庭审判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内容。
5、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不同处理。
6、延期审理的种类及期限的处理。
7、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四个特点的具体法律规定。
8、简易程序的七个特点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种案件。
9、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区别。
第二审程序:1、重点掌握上诉、抗诉的主体、对象、期限、程序的具体内容。
2、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3、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对检察机关阅卷和出庭的要求。
4、审理后三种不同处理各自的表现方式及适用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2、死刑核准权目前的实际存在状况;
3、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和复核后的不同处理;
4、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1)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凡经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审判的死缓案件,不再进行死刑复核程序;(3)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任何方式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的主体、对象、范围、效力及处理程序;
2、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和具体主体以及方式;
3、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级法院提起审判程序的对象和具体方式;
4、最高法院有权将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直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包括最高检察院在内的上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范围与方式;
6、唯有最高检察院能够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期限。
执行:
1、执行的依据、机关及每个机关各自的执行范围;
2、死刑判决执行的条件、主体、期限、场所、方法及基本要求;
3、各种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主体和法律文书范围;
4、死刑、死缓执行变更的法定条件及处理机关;
5、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适用范围及决定机关;
6、减刑和假释的对象及处理机关;
7、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减刑和假释活动的监督期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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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立案监督(1)进行不立案监督的两个前提;(2)通过“四个应当”完成监督。
侦查 1、侦查概念的四个要素;
2、七种法定侦查行为和辨认的法定程序;
3、侦查终结
(1)种类、各自条件及处理程序;(2)侦查羁押期限:①从逮捕开始计算,注意拘留也是一种羁押,但不计入侦查中的羁押期限;②可达7个月,通过三次延长形式;③每个延长由理由、批准、期限三点构成;④注意刑诉法第122条、125条、128条对侦查羁押期限的特别规定;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注意在拘留、逮捕和侦查终结方式上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区别;
5、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①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不单给时间,因此没有次数限制;②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为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①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补充侦查,人民法院无权退回补充侦查;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两次为限;③每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④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视为检察机关撤诉。
起诉 重点是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
(1)凡是经过侦查终结而没有被撤销的刑事案件都要进入审查起诉;(2)应在审查起诉中将案件调整到与审判管辖法院同级的检察机关手中;(3)必须查明的内容范围;(4)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2、提起公诉
(1)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实质条件;(2)必须同时遵守四个形式要件:书面起诉、对等起诉、依审判管辖起诉、附上相应的材料。
3、不起诉:
(1)三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性质;(2)不起诉的程序:书面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解除扣押和冻结,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的三种对象范围;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一审程序 1、审判组织
(1)独任审判: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2)合议庭:组成人员、人员结构、内部分工、审判长的产生、组织原则;(3)审判委员会:①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和种类;②讨论决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③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审查的内容范围;(2)审查后的不同处理;(3)审查期限及计算。
3、开庭前的六项准备工作。
4、法庭审判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内容。
5、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不同处理。
6、延期审理的种类及期限的处理。
7、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四个特点的具体法律规定。
8、简易程序的七个特点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种案件。
9、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及相互区别。
第二审程序:1、重点掌握上诉、抗诉的主体、对象、期限、程序的具体内容。
2、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3、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对检察机关阅卷和出庭的要求。
4、审理后三种不同处理各自的表现方式及适用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2、死刑核准权目前的实际存在状况;
3、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和复核后的不同处理;
4、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1)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凡经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审判的死缓案件,不再进行死刑复核程序;(3)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任何方式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的主体、对象、范围、效力及处理程序;
2、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和具体主体以及方式;
3、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级法院提起审判程序的对象和具体方式;
4、最高法院有权将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直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包括最高检察院在内的上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范围与方式;
6、唯有最高检察院能够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期限。
执行:
1、执行的依据、机关及每个机关各自的执行范围;
2、死刑判决执行的条件、主体、期限、场所、方法及基本要求;
3、各种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主体和法律文书范围;
4、死刑、死缓执行变更的法定条件及处理机关;
5、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适用范围及决定机关;
6、减刑和假释的对象及处理机关;
7、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减刑和假释活动的监督期限和程序。
《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