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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二)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范围应有所限制。
1、需要特定机关重新勘验、核实并重新出具结论的,如重新勘验、检查、鉴定后作出的新的结论;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完整。如需进一步调取的病历、手术记录、产品质量、工商注册等档案资料,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
3、同一证人、同一出证机构对同一事实出具了内容、结论相反的两个证据而又不愿出庭作证的;
4、证人有可能在受到胁迫、引诱情况下作证的;
5、双方证据对峙,对任何一方的证据都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评价的;
6、证据自身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的;
7、发现有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
8、因其他原因或案情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查证的。
(三)法院依职权收集、调取、核实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1、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性质、目的不同。当事人举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辩主张。而法院是为了消除证据中存在的矛盾,排除不真实的情况,进一步查明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  院调查取证不是代替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落脚点是核实证据,而不是补充证据,更不是帮助当事人行使举证的责任。如果法院的调查取证变成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必然重回过去的老路,加重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负担和难度。须知,法院本身没有侦查权,也不能行使相应的侦查手段;同时,如果法院去行使补证义务,势必造成诉辩双方反复申请法院调查,使审判人员陷于不能自拔的尴尬地步。刑诉法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正是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只有当事人确实无法取得的那部分证据,法院才有必要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取。
3、  法  院调查取证应在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审理之前。自诉案件能否立案受理、进入审理程序,在于自诉人所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在开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自诉人或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则可宣布休庭,依法对证据调查核实。法院若在立案前开展调查取证,就有可能给当事人形成法官偏袒一方的错觉,或出现法官自己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
4、  法  院调查取证,有利于查清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一些自诉案件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举证不实,甚至伪造证据、或提供伪造的证据,指使、引诱、胁迫他人作伪证或以威胁、利诱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如果法院不进行核实,既难以确认证据真伪,又不能有效制裁伪证行为。纳溪区法院在审理自诉人郑强诉彭龙剑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提供了3个证人的证言,与自诉人提供的其中2个证人的证言有的内容完全相反,有的差异较大,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休庭后,办案人员到案发地找到这3个证人,经核实,查明被告人出示的3份证言系伪证。恢复庭审后,合议庭出示查证的材料并当庭认定,自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意见,当庭宣判后,双方服判。随即,又对提供伪证的被告人之父作出处罚。当地群众反应很好。
综上,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当事人不能依赖法院为自己收集证据,法院不能为当事人越俎代庖。对确有必要需查证核实的案件事实,法院也不得推诿,从而保证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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