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的若干思考/高军
,自由往往只是一种奢侈品,仅仅只存在于现代社会中。而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一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如果不同时具备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三个条件,这个社会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近思我国的情况,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确立起来。在法制建设方面,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写入党章和宪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治体现改革一度曾被提起后又被搁浅,至今一直未被提及。事实上,如果政治体制上的一些弊端不革除,仅仅靠颁布大量的法律法规绝不可能切实解决当前的清除腐败、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吞、消除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也不可能因此而过渡到现代社会,因为法律颁布后如果不被遵守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还更要糟。到了今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已落到我们的肩上。是主动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消弥社会危机和动乱的因子,还是继续待下去,最后,被动地选择改革。近代中国从戊戍维新到清末“新政”、辛亥革命以及近代日本明治维新的历史应该可以作为可资借鉴的经验。古希腊谚语说得好“愿意的,命运领着走,不愿意的,命运推着走”,值得我们深思。
2.必须对人民进行启蒙
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无法在一个民众观念落后、守旧的国家生根,自由之花也同样无法在一个民众不知民主、自由、权利为何物的国度盛开。因为,“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全面深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对人民进行启蒙,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当前,也进行了一些诸如“扫盲”、“送法下乡”、“普法”等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往往只注重形式,流于走过场,例如,“扫盲”仅仅就是教“文盲”识几个汉字,普法往往就是发几个法律法规单行本或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几个诸如离婚、继承、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法律咨询,然后新闻媒体报道一下就完事了。实际上,真正的扫盲应是不仅“文盲”要扫,“法盲”、“权利之盲”更应该扫,“普法”也不仅仅是要做以上的那些基础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群众从中理解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从而培养出信仰法律和服从法律的习惯。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法治”(亚里斯多德语)。而且,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
近代中国从严复提倡“改造国民性”到梁启超鼓吹“新民说”,再到鲁迅先生弃医从文,梁漱溟先生身体力行搞“乡村教育”,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孜孜地追求着对民众启蒙的梦想。孙中山先生则在政治上具体设计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步骤。所谓“军政”即武力统一全国;“训政”即在全国统一后,国民党“以党治国”来充当国人的保姆,培训国人去逐渐适应民主政治,以培训国人具备民主社会中人们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最终以实现“宪政”的目标。但孙先生过早辞世,他所依赖的国民党后来变质,不再是第一次国共合作后的富有朝气的国民党,“训政”也被歪曲沦为蒋氏独裁的法宝,孙先生的伟大设想也终成空谷绝响。近代中国亡国灭种、“瓜分豆剖”的严峻形势给了中国知识分子们极大的压力,对中国的知识的分子来说,严峻的形势迫使反帝往往倒反封建、救亡压倒启蒙、革命声浪淹没改良呼声。急切严峻的形势使得启蒙的重要性无法为民众所重视也使得知识分子们无法专注于搞民众启蒙,因此,启蒙的任务始终也未能完成。
反思我们的近邻日本,近代日本从1856年“黑船事件”被迫开关后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与中国完全相同的历史命运。日本选择的是通过“明治维新”,是我们传统教科书所批判的那种自上而下发生的改良运动而不是备受赞美的自下而上的革命的方式来自救自强。通过明治期间知识分子发动的自由民权运动,大大地改造了原本愚昧不堪的日本国民。明治政府主动地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并以此使列强放弃了对日本的治外法权。明治政府种种措施的采取,使日本在迅速强盛挤身西方列强的同时,既避免了革命的破坏而且又保存了国家的传统和权威。明治维新对西方文化采取的是全盘引进的,先吞下去再慢慢消化、吸收的方式。也许是严峻的形势和急于改变日本落后挨打的命运的压力,使得先进的日本知识分子无法去仔细思量、鉴别,也许是全世界只有日本这个民族才可以这样去移植异质文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移植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排斥现象,但是,日本最终移植成功了。而我们“中体西用”、“西体中用”从近代一直争论到当前,问题却依然存在而且严峻。近年来,法律界也兴起了“法律移植”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历史上中西文化之争的延续和进一步具体化,至今也没有也决不可能有定论。但是,历史的经验和当前的形势告诉我们,争论是无益的,对于已经成为公理的或为国际公约所包含的或为文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先进的理论、观念和制度,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大胆地吸收。继续进行“体用之争”的争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引进西方文化,关键是应该行动了。
(谈到启蒙的问题,我是学历史的,联想到日本明治维新、韩国知识分子将韩国民众的开化归功于基督教的教化作用,以及魏源《海国图志》在中国和在日本截然不同的历史命运,中国正统学术观点对待基督教的态度等等中外历史,使我不能自己,写了这么多题外话,有点跑题,见笑了!)
3.必须依法执法
政府必须依法执法,“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都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过去,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基本成为历史,现在突出的情况往往是“有法不依”。对于有法不依和以执法为名任意侵犯人民自由的枉法裁决者,耶林认为,“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
依法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执法,而不能任意扩大和自我授权。同时它还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
4.必须选择合格的执法者
先贤荀子曾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因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因此,选择合格的执法者对一个法治社会来说至关重要。对此,柏拉图曾论述道:“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因此,把好用人关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交给那些心术不正的、官本位意识浓厚的、不知人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的若干思考/高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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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对人民进行启蒙
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无法在一个民众观念落后、守旧的国家生根,自由之花也同样无法在一个民众不知民主、自由、权利为何物的国度盛开。因为,“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全面深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对人民进行启蒙,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当前,也进行了一些诸如“扫盲”、“送法下乡”、“普法”等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往往只注重形式,流于走过场,例如,“扫盲”仅仅就是教“文盲”识几个汉字,普法往往就是发几个法律法规单行本或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几个诸如离婚、继承、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法律咨询,然后新闻媒体报道一下就完事了。实际上,真正的扫盲应是不仅“文盲”要扫,“法盲”、“权利之盲”更应该扫,“普法”也不仅仅是要做以上的那些基础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群众从中理解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从而培养出信仰法律和服从法律的习惯。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法治”(亚里斯多德语)。而且,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
近代中国从严复提倡“改造国民性”到梁启超鼓吹“新民说”,再到鲁迅先生弃医从文,梁漱溟先生身体力行搞“乡村教育”,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孜孜地追求着对民众启蒙的梦想。孙中山先生则在政治上具体设计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步骤。所谓“军政”即武力统一全国;“训政”即在全国统一后,国民党“以党治国”来充当国人的保姆,培训国人去逐渐适应民主政治,以培训国人具备民主社会中人们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最终以实现“宪政”的目标。但孙先生过早辞世,他所依赖的国民党后来变质,不再是第一次国共合作后的富有朝气的国民党,“训政”也被歪曲沦为蒋氏独裁的法宝,孙先生的伟大设想也终成空谷绝响。近代中国亡国灭种、“瓜分豆剖”的严峻形势给了中国知识分子们极大的压力,对中国的知识的分子来说,严峻的形势迫使反帝往往倒反封建、救亡压倒启蒙、革命声浪淹没改良呼声。急切严峻的形势使得启蒙的重要性无法为民众所重视也使得知识分子们无法专注于搞民众启蒙,因此,启蒙的任务始终也未能完成。
反思我们的近邻日本,近代日本从1856年“黑船事件”被迫开关后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与中国完全相同的历史命运。日本选择的是通过“明治维新”,是我们传统教科书所批判的那种自上而下发生的改良运动而不是备受赞美的自下而上的革命的方式来自救自强。通过明治期间知识分子发动的自由民权运动,大大地改造了原本愚昧不堪的日本国民。明治政府主动地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并以此使列强放弃了对日本的治外法权。明治政府种种措施的采取,使日本在迅速强盛挤身西方列强的同时,既避免了革命的破坏而且又保存了国家的传统和权威。明治维新对西方文化采取的是全盘引进的,先吞下去再慢慢消化、吸收的方式。也许是严峻的形势和急于改变日本落后挨打的命运的压力,使得先进的日本知识分子无法去仔细思量、鉴别,也许是全世界只有日本这个民族才可以这样去移植异质文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移植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排斥现象,但是,日本最终移植成功了。而我们“中体西用”、“西体中用”从近代一直争论到当前,问题却依然存在而且严峻。近年来,法律界也兴起了“法律移植”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历史上中西文化之争的延续和进一步具体化,至今也没有也决不可能有定论。但是,历史的经验和当前的形势告诉我们,争论是无益的,对于已经成为公理的或为国际公约所包含的或为文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先进的理论、观念和制度,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大胆地吸收。继续进行“体用之争”的争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引进西方文化,关键是应该行动了。
(谈到启蒙的问题,我是学历史的,联想到日本明治维新、韩国知识分子将韩国民众的开化归功于基督教的教化作用,以及魏源《海国图志》在中国和在日本截然不同的历史命运,中国正统学术观点对待基督教的态度等等中外历史,使我不能自己,写了这么多题外话,有点跑题,见笑了!)
3.必须依法执法
政府必须依法执法,“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都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过去,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基本成为历史,现在突出的情况往往是“有法不依”。对于有法不依和以执法为名任意侵犯人民自由的枉法裁决者,耶林认为,“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
依法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执法,而不能任意扩大和自我授权。同时它还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
的价值往往被削弱殆尽。法治社会中人们不仅要求正义,而且还要求“看得见的”正义,因此,宪法与法律中必须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依法执法还要求对执法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从法律和制度上都必须予以必要的约束,尤其是对行政权力中管辖范围最广泛、最直接地与公众接触的警察权力必须予以制约。例如我国的公安部门,主管包括治安、交通等行政的、以及刑事侦查的工作。在行政管理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者,公安部门自已即可决定对其处以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劳动教养,而且到期后,还可以决定再延长一年!在刑事侦查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属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中的保障社会安全的价值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问题上首选安全价值,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部门赋予了极大的职权。除了逮捕这一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之外,其他所有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包括剥夺公民自由最长可达37天之久的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和窃听等极容易侵犯公民自由的侦查手段)的采用,均由其自行决定,而不像一些西方国家的警察那样须事先取得法官签发的令状后方可采取。而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并未得到完整的落实,刑诉法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到场权等权利,那么,在“口供至上”、“有罪推定”等传统观念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审判政策的支配下,稍一不慎,极容易侵犯个人的自由。
4.必须选择合格的执法者
先贤荀子曾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因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因此,选择合格的执法者对一个法治社会来说至关重要。对此,柏拉图曾论述道:“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因此,把好用人关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将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交给那些心术不正的、官本位意识浓厚的、不知人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的若干思考/高军(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