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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杨涛


适合在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侦查部门也有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在许多基层检察院,60%以上的侦查能手有着军人经历。但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准司法部门有其不足。

五. 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也应当允许部分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侦查及其他对法律要求不高的工作,但仍具备如下条件:1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2要有一定的学历,一定的文化水平;3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余论

* 司法考试 在我国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从事着侦查与公诉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是否检察官的从业资格的取得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尽管2001年6月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作了肯定的规定,但笔者仍存有异议。司法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上诉审模式,是对适用法律的考察,对于侦查这样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并不具多大的意义,考试高分的人,在侦查上是否是能手却成问题。从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相比,他们当然也要考察法律知识,但并不须通过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考试,那么,从事侦查的检察人员是否以另一种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 职业公诉人 目前,在一些地方实施的职业公诉人制度很值得推崇。检察机关的准司法部门也要走职业化的道路,而且应首先在公诉部门取得突破。公诉是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具有司法性质,需要较高的法理水平和经验的积累,因此要求有相应的准入门槛和相对稳定性。我们的公诉人,随时可能调往非业务部门,也可能调到其他单位,非业务部门或侦查部门的人员也随时到公诉部门,缺乏经验的积累,有时在法庭与职业律师进行激烈的对抗中处于下风。今后,公诉队伍的建设要坚持走职业化道路,一是要提高准入门槛,就是通过司法考试;二是要有稳定性,不能朝来暮走。

①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第52页

② 同上

③ 苏力著<<送法下乡>>第162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杨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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